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观点 | 如何设立基金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


作者:王伟 周泱 金铉颖


随着区块链技术在国内受到空前关注,投资者投资优质虚拟资产的需求也达到了空前旺盛的地步,但许多投资者对于搭建虚拟货币投资基金业务普遍知之甚少。


为此,我们组织了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对设立投资虚拟货币的基金搭建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在何地设立基金,设立何种形式基金是基金管理人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


1 基金设立地点:中国vs.开曼


1.1  中国:


1.1.1 根据央行等5部委在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包括: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


1.1.2 央行等7部委在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将整治范围由比特币扩大到代币发行融资(ICO)。该文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1.1.3 私募基金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而受到上面两份法规的约束呢?根据我们在2017年6月1日发布的《私募基金是否是金融机构?——PE人士应知的三大终极哲学问题》一文中的分析,我们认为,随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相关部委对于是否将私募投资基金认定为金融机构这一问题,正采取越来越积极的观点。因而对虚拟货币投资基金的设立来说,中国并非一个好的设立地的选择。


1.2 开曼:


1.2.1 开曼群岛因法律成熟中立且对基金收益免收税款而被誉为“私募天堂”。具体而言,在开曼设立基金的优点如下:


作为一个主要的PE(私募基金)管辖地,开曼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与受用;


相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基金,在开曼设立基金的有关规定相对宽松,并且不需要监管批准;


对投资者的国籍及居住地点无相关要求,且由于较松的监管机制,基金设立的速度快、费用低;


税收信息的透明度,对基金收益免收税款;


具备健全的法律框架及基础设施;


开曼基金拥有广泛的全球性及多样化的资产基础;


开曼基金将投资者的资产分销最大化,因此吸引了全球投资者。


2 基金设立类型:


开放式基金vs.封闭式基金


2.1 根据基金投资人是否能按其意愿退出基金而不需要基金管理者的同意(在有限合伙的架构中,管理者为GP, 在公司制基金中,管理者为公司董事),基金分为开放式基金(通常为对冲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2 无论虚拟货币的本质是不是真正的货币,但大量的投机行为使得虚拟货币的价格时刻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虚拟货币的价格取决于任何人愿意买进或卖出该虚拟货币的价位。依照开曼《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Law (2015 Revision)),开放式基金需要委任基金行政管理人和审计师,如采用开放式基金,对管理人而言计算资产净值(NAV)将是一个巨大的难题。仅就这点而言,我们理解


设立投资虚拟货币的基金应当选择封闭式基金而非开放式基金。


2.3 此外,依照开曼《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Law (2015 Revision)),投资人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金额最少为十万美金。虽然开曼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门槛较国内而言更低,但无投资门槛的封闭式基金显然可以吸引更多的小额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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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离岸账户的开设


作为国际三大金融中心之一的香港因资金流动自由,向来是国内投资者开设离岸账户的首选。为防止银行系统被国际犯罪或洗钱集团利用,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香港各大银行开始更加严格的执行KYC(Know your customer)和AML(anti money laundering)程序,银行要求客户提交的资料更加详细多样、银行客户经理资料审核更加严格, 同时收紧了离岸账户的开设。尽管如果在香港开户受到诸多限制,但仍有部分银行支持境外投资者开设离岸账户。


因此设立投资虚拟货币的基金,除境内律师负责境内实体的设立和文件起草审阅工作,我们理解还应聘请基金行政管理人团队来完成在港开户KYC和AML的工作。


4 设立基金是否可以用代币出资


根据我们与开曼律师的讨论,开曼基金法并不禁止以除法定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出资。因此我们理解,以虚拟货币出资应是一种值得探讨的新形出资模式。


本文前述开曼法下相关内容仅为我们与开曼律师沟通后整理,并不代表我们就开曼法发表任何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