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审核、发售认购、上市交易、收购及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业务配套细则。国家发改委发布建立REITs试点项目库通知。
为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上述规定。
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维护金融安全,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北京金融法院。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就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上述存管办法。
为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上述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上述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上述规定。
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综合信贷CLO(贷款抵押债券)、企业ABS(资产支持证券)和ABN(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数据来看,2020年以来,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规模超过2万亿元。其中,信托公司参与的项目规模约为10296.76亿元,占总规模的51.36%,占据半壁江山。
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决定》是对《民法典》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标志着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正式落地。
受监管窗口指导,2021年1月25日晚,支付宝、京东、天星金融、滴滴金融等多家互联网平台达成共识、统一采取行动,关闭了供老用户申购存款产品的入口。
信托公司2020年年度成绩单日渐浮出水面。根据公开披露的59家信托公司2020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2020年信托公司业绩分化仍在加剧。受疫情及政策影响,信托业务利润率整体呈下降趋势,盈利优势进一步向头部集中。
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重要载体,2020年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热潮不断,母行存续理财产品迁移和新发产品稳步进行。随着专业化程度和风险隔离要求不断提升,银行理财子公司有望成为银行资管的主力军。
因引爆巨额债务惊动金融监管高层的华夏幸福,拟于2021年2月1日成立通过建立金融机构债委会化解当前债务危机,债委会将由其最大两个债权人中国平安和工商银行牵头组建。
2021年1月28日,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中国”)宣布已获得银保监会批准,将发起筹建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资管”)。
2021年1月28日,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在京发布《2020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总结在过去一年中国慈善信托行业所发生的变化和特点。
2021年1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因XX银行涉及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未报告、互联网门户网站泄露敏感信息等六项问题而向XX银行作出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因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内部交易掩盖风险等“16宗罪”而向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负责人开出多张罚单,并于2021年1月8日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披露罚单信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2021年1月7日,北京银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XX信托公司因“尽职管理不到位,向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项目提供融资”,被北京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因XX银行涉及违规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880万元,并于2021年1月8日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披露罚单信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因XX股份制银行A涉及违规融资、理财资金违规用途等二十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5470万元,并于2021年1月8日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披露罚单信息。
将合伙企业的控制合伙人越权担保风险的义务分配给合伙企业,相较于分配给债权人而言,更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正当性。
如果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先完成投资,购入了某种确定的投资标的,再反向以合伙份额转让的方式进行募集活动,该交易不构成私募基金合同关系,而仅构成合伙份额转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