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7 15:06:59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04-27 15:06:59

2020年4月2日,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加监管规定》分为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立法目的和工作机制。二是明确附加监管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为鼓励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避免引发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同时,本规定中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要求与宏观审慎评估中的附加资本要求不互相替代。三是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将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四是明确审慎监管要求。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息报送、风险数据加总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

【短评】

《附加监管规定》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框架,既考虑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也结合了我国银行业的特点和实际监管需要,为确定不同组别和类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具体监管方案奠定了基础。《附件监管规定》有助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提高透明度、降低复杂性,提高自救能力,进而起到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附加监管规定》建立了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不同银行分别适用不同的要求,突出精细化管理。例如,第四条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组内暂不设置差异化的附加资本要求,突出体现差异化监管的思路。同样,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杠杆率要求为其附加资本要求的50%,依然由其所属组别决定对应的监管要求。

《附加监管规定》明确了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恢复计划需确保在满足事先设定的触发条件后,计划可以快速补充资本和流动性,以渡过危机并恢复商业银行持续经营能力;处置计划立足于机构自救,落实自救资金来源和制度安排。此外,《附加监管规定》还对可处置性评估、危机管理小组等做出规范,不仅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细化标准,落实“分层监管”,还提前规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和处置措施,提早预判和处理可能面临的障碍,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总体来看,短期内《附加监管规定》并不会对商业银行带来极大的整改压力。但未来政策落地料将着眼长期视角,强化系统性风险防控依然是关注的重点,多渠道增强商业银行资本实力仍然是未来银行治理和监管政策的重要方向。此次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完善,使得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更加密切,也体现了监管层努力确保金融机构以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的政策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