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系列风险之九:央行发声:虚拟货币、互联网积分或将遭遇“严冬”


作者:王伟 董芊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下属机构货币金银局局长发表《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监管 牢牢维护国家货币发行权》一文(下称“该文”),矛头直指加密货币和互联网积分(据该文,加密货币和互联网积分合称“虚拟货币”),从性质、风险和政策三个方面表明了央行对其的否定态度和监管决心。货币金银局是央行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尽管该文以个人名义发表,但在中国的政策环境下,政府部门高级官员的态度是该机关未来政策的“缩影”,需要我们予以重视。基于对虚拟货币和区块链行业的持续关注与敏锐观察,植德律师事务所区块链团队在此对该文作出深入的解读。


1“监管理由是什么”——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属性


该文认为,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现,由私人机构发行。不被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背书,可能使用自有的记账单位,主要包括去中心化的加密代币和互联网积分两类。”通常来说,货币应具有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两方面的职能——支付手段的基础是一种“一般等价性”,即由国家信用背书、由市场广泛认可、具备流通和兑换可能性;储藏手段的基础是价值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而该文认为,虚拟货币一无“官方身份”,二无大规模使用可能,三无价值的恒定性,显然不具备作为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的条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这也与日前北京金融工作局局长在互联网金融博物馆发表的关于区块链的演讲不谋而合,即虚拟货币本身不具有价值,其价值不过来源于背后的应用场景。虚拟货币没有“法律赋予的排他性、独特性”,实属“民间创造”,不可与现有的法定货币体系同日而语。


2“为什么要监管”——虚拟货币的风险何在


首先,虚拟货币的交易链模糊、资金来源和投向难以追踪,极易成为洗钱、恐怖融资和规避外汇管制的渠道;除此之外,近期虚拟货币“骗局”频发,大量运作不规范的ICO项目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等犯罪,出于金融秩序稳定性的考虑,监管部门确有打击虚拟货币的正当理由。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下称“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第五条)。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民间货币系统”,将冲击人民币流通秩序,不利于国家把握货币供应量和实施宏观政策,鉴于央行的特殊职能,这一点也成为了该部门对虚拟货币频繁“点名”的重要原因。


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对投资人有两点提示:


第一,若投资人在境外设立Token Fund,一定要有完备的KYC和AML流程,从而对资金来源和流向作出判断,据我们所知,目前已有个别机构具备作出符合某司法区域要求的KYC和AML程序的能力;


第二,ICO的运作流程要规范,白皮书的内容要准确翔实且以实际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为依托,以防因打着“虚拟货币、区块链的旗号”行非法目的之实而落入违法犯罪的“窠臼”。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对于互联网积分也投射了额外的关注。互联网积分一般是互联网平台或大型电商发行的、仅在本平台内部进行使用的虚拟货币。在该文中,对于互联网积分的发行和使用提出了四个“不”的要求,即:


第一,发行规模遵守企业实际的资产负债状况,以法定货币为“锚”,不可超发虚发;


第二,不可跨企业行业进行补贴和使用;


第三,商户和发行方不得双向兑换,只能单向结算;


第四,只能在本平台内使用,不能大规模、大范围使用。


如果满足上述四个“不”的要求,那么互联网积分“作为局部范围内的支付手段仍较为安全”。


我们认为,互联网积分需要在未来兑换为用户服务,实质上构成企业的一种“负债”,因此需要在企业财务状况能承受的范围内发行;同时,如果互联网积分跨平台或跨企业进行使用,则可能构成一种企业间的“变相拆借”,规避财务统计和税务稽查,故需予以监管。


联想到之前迅雷的“链克”和后来网易的“黑钻”,都曾在集团内部的不同公司或平台之间进行交叉使用,而这可能为央行的未来政策所不允。总而言之,不论是缺乏实际应用场景的不规范的代币募集,还是可能产生二级交易市场的互联网积分的滥用,为了防止虚拟货币成为“投机炒作的工具”,监管部门都将予以严格规范。


3“怎么去监管”——虚拟货币的未来立法方向


总体上,该文重申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称“289号文”)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94公告”)中的内容,指明中国境内的代币发行可能触犯“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提出将会同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打击。但我们认为,公安机关仅具备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但上述五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不全都一一对应着相应的刑法罪名,比如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是央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所禁止的,违法者将被给予行政处罚,而非法发行证券则还需证监会的相关认定,因此,对于虚拟货币行业,目前的上位法规和监管体系仍然是模糊不清的。但是,该文中也提出了初步的立法建议和监管逻辑:


“一是应在明确加密代币管理相关法律适用性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加密代币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处罚标准和惩戒力度,强化震慑作用。”


“二是借助技术手段,加强信息监测,组织大型社交软件提供商开展监测工作,排查、发现、清理和解散加密代币交易群组和公众号等,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三是加强跨境支付监测,排查、发现可疑商户、可疑交易、可疑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一旦发现可疑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清退商户、拦截交易、停止转账服务。”


同时,对于互联网积分,该文也明确了监管框架,即“三个底线”:


“一是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


“二是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使用范围须在平台内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不能通用,消费者之间不能相互转让;”


“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


结语


虚拟货币行业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方式虽然仍有很大空白,但以央行为首的多个部委都陆续开始了自己的探索。投资人要警醒的是,虚拟货币和区块链行业将不再是“野蛮生长”的无人之地,如不注重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合规控制、盲目追随利益驱动,很可能就会成为监管机关下一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