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7日,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479号),支持证券、保险、基金等行业在海南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四部门”)于2021年4月9日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号)。
2021年4月14日,发改委发布《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创投划型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
此前,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2021年4月20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正式发布了与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相关的11项业务规则,为S基金份额转让提供了规范指引。
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北京QFLP暂行办法》”),其分为五章,共计二十一条。
2021年4月12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多部门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建立进展情况。发改委副主任丛亮在发布会上表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实施以来,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海南省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顺利开局。
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4月16日发布《关于就<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资者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金业协会联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指引(试行)》(“《投诉指引》”),于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于2021年4月19日发文宣布将加强对系统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公司的监管,其将全面排查在审企业、加强核查披露、从严审核把关。证监会将坚持刀刃向内,多措并举,突出强化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的监管,具体将在信息披露核查中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履行专项报告义务、开展廉政核查、加强廉政监督、建立内审复核机制等。
近期,贵州、上海、深圳、广东、浙江、福建等多地证监局发布自查或现场检查通知,要求辖区内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工作。各地证监局主要要求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员工等基本情况,登记备案情况,产品宣传推介、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业务环节合规情况,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否完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并可能要求提交基金管理人银行账户、产品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托管账户流水等财务资料。此外,上海、深圳、广东、浙江、福建等地证监局还将后续开展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