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热点地区投资基金政策比较分析 (1月版)

作者:王伟

对于拟设立的PE基金而言,管理团队首要考虑的就是注册地问题,除非有特殊要求必须选在某特定地区注册,那么管理团队可根据需求选择。除了传统基金比较青睐的北京、上海、天津、苏州等城市,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宁波梅山、新疆、西藏、福建厦门等地区,近年均出台了优惠的地方政策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以及迁入。

下面,我们从税收优惠、落户奖励、办公住房、人才扶持等几个方面,对北京、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宁波梅山、新疆、西藏、福建厦门等八个地区地方政策具体分析,以供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注册地时作为参考。

税收、财政优惠

北京

1.合伙制股权基金

(1)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1)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2)  股权转让。

(3)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以下简称“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2.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在石景山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1个月内到区金融办备案,方可享受以下政策:
(1) 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石景山区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2)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万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

外资、合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按照折合人民币计算享受同等待遇。

(3) 2011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以及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法人出资人,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0%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5%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

上海自贸区

上海自贸区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即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深圳前海

深圳特定企业享受如下优惠: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珠海横琴

横琴新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业不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产业范围内,故股权投资基金不享受该优惠。

宁波梅山

1.对在浙江省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对在浙江省内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疆
1. 对注册在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五个地区(下统称“园区”)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以享受187号文规定的政策,但需满足特定的备案条件。

2. 为了鼓励在新疆区外设立的基金迁入新疆,对于注册在自治区外后迁入区内的特定公司制企业,自2010年至2020年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3. 克拉玛依市特定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优惠政策:

(1)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税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按其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85%予以奖励。

(3)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按其形成地方财力的85%予以奖励。

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收益中形成地方财力的,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80%予以奖励。

西藏

1. 在西藏注册并经营的各类企业(国家和自治区限制性行业除外),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依法缴纳。

2.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股权投资企业年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享受不高于企业所缴纳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包括代缴)、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的40%(即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的扶持。

福建厦门

股权投资类企业享有的优惠如下:

1. 申请享受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300万元(注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享受第四、五、十条奖励的除外)。

2. 开办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  投资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 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一、落户奖励

落户奖励

北京

对2005年2月1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京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上海自贸区

暂无规定

深圳前海

1.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2.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3.  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珠海横琴

1.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综合型金融机构总部,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的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职能型金融机构总部,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的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二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职能型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 于总部已设在珠海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由1-5亿元扩大到5-10亿元,增扩幅度达100%以上,且3年内本地贷款存量增幅达到增资扩股幅度一半以上,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由1-10亿元扩大到10亿元以上,增扩幅度达150%以上,且3年内本地贷款存量增幅达到增资扩股幅度一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改制新设立的珠海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做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按前述增资扩股的标准给予奖励。

宁波梅山

1. 对在宁波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注册资本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对在宁波市注册并向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对宁波地区的投资比重较高的,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政策将根据私募股权试点推进情况另行制定。

3.宁波市内各县(市)区政府对在当地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可根据其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新疆

在克拉玛依市注册并按规定在市金融办进行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以下奖励:

1. 股权投资类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按其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全额进行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实际交纳的营业税的90%予以奖励。

2. 以公司制或者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2-5亿元的(含2亿),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5-10亿元的(含5亿),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10-30亿元的(含10亿),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3. 享受一次性注册奖励的企业,设立时实收资本或认缴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投资于本市地方企业资金累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的2%,奖励资金按照缴足资本的进度和投资于本市地方企业额度予以分批拨付。

西藏山南

暂无规定

厦门

1. 金融机构总部在“两岸金融中心”等金融产业集聚区的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保障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用地需求。对在厦门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2. 鼓励在本市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金额1500万元。

二、办公住房补贴

办公住房补贴

北京

1.   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

2.    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在石景山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1个月内到区金融办备案,方可享受以下政策:

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石景山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在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

对于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以及正在募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提供免费的注册场地。

3.   西城区用房补贴:

(1)金融企业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即第一年优惠50%,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10%。

已享受自用办公用房1000元/平方米优惠的金融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申请租房补贴优惠的企业,应租用不少于三年。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2) 对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三年内免交租金。本条在金融街试点,由西城区政府负责执行。
经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认可,属于初创阶段的中小金融机构,在西城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后,均可申请使用创新发展基地周转办公用房。中小金融机构在创新发展基地使用的办公用房仅供自用,原则上不超过2间。使用期限最长为三年,其间西城区政府可就基地具体情况对房屋进行调剂。

上海自贸区

暂无规定

深圳前海

深圳特定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

1.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赁。

2.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珠海横琴

对于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创新型企业(机构),在横琴新区注册(或拟迁入横琴)、纳税,并进驻特定园区的所有创新型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类科学研究院(所、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等创新型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享受办公场地租金优惠(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它费用)。

宁波梅山

1. 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新引进的政策性银行,在解决自用办公用房上给予优惠,购买或建造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若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贴。

2.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因业务发展需要租赁或者购置办公用房的,可视情予以一次性的租房或者购房补贴。

新疆

股权投资类企业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购房产生的契税全额补贴,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享受优惠政策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或出租。

西藏

暂无规定

厦门

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享受以下购房、租房补贴:

1.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5%(每平米最高不超过800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补贴分五年平均支付。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股权投资类企业须承诺不转租。

三、人才扶持政策

人才扶持政策

北京

1.被投资企业应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科技成果出资时,可以将不低于20%的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所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用于奖励创业团队和有关人员。

2.产业化投资资金所得年度分红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被投资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3.产业化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及原始股东。转让价格为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本金及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上海自贸区

1.  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2.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深圳前海

1. 关于符合高端、紧缺人才认定的个人,政府将按照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缴纳所得额的15%部分进行补偿。但市政府仅对使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补贴,对适用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不纳入补贴范围。

2. 根据103号文,对于深圳特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深圳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珠海横琴

1. 根据25号文,横琴新区应当创新人才管理服务机制,制定有利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的社会环境。

2. 政府为在横琴设立总部的企业提供全程协助服务,并在人才优先入户和人才子女入学等方面实施优先倾斜服务。

3.  根据120号文,对新设立的金融总部企业高管给予生活补助,给予金融人才入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给予金融人才出入境便利。

宁波梅山

1.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副职以上的高管人员,由机构注册地财政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用于购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地方政府发放的相关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宁波市各地应专门安排金融人才公寓,以优惠价格出租给金融机构新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拥有博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和新招募的研究生学历以上大学生。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由机构注册地财政5年内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3.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高级专业人才在办理家属随迁手续、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由市、区相关部门提供便利。

4.各机构所在地政府要给金融专业毕业生免费提供一年租住期限的人才公寓房。

新疆

1. 对于股权投资类企业聘任两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金融办认定后,其第一年至第三年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第四年、第五年奖励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60%,累计返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   根据27号文,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克拉玛依市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西藏

符合条件的园区(山南地区现代综合产业园)投资商子女可落户西藏,参加高考时不限制报考学校和专业。

厦门

一、两岸金融中心:

在“两岸金融中心”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股权投资类企业急需紧缺人才享受以下优惠:

1. 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2. 赴国(境)外培训纳入厦门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3. 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二、自贸试验区:

安家补助。对经确认且正式到岗落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按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国内引进的100万元、境外引进的200万元,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国内引进的50万元、境外引进的100万元,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国内引进的25万元、境外引进的5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安家补助。其中,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进行补助;属受派方式引进的,按照上述标准,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一企业(机构、项目)补贴不超过10人。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省级补助部分予以相应抵扣。
子女入(转)学。持有《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的海外人才和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初中学校就读未满3年,报名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属于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非福建省户籍考生,或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允许参加我省高考,享受当地考生同等录取政策。A、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或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可按本人意愿,选择教育部门推荐的优质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由相关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医保社保。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医疗待遇规定执行。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推动两岸医疗保障方面的对接,落实台胞在闽参保政策和待遇,鼓励在闽台湾人才参加福建社会保险。

评论:

PE行业刚刚兴起之时,北京、天津、上海以及苏州等城市曾是各基金管理团队的首要考虑地点。其中,天津更是一度成为基金管理团队最为青睐的地方。然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253号文”)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2864号文”)出台之后,天津分别出台了《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675号文”)以及《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46号)(“146号文”)。 675号文和146号文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条件[1],由此,天津成为了国内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最为规范的地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2],新疆和西藏各自出台了优惠的地方政策。新疆以自治区的层面通过了多项政策以鼓励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其中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特定条件下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此外新疆企业上市和融资还享有“绿色通道”。在讨论基金架构的时候,利用各地的法规政策进行合理的筹划,将会给基金的合伙人带来最直接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方在注册的时候会有现场面试、金融办等部门的前置审批以及在当地设立办公室等特殊要求,因此我们建议在设立基金时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选择。近年来,随着各地自贸区、保税港区的建立,基金管理团队的建立地点选择更为多样化,类似于宁波梅山海洋金融小镇的建立,给私募行业带来新发展。

[1]675号文和145号文主要有如下几点规定:(1)自然人做为LP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2)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由托管银行进行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以及会计核算(3)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首期实缴不少于2000万人民币,合伙制首期实缴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每个机构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200万元人民币。管理公司首期实缴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此外,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应当验资;(4)此外,还规定如果在天津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设立后的两年内如果未完成备案,则该机构应当申请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修正)第三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