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0月《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下称“《海南QFLP政策》”)出台以来,吸引了众多境内外投资机构的关注。结合我们对相关规则的理解以及实务经验,我们将在本刊中就海南与深圳两地的QFLP政策进行对比。
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3月19日、26日分别更新了对两批共19家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处理公告。其中,第一批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而被注销登记,第二批1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而被注销登记。
2021年3月22日,基金业协会告知各会员:自2021年3月15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自行查阅本会员2020年第四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近期,安徽、厦门、大连、湖南、海南、湖北等多地证监局要求辖区内私募管理人深入学习掌握证监会2020年71号公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并要求其限期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自查表。
3月初,证监会印发了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全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部署。根据该计划,2021年证监会拟制定、修改的规章类立法项目合计27件,其中,列入“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18件,列入“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9件。
3月16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凯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文勇主持新闻发布会。
2021年03月,在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98家,办理通过的机构62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7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34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