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
私募基金月刊-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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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6月2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

2021年6月18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

《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

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202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明确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各地发布QFLP/QDLP制度

2021年6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21〕60号)(“《重庆QDLP试点办法》”),在重庆地区规范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工作。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基金业协会:私募员工总数不应低于5人

2021年6月9日,基金业协会通过AMBERS系统发布《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21年6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5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规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6月9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6]2号)同时废止。

上海临港新片区道禾资产配置基金成立,首期规模300亿元

2021年6月18日,上海临港新片区道禾资产配置基金成立启动仪式在临港新片区举行。该基金首期规模300亿元,由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与上海道禾长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

深创投S基金出资上海半导体装备材料产业投资基金

2021年6月5日,深创投S基金出资受让上海半导体装备材料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上海半导体装备材料基金”)的份额,投资金额2亿元。上海半导体装备材料基金总规模50.5亿元,国家大基金是其重要参与方。

近期新设管理人及基金情况
2021年6月新设管理人及基金情况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月报(2021年6月)(“登记及备案6月报”)。

2021年6月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登记及备案6月报的统计,截至6月底,私募基金备案相关情况如下。

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

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6月25日分别向浙江润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中融景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首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财嘉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60号、59号、58号、57号、56号)。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

北京证监局于6月2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1〕90号),对中邦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措施。

基金涉诉案例分析

2021年6月12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发布临时公告,对外披露MP & Silva Holdings S.A(“MPS”)并购项目的最新进展。在公告中,光大证券称浸鑫基金的境外项目交易主体JINXININC.(开曼浸鑫)已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向MPS公司原卖方股东RICCARDO SILVA、ANDREA RADRIZZANI等个人和机构提出欺诈性虚假陈述以及税务承诺违约的诉讼主张,涉案金额约为661,375,034美元。

问题私募基金处置专题研究
问题私募基金处置基本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以及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行业亦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在行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亦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表现较为明显、影响较大的便为问题之一便为问题私募基金的涌现。

本月讨论主题一:问题私募基金应如何界定?有哪些特征?

对于问题私募基金问题而言,最先需要厘清的即为问题私募基金的界定问题。目前问题私募基金尚缺乏明确的定义,相关部门未出台正式法律文件对问题私募基金明确界定。

本月讨论主题二:刑民交叉产生的问题私募基金处置困境问题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非所有民刑交叉的案件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而是只有满足一定标准(涉及“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的民刑交叉案件才适用“先刑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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