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
金融资管月报(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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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银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是对资管新规的落实,统一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管产品的规定,丰富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渠道,拓宽了销售渠道、简化了发行机制,将自然人首次纳入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范围中,有评论指出相当于发放了一张新的牌照。

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同时,要求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

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将依据该办法的内容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行政相对人等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门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并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该规定将对公司国有金融资本、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免等事项产生重要影响。

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

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纳入整改范围,加强存款利率自律管理,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

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再次重申,应强化非标投资业务风险管控,防范表外风险传导至表内;加强内控管理,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穿透式管理,严防通过职务便利,利用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计划、私募股权基金、银行存款质押等投资工具或者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手段,非法套取、侵占、挪用保险资金,严禁利用保险资金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征求意见稿

在允许保险资金入市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背景下,中国银保监会连出三份《征求意见稿》。其中,“衍生办法”是“国债期货通知”和“股指期货通知”的上位法。

行业资讯
2019年金融资管大盘点

2019年是资管新规颁布以后各金融机构的转型大年,我们将对银保监会监管下的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三大类金融机构在2019年的资管业务进行大盘点。银行理财加速净值化转型,保本理财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继2018年后继续下降,但降速放缓;保险资产管理稳健发展,各项监管政策的出台蓄势待发。

大基建、新基建时代来临的机遇和挑战

​在疫情影响及国家一系列稳投资政策支撑下,基建投资成为当前市场热点,2020年基建投资将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其中,新基建更是热点中的热点。多路资金将持续引流“新基建”,该领域迅速成为了公私募以及各金融机构争相布局的赛道。当然,在大基建、新基建的大趋势下,也应理性地看待金融机构面对的挑战。

信托融资业务“黄昏”?

​近日,各地银保监局向辖区信托公司传达2020年信托监管要求,持续压缩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业务,制定融资类信托压缩计划。控制融资类信托业务增速,同时为防止信托公司变相开展融资类信托业务,推动信托公司培育发展财富管理信托、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

18万亿险资何去何从

受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扩散的影响,当前保险资管行业主要面临市场环境不稳定、信用风险上升以及资产配置难度大三大挑战。疫情下,18万亿元保险资金该何去何从?成为行业热议的问题。在目前债券市场利率下行的阶段,非标资产的配置需求有所增加。延续2019年年末权益投资占比升至三年最高点的势头,权益投资比例仍持续上升。 自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发布以来,险资入粤,蔚然成风,2019年年末保险资金累计投资广东余额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

处罚案例
XX信托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受罚

XX信托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 XX信托公司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相关工作人员被予以警告。

司法判例与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主张利息、费用等的上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保底或刚兑承诺的效力及无效后的责任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的利益共同体与投资者签署的保底协议因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市场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禁止保底或刚兑承诺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应认定为无效。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行业从业人员和合格投资者均知晓“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此双方存在过错。如双方已约定业绩报酬比例,则可作为分担亏损额的参考依据;如无参考依据,则根据双方过错承担主要与次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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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结构化融资法律工作组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领域下设结构化融资法律工作组,工作组专注于“大资管”业务,为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客户提供交易结构设计、专项法律问题分析、交易文件起草、法律尽职调查、风险项目处置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涵盖资管产品资金端、资产端、退出端全流程,参与的信托项目超过千亿级规模,在传统信托业务、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创新型金融业务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参与成员
编委会
龙海涛、姜胜、吴旸、李凯伦
执行编辑
汪书璇
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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