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行业“爆雷”平台的处置方案研究

 

作者:张文良 王辰瑜 李盛根 袁海波


由于存量规模巨大,同时涉及大量的非“合格投资人”,P2P行业兑付危机的集中爆发,形成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而研究兑付危机出现后如何妥善进行处置并非亡羊补牢,本文结合我们近期的项目经验,探讨一下P2P危机处置的建设性方案,以抛砖引玉。


一、P2P行业发展概况


  1. P2P定义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根据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P2P平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投资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2.P2P的起源及英美发展概况


P2P是由孟加拉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首创。1979年,他在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内建立格莱珉银行,为贫困的孟加拉妇女提供小额贷款,被公认为P2P的雏形。


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2005年,第一家P2P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上线运营。依靠英国个人信用评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Zopa的违约率较低,已成为英国最大的P2P平台。随后,美国先后成立了Prosper、LendingClub等P2P巨头。


英美等发达国家成熟P2P平台坚持信息中介定位,坚持服务于高端个贷市场,坚持严苛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持着较为规范、持续、快速的发展。


3.P2P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2007年,P2P进入中国,拍拍贷是在上海注册成立的第一家P2P平台。此后,我国P2P行业已经走过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2007~2011年,起步期。这一时期,P2P行业的发展相当缓慢。据零壹数据[1]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末,我国网贷平台数量大约在60家左右,活跃的平台只有不到20家,平均月成交金额为5亿,有效投资人约为1万人左右。

(2)2012~2015年,扩张期。这一时期,P2P行业进入快速增长阶段,社会的关注不断升温,监管环境整体宽松,行业的平台数量以及成交规模不断增大,也有大量投资机构开始看好这一网络型行业。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风险资本开始加速进入P2P行业。但大量风险也随之暴露,2013年下半年起,问题平台数量不断增加,部分P2P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或关闭事件,P2P行业风险成为舆论焦点。

(3)2016年至今,规范调整期。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业务边界,落实监管分工及职责。根据《指导意见》的指导原则,2016年8月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指导意见》的框架内形成网贷行业监管细则,随后关于存管、备案、信息披露三大主要配套政策陆续落地,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


2017年12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P2P行业开启“备案元年”,然而备案过程中各地监管松紧不一,备案进程拖延,2018年8月领导小组再度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同时列出108条合规检查清单,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合规检查,后续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检验后,方可按要求申请备案。P2P进入深度清理期。


4.P2P现状

2017年起,我国P2P借款人数快速增长,逐步超过投资人数,截止2018年7月末,借贷总人数达709.5万人。[2]

截止2017年底,我国累计出现平台数为5970家,且新增平台数不断增加,但正常运营的仅1931家(见图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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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2P行业监管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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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上广深等20个省市地区也出台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整改验收工作表等备案相关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工作方案及流程。


三、目前P2P“爆雷”后的处置措施

 

  1. P2P“爆雷”的情况


P2P“爆雷”指网贷平台因借款资金难以收回,网贷平台投资人出现兑付困难。根据网贷天眼公开的数据统计,2014年12月31日至2018年9月4日,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共计4304家,主要分布在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其中以北京、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居多。爆雷平台中部分平台的情况为:暂停运营的平台379家,警方介入的平台97家,跑路平台41家,清盘平台37家,失联平台2801家,诈骗平台102家。

在2018年出现问题的平台上千家,其中不乏知名度较高的大平台,波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众多,比如唐小僧、牛板金、银豆网、合力贷、永利宝、旺财猫、投之家等,目前48家平台已经有警方介入。

P2P平台出现爆雷的原因很多,比如投资失败难以回收、融资方现金流出现困难无法偿付、平台现金流出现困难无法维持、投资人集体挤兑、平台集资诈骗、平台负责人跑路、平台被经侦立案等。


2.P2P爆雷后的处置措施


目前,P2P爆雷后的处置措施后主要的处置措施有两种,第一种是公安经侦力量介入后,经过刑事犯罪的办案程序,过程中会进行投资人及其借款材料登记,最后统一按比例返还。第二种是平台自行发公告分期兑付或清盘,兑付方案一般为分期兑付本金或本息,周期一般2-3年。这些分期兑付的平台都还没清盘结束,所以投资者的最终受偿比例也不确定。许多近期爆雷后公安经侦介入的平台,投资人还需要等待比较长时间才可能受偿,目前也没有清偿的数据。


(1)经司法介入处置的网贷平台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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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动清盘或分期兑付的部分网贷平台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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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主动清盘或分期兑付网贷平台数量更多,主要采取的处置方式为延期后分期兑付本金,根据投资人的金额大小还存在先后顺序,有些平台会让小额投资人优先兑付,一般兑付方案的周期约为2年。除兑付本金外,有些平台可能兑付实物商品、房产、债转股,有些平台关联方或法定代表人愿意为兑付方案承担担保责任,还有关联方甚至以商品、酒店、消费卡等方式兑付。在处置过程中,网贷平台一般会与当地公安经侦保持沟通,向投资人承诺“不跑路”、“不失联”。有些平台会成立出借人委员会,有些平台会引入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若平台主动采取有效的兑付方案,处置资产耗时更短,对于投资人来说,可能更为有利。但这建立在情况没有恶化,比如公安没有立案、没有对平台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平台不涉及诈骗、平台还有可供处置的资产、投资人对平台及高管还存在信心等条件下。一旦情况恶化,由于涉及的投资人数量众多,难免有些投资人可能做出过激的行为,对当地政府及网贷平台施加压力,可能反而不利于快速推进网贷平台处置资产的工作。


因此,在P2P平台爆雷后,如能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处置工作,将爆雷的P2P平台在一定条件下交予第三方机构托管,一来可以利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经验和行业资源,有效提高资产处置质量和处置效率,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二来可以减轻公安办案压力,缩短办案过程,有效维护社会稳定,这对于各方来说都是一个值得尝试、推动的共赢方案。


四、“爆雷”P2P平台托管方案浅析


“爆雷”P2P平台后期处置程序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在P2P平台爆雷后,当地公安机关会对平台高管、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立案侦查,平台处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二是虽然存在无法兑付等情形,但尚未被公安机关立案,平台及高管、实际控制人积极作为,平台处置市场化进行。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上文也已提及,P2P平台的处置方式按照市场化进行操作,有的平台积极引进律师事务所、接盘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第三方协助处理,按照专业、合法、透明的原则处理,以期安抚投资人情绪、避免因违法被刑事立案等。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按照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高管及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P2P平台账户被冻结,相关资产被查封、扣押。公安机关机关侦查完结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予以判决,判决生效后按照判决的认定进行执行。如对相关赃物拍卖,所得款项返还受害人。


但上述刑事诉讼程序处置存在如下问题:首先,“爆雷”P2P平台往往具有投资人(受害人)人数众多的特点,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人,地方政府维稳压力较大。而刑事诉讼程序完结的时间较长,从立案到执行回款,可能历时数年之久,投资人可能难以接受;其次,“爆雷”P2P平台汇集投资人资金后,资金的投向非常复杂,而且其中不乏较为优质的资产,诸如上市公司股票或公司股权、合伙企业(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等。该类资产的处置不同于不动产等实物资产,不同资产的交易需遵循不同的相关规定,而且交易还有具有期限性等特点。对于该类资产,司法机关难以简单通过拍卖等程序处置,更谈不上通过市场化操作方式对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最后,熟悉“爆雷”P2P平台资金投向、交易相对方的高管被羁押,他人由于不了解情况,也难以快速高效处置。综上,进入刑事程序后,“爆雷”P2P平台难以及时对投资人进行兑付,也无法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因此在P2P“爆雷”后,平台自行处置专业能力不足时,或者刑事立案之后,为了提高处置效率,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回收,都需要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平台进行处置工作或者对平台进行全面托管。


第三方协助处置或者托管都首先要解决其法律地位问题,也就是其进行处置工作的权利来源。而P2P平台的业务模式不同,其权利来源也不同。在规范化的P2P业务中,平台只是信息中介而非债权人,如果平台在交易文件中已经获得出借人对于到期债权处置的授权,授权文件中是否允许转委托决定了平台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关系;而如果平台在交易之初并未获得出借人的授权,则在风险爆发后,由于出借人的数量巨大,获得出借人的统一授权难度很大。对于存在违规操作的平台,无论是自融还是归集资金对外投资,真实的法律关系一般都是出借人是平台的债权人,而平台是对外投资的主体,平台在法律上具有直接对外追偿权利,此种情况下,平台可以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而平台的股东也可以将平台托管给第三方。


但是,在刑事程序中,由于平台一般是单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平台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一般均处于公安机关的查封和冻结中,平台没有权利单方处置资产,此种情况下,第三方的托管行为应当取得公安机关及当地政府的同意及认可,获得合法的授权。


目前我们参与的P2P平台风险化解项目中,政府和公安机关对第三方机构的托管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在授权程序、平台高管的价值发挥、处置程序和方式、监督程序等方面基本可以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我们认为P2P暴雷后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主要资产的性质引进匹配的第三方托管平台,可以实现对投资人利益的最大维护。而相关托管和处置方案,则需要汇集各方智慧,共同走出一条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又合法合规的路径。

 


[1] http://data.01caijing.com/index.html

[2] https://shuju.wdzj.com/industry-list.html

[3] http://szlhq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0/id/1465961.shtml

[4] https://www.p2peye.com/thread-128330-1-1.html

[5] 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5/12/25/007147549.shtml

[6] http://www.sohu.com/a/221474382_21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