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7 15:09:02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商务部:《海南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
2021-04-27 15:09:02

2021年4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印发《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围绕旅游、交通运输、金融、商务服务、技术服务、医疗健康、教育、文化娱乐等重点领域,分类放宽准入限制、促进消除行政壁垒、完善监管体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经过3年试点,积累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为国家全方位开放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短评】

《总体方案》属于国务院部门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不高,海南省为落实《总体方案》第6条“完善规则体系”的要求,还需探讨相应立法权限事项,对于权限外的事项需获取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的立法授权,以推进监管标准规范制度建设。

《总体方案》中第9条“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是关于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而享受财税支持政策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第9条明确了在海南省从事软件、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总体方案》规定的审查方式是“报备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和审查认定等多个程序,可见《总体方案》的支持力度之大。《总体方案》第9条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对比,可以发现,商务部对于海南省科技产业重点支持,通过放宽科技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审查方式,进而推动海南本土科技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