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12月烧结钕铁硼生产商和销售商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宁波科田”,原告)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主张日立金属株式会社(“日立金属”,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指控日立金属实施拒绝交易的行为。宁波市中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相关市场的时间跨度可为2013年7月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日。
本案相关下游市场为烧结钕铁硼市场;上游市场为由被告拥有的烧结钕铁硼基本专利许可市场。且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
法院认为被告有市场支配地位。指出被告控制相关上游市场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排除其他竞争者进入相关上游市场,控制未经授权的制造商,并通过专利许可形成的协议关系严重影响下游市场。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拒绝交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相关专利为“必要设施”,并确认被告拒绝原告使用必要设施的事实,被告拒绝交易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且限制、排除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日立金属立即停止针对原告宁波科田实施的拒绝交易的违法行为,并判决赔偿原告人民币4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