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3号,“103号文”),103号文共7条,旨在通过明确登记环节、缩短登记时间以及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等方式,进一步规范产品发行,并提高产品发行效率,主要内容包括:
2021年9月3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再次就《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创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9月18日,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投资促进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联合印发了《杭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杭州QFLP试点政策》”),标志着杭州QFLP试点政策最终落地。
2021年9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第1期 总第1期)》(“《案例公示》”)。《案例公示》旨在进一步提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效率及透明度,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
2021年9月1日,基金业协会在AMBERS系统中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备案时限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2021年9月6日,基金业协会在AMBERS系统中发布《关于开展分道制二期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是继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2月7日开展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试点工作后,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开展的分道制二期试点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2021年9月6日,基金业协会在AMBERS系统中发布《关于优化私募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旨在优化私募基金备案及重大变更等相关业务,进一步提升备案效率,主要内容包括:
2021年9月29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填报事项的通知》,优化了Ambers系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以及管理人信息更新功能,将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模块的部分字段调整至管理人信息更新模块,同时取消管理人信息更新的次数限制,便利管理人及时进行信息报送
在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出于规避监管的考虑,在投资模式上进行了大量的“金融创新”,如明股实债安排、收益权安排等,该等安排带来的法律定性上的不确定性甚至无效风险,给问题私募基金的处置带来了很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