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成功上市,创始人如何“功成身退”?

——从全球资产透明化角度谈创始人的国际身份筹划(二)

 

作者:欧阳芳菲 周璐


案例背景

 

李总(40岁,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长期居住于中国)为ABC公司的创始人之一。2XXX年,ABC公司通过VIE结构在美国某交易所挂牌上市。XYZ公司为上市主体,为一家注册在开曼的豁免公司。李总通过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全资设立的豁免公司M持有在XYZ公司中的权益。XYZ公司成功上市后,李总通过M公司出售部分XYZ公司股票,获得1000万美元变现资金,李总拟将该部分资金海外投资以及改善家庭生活。在变现之前,李总向律师咨询,该部分变现资金(以下简称“售股收入”)是否会为其带来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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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境外成功上市,创始人如何“功成身退”?——从全球资产透明化角度谈创始人的国际身份筹划(一)》一文中我们分析了李总持有的M公司在美国的税务和账户识别问题,在本文中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如果为资金使用需要,M公司需要将其在美国金融账户中的售股收入转移至香港金融账户的相关税务和风险识别问题。


问题解析

 

问题二:M公司如果把售股收入转移至在香港开立的金融账户,会产生税务风险吗?

 

首先,在香港税收法律上,M公司作为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假设其并非在香港进行管理和控制,则M公司不构成香港公司居民。反之,如M公司事实上在香港进行管理和控制,则其构成香港公司居民。在小红筹结构中,很常见的一种做法是通过一定安排将离岸公司的管理地设定在香港。香港在税收征管上采用地域来源原则(Territorial Source Concept)征税,即一般只对源自香港的利润才在香港征税。本案例中M公司取得的售股收入为M公司股权投资收入,应可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其次,我们来分析M公司香港金融账户的识别和申报问题。香港于2014年11月与美国签署了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二,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CRS。由于M公司和李总均不构成特定美国人,香港金融机构依据FATCA对M公司金融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和识别后应确定该账户为无需申报账户,对此我们不多做分析。此处,我们重点来看香港金融机构依据CRS对M公司香港金融账户的识别和申报问题。


在尽职调查这一问题上,香港银行一方面需要识别M公司是否为CRS申报国居民,该账户是否属于需申报账户;另一方面需要判断M公司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并识别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为CRS申报国居民。根据香港税务局2017年公布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英属维尔京群岛尚不属于香港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国。[1]对于M公司是否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问题,如果M公司持有XYZ公司50%以上的股权,M公司因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机构而可能被认定为积极非金融机构,这时香港金融机构无需进一步识别M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如果M公司持有的XYZ公司的股权比例低于50%,并且其除持有XYZ公司股权外无其他业务和收入,则其很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判断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时,金融机构可以依据已有的反洗钱/KYC程序收集的信息或者公开可获取的信息作出判定。若M公司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时,则香港金融机构需要“穿透”审查其实际控制人。在本例中,M公司由李总100%持有,可以认定李总为M公司实际控制人[2],香港金融机构需进一步识别李总税务居民身份信息。此时,李总需要对其税务居民身份作出声明。如李总同时构成中国和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李总的身份识别信息、账户识别信息以及账户财务信息都要被申报和交换至中国和加拿大。


需要注意的是,FATCA和CRS均对存量机构账户规定了豁免门槛,如果在新旧账户的时间界点上,存量机构账户的余额或者价值低于25万美元,可以豁免对其进行尽职调查,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无需对此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该机构账户不在申报范围内。但是如果此后任何年度末该账户余额或者价值超过100万美元(FATCA下)或者25万美元(CRS下),则不再享受豁免。可以推测,如果在后面的年度内账户余额短暂高于100万美元或者25万美元,但在年度末又恢复至低于100万美元或者25万美元,那么该账户仍然可以享受豁免不被申报。FATCA和CRS对于新增账户则没有任何门槛豁免的规定,这意味着所有的新增账户都需要被尽职调查。


最后,在本例中,如果李总的身份识别信息、账户识别信息以及账户财务信息被互换至中国税务总局,李总是否具有中国税法项下的纳税义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二十一项,信息交换是否意味着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主管机关解答道:“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综上可见,M公司将售股资金转移至香港金融账户后,不会直接导致M公司和李总在香港的税务责任,但是因CRS账户识别和信息互换,李总通过M公司持有的账户财务信息将被互换至其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国,即中国和加拿大。该等信息将被当地税务主管当局用于税收目的。


M公司和李总是否存在中国税务征管风险?我们将在《企业境外成功上市,创始人如何“功成身退”?——从全球资产透明化角度谈创始人的国际身份筹划(三)》中进一步分析。


[1]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网站:https://www.ird.gov.hk/chs/tax/aeoi/rpt_jur.htm。

[2] CRS下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识别规则参照反洗钱金融行动工作小组(FATF)相关建议和释义中“受益所有人”的规则,依照以下情形依次认定:(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离岸公司25%以上的股权权益或者投票权的个人;(2)通过其他方式对离岸公司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3)该离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