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
私募基金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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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公告》”)正式生效。该公告意在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公告》共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证监会印发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包括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月28日,证监会制定了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全年立法工作做了总体部署。明确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中,“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4件,包括:制定《证券公司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修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5件,包括:制定《证券公司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办法》《证券期货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改《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1月3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通知》规制了异常情形,并明确了管理措施。关于《通知》的详细分析请参见本月刊第五部分之“新规解读。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资管新规》正式实施

历经三年多的过渡期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于2022年1月1日正式落地实施。从落地到实施3年多的时间里,这一被业内认为涉及面最广、要求最严的资管新规不仅使监管标准走向统一,更重塑了资管市场的格局,督促行业回归本源。

证监会就《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起草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1月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和评估方法,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暂行规定》将在进一步完善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基金业协会发布《全国公募基金市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2020年度)》

1月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全国公募基金市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2020年度)》(“《报告》”)。《报告》包括两部分:基于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回收的84,807份个人投资者的主观意愿数据,完成个人投资者的调查结果分析;以及基于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回收的409份机构投资者的主观意愿数据,完成了机构投资者的调查结果分析。

广州成立RCEP跨境金融创新中心,发布RCEP国别(地区)投资手册

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正式生效。为支持辖区内贸易企业用好RCEP协定,持续提升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广州成立RCEP跨境金融创新中心。RCEP广州跨境金融创新中心发布的“服务十条”包括加大重点产业领域信贷支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满足走出去企业金融需求、助力区域数字贸易发展、服务资本项下跨境投融资、推动跨境电商新业态壮大、创新跨境撮合服务、助力企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便捷线上金融服务、金融科技赋能企业。

海南财金集团及自贸港基金成立

1月13日,海南成立了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推动海南省财政金融融合迈上新台阶。海南财金集团由海南省财政安排100亿元独家设立,是海南省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财政金融深度融合的重要抓手。

华为旗下哈珀投资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华为旗下哈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勃投资”)于2022年1月14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哈勃投资近几年投资频率较高,投资版图非常庞大,重点投资半导体芯片领域的初创型企业,涉及芯片设计、EDA、封装、测试、材料和设备等各环节。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意味着华为旗下哈勃投资正式进军私募基金行业,未来将发行私募基金产品,面向个人和机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股权创业投资。

近期新设管理人及基金情况
2022年1月新设管理人情况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月报(2022年1月)(“登记及备案1月报”):

2022年1月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登记及备案1月报的统计,截至1月底,私募基金备案相关情况如下:

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

基金业协会于1月份共计发布5份针对私募机构的纪律处分决定书、6份针对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上述私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

北京证监局于份别于1月7日、1月26日、1月2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022〕2号、〔2022〕12号、〔2022〕22号),对相关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基金涉诉案例分析

2021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03民终1080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就上诉人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建阳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俊涛、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久富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

新规解读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建议

私募行业目前已进入到了“加快出清”、“扶优限劣”的阶段。据中基协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通过异常经营、失联注销机制清退的管理人达451家,其中异常经营机构278家,失联机构173家。2022年1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以下简称“37号通知”),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的7大情形以及对应的自律管理措施。37号通知的公布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的情形以及对应的自律管理措施,加强了异常管理人的监管及整顿,体现了私募行业当前阶段的监管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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