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对私募基金监管影响浅析

    

作者:王伟 刘少华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似乎已经习惯了周五傍晚的新规发布。果然,在上周五(2018年7月20日)傍晚,为落实四部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下称“《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运作规定》”)。


针对个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在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等问题,《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进一步树立了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

四是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针对的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但上述规定可视为是监管部门落实《资管新规》的一个信号。考虑到《资管新规》的一个重要立法思想就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的某些监管原则将有可能在后续的法规中适用于私募基金行业。

就此,植德基金团队结合《资管新规》,就《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中可能对私募基金产生影响的监管原则简单分析如下。

 

1.初始募集规模

根据《运作规定》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 万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并未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初始募集规模须达到多少的数额,但根据上述规定并考虑到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一向的监管思路,我们不能排除未来对私募基金的初始募集规模也出现类似的要求。换言之,以后“保壳型基金”的空间将被压缩。

 

2.自有资金的投资期限要求

根据《运作规定》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上述规定明确了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投资基金的最短期限及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该条款对于私募基金行业亦有重大意义,我们推测监管层的考虑可能是要杜绝变相引诱投资人,却又在资管产品成立后立刻撤资的行为或者杜绝单纯的“保壳产品”。

 

3.投资比例的限制

《运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按照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 万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上述规定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 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该原则如果在私募基金行业中适用,那么至少会有三方面的影响:

(1)对于盲投基金而言,该等原则将有效的降低整个基金的投资风险;

(2)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可以确保其投资的基金不会由于单笔投资而出现巨大的损失;

(3)对于之前市场上颇为常见的项目基金而言,意味着募资会更加困难,只能去募集可以单笔投资不低于3000万的大投资人,从这个角度而言,谈判的难度也增加,对于GP而言,困难将是Double.

 

4.投资方向的影响

根据《运作规定》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通过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资产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如下:(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二)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期货期权合约。)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这个条款如果最终生效将直接影响私募基金,特别是投资标的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私募基金(下称“特定基金”)。首先,特定基金将不可能募集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其次,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也不能投资到特定基金。此外,监管机构禁止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资产管理产品(公募基金除外)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该规定呼应了《资管新规》“去通道”的要求。

 

5.关联方的限制


根据《运作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为该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根据《运作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允许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上述规定分析如下:


首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但是究竟如何定义“参与”,是认购还是作为服务方提供服务?这有待于监管机构的进一步阐明。


其次,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须向投资者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公平对待投资人,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为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不排除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证券基金,也可能出现类似的规定。


第三,上述规定明确了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比《资管新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更严格,《资管新规》第二十四条禁止关联方的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如果该等监管原则适用于私募基金行业,那么此前市场上常见的“融资型基金”则将遇到合规障碍,这对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特别是地产行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6.管理费的规定


根据《运作规定》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上述规定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的筹建费用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应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目前在私募基金合同中,一般会约定私募基金的筹建费用及募集费用由私募基金承担。若该规定将来适用于私募基金, 则一定承担上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成本,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减少运作成本可能通过提高管理费的方式来变相让投资人承担私募基金筹建费用及后续募集的相关费用。


7.业绩报酬的规定


根据《运作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应当计入管理费。


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如果前述业绩报酬提起的频率、业绩报酬计算的标准及计提比例限制适用于私募基金行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模式以及基金架构将造成较大影响。

 

8.递延机制


根据《运作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对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递延的是否是业绩报酬或奖金。从合理性角度来说,我们理解此处递延的应该是业绩报酬及奖金。递延机制是为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让从业人员勤勉尽职及审慎经营,不排除将来此规定也适用于私募行业的可能。

 

结语


《运作规定》及《管理办法》从组合投资、投资限制、信息披露及人员管理、关联交易、费用承担及递延机制等进一步落实了《资管新规》的规定。虽然《运作规定》及《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但是对于私募基金行业亦有重大影响,我们将就此保持关注并在第一时间就监管动态做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