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备案监管新要求



作者  王伟 刘少华



自基金业协会2018年01月12日颁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近期基金业协会对基金备案的核查趋严。本文将结合植德基金团队近期的实践经验,简单分析基金业协会对基金备案要求的变化。


1. 基金的成立日期及到期日


对于公司型基金或合伙型基金而言,基金的成立日期系指营业执照上规定的成立日期;而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基金的成立日期一般指基金合同签订的日期。


基金的到期日取决于基金合同的约定。一般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存续期限的起算点是从首次交割日起算,则自首次交割日后存续期限的最后一个自然日为基金的到期日。


2. 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


根据基金业协会近期的要求,申请基金备案时须在“主要投资方向”处填写基金拟投方向、方式、行业及阶段等信息。此外,“管理人(投顾)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须填写具体投资标的或产品架构信息等。


3. 银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反馈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下称“监督协议”)过于简单,则不排除基金业协会可能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已签订的监督协议是否满足《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签订监督协议时应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4. 风险揭示书的新要求


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下称“Ambers”)对风险揭示书的新要求:若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流动性等特殊风险的,应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部分中予以披露;同时,在“投资者声明”部分第一项“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增加对应表述,投资者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声明”部分的十三项内容后逐一签章。


鉴于基金业协会已对风险揭示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理解管理人应当将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作为最低标准,为了满足基金业协会逐步提高的合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结合自身发起设立的基金是否可能真的存在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流动性等特殊风险进行具体的揭示。此外,若申请备案的是其他类基金,风险揭示书还需对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特殊风险进行具体的阐述。我们发现事实上很多的管理人并没有意识到风险揭示书实际上是对合规经营管理人的保护,如果没有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在发生投资人与管理人的纠纷时,管理人将丧失对自己最有利的证据。


5. 基金具体的投资安排和风控措施


基金申请备案后,基金业协会将依据基金的整体情况判断是否要求私募基金管人出具书面的投资安排和风控措施,甚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已签订的投资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类基金申请备案时,基金业协会一般要求其出具已签订的投资协议。对于基金业协会的上述要求,我们理解是为了核查私募基金是否在从事借贷活动或是否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如果一个基金的投资项目中有刚性的回购安排,则很容易触及协会的监管底线。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备案时,却无定稿的投资协议,一个可能的替代性解决方式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上传相应的投资框架协议。


对于基金业协会要求的风控措施,我们建议可以从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投资协议中的优先权或一票否决权等安排及投后的监督管理等角度出具风控措施的说明函。


6. 基金备案的时间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如何理解“募集完毕”的时间点?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若基金合同写明分期募集的具体时间,以第一期资金实际到账日为准;若基金合同没有写明分期募集的,则以GP发出提款通知后,第一期资金实际到账日为准。


7. 结语


基金业协会近期对基金备案的态度趋严,我们理解基金业协会是想让基金回归投资的本质,淘汰无合规意识或仍在变相从事借贷活动的投资实体。因此,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在成立每一支基金之前需要通盘就基金的架构、募资安排、投资项目以及风控措施等诸多方面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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