1. 广东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于2021年3月3日对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基岩”)作出了〔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其违规行为作出正式处分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基金产品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向投资者披露了虚假的产品净值信息)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5条,构成第131条所述的违法情形 | 对广州基岩责令改正,并处以106万元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案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36万元罚款 |
挪用基金财产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23条第4项,构成第38条所述的违法情形 | |
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 《私募办法》第15条,构成第38条所述的违法情形 |
2.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于本月先后在其官网公布了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三家私募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向投资者变相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重大信息未及时更新 | 《暂行办法》第15条、第25条第1款 | 出具警示函 |
在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过程中,存在部分投资者未完成风险测评调查问卷、投资者风险测评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 | 《暂行办法》第16条第一款、第17条 | |
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 | 《暂行办法》第2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