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成功上市,创始人如何“功成身退”?

——从全球资产透明化角度谈创始人的国际身份筹划(一)

 

作者:欧阳芳菲 周璐


时至今日,在大量企业成功出海实现与海外资本对接,完成业务和资本全球化布局后,自然伴随而来的是企业家个人身份及资产的国际化。“国际化”带给大家多样化的选择,也给这些选择设置了复杂的游戏规则。理解、尊重规则,是一切国际化筹划的起点。


在植德服务的客户中,有大量企业已经实现海外上市,还有很多也正在这条路上蓄势待发,对于这些干劲十足的创业者和企业家,当中有些对CRS/FATCA已有深入了解,有些还对此摸不着门道,本文仅在此就企业境外成功上市后,创始人退出时可能面临的一些海外账户识别规则问题,跟大家切磋一二,希望对已经搭建海外融资架构的企业家有所帮助。


案例背景

 

李总(40岁,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长期居住于中国)为ABC公司的创始人之一。2XXX年,ABC公司通过VIE结构在美国某交易所挂牌上市。XYZ公司为上市主体,为一家注册在开曼的豁免公司。甲通过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全资设立的豁免公司M持有在XYZ公司中的权益。XYZ公司成功上市后,李总通过M公司出售部分XYZ公司股票,获得1000万美元变现资金,李总拟将该部分资金海外投资以及改善家庭生活。在变现之前,李总向律师咨询,该部分变现资金(以下简称“售股收入”)是否会为其带来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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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

 

问题一:M公司在美国要不要就售股收入缴税?——M公司美国金融账户识别问题(FATCA)

 

由于大多数国家与美国签署的FATCA政府间协议属于双边对等交换协议,不仅伙伴国的金融机构和政府需要将美国居民的账户信息交换给美国政府,美国政府也会对等地将外国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换给该外国政府。若M公司在美国开立银行账户,该美国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其管理的账户负有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的义务。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账户持有人即本例中M公司是否为FATCA伙伴国居民,该账户是否属于需申报账户;二是判断M公司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并识别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为FATCA伙伴国居民。

 

关于第一个问题,美国银行主要通过“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程序收集的信息或者公开获取的信息来判定。如本例中M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与美国签署了FATCA政府间协议,因此该账户属于需申报账户。第二个问题要略显复杂,美国银行可以通过其已经收集的信息或者公开获取的信息来识别,若无法确定可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自我声明,声明其在FATCA下的身份类别。美国一般以账户持有人提供的美国国税局发布的W8和W9系列表格来作为自我声明。在本案例中,如果M公司构成XYZ公司的关联机构[1],并且XYZ构成公司构成合格上市公司,那么M公司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否则,由于M公司开展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并且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积极非金融机构和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区别在于,积极非金融机构只需向金融机构提交其相关税务身份声明文件,而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在本案例中李总具有多重居民身份,假设其同时构成中国税务居民和加拿大税务居民,或者其在开立美国金融账户时无法合理排除加国税务居民怀疑,为M公司开立金融账户的金融机构将识别张先生的税务居民身份,并按照与加拿大之间的政府间协议模式进行信息互换。

 

上文提到,账户持有人需要填写W8或W9表格作为自我声明。在本案例中,M公司作为一家外国公司并且其实际控制人为非美国居民,M公司在填写针对外国实体的W-8-BEN-E表格时,可根据上述分析勾选机构类别。M公司无需就售股收入在美国报税,但如其日后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则因该等收入属于来源于美国的收入而应报税。

 

如为资金使用需要,M公司需要将其在美国金融账户中的售股收入转移至香港金融账户,这一资金转移会产生税务影响吗?且看下回分解。

 

请注意在上述分析中,均假定M公司为非金融机构。

 

[1] 根据FATCA政府间协议模板的规定,“关联机构”是指一个机构控制另一个机构,或者两个机构受到共同控制,则两个机构互为关联机构。所谓“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机构50%以上的股权和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