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业务模式及法律关系

 

作者:张文良 李盛根


为了保证网贷平台兑付危机发生后的处置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必须厘清网贷平台的真实业务模式,以及各种业务模式下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抽丝剥茧,从眼花缭乱的网贷平台业务中归纳总结主要的11种业务模式,并简要分析,在各种业务模式下涉及到的不同的主体,以及每种业务模式下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平台并非单纯的只从事一种业务,而往往是多种业务的集合。

 

网贷平台的业务模式及其法律关系总结


1.平台仅作为金融信息中介,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与出借人、借款人构成居间法律关系,借款人与贷款人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自融平台——平台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借款人与平台或平台的关联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若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挥霍投资款,涉嫌集资诈骗罪[2])


3.资金池业务——平台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借款人与平台或平台的关联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平台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平台与出借人、借款人构成居间法律关系,同时构成保证合同法律关系)


5.平台发放贷款(平台作为贷款人,平台用户是借款人,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同时可能因为不具备资质从事房贷业务而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6.平台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平台与投资人构成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7.平台代销各类理财产品(金融机构与平台构成委托法律关系)


8.债权转让平台,分为四种类型:

(1)若投资人资金存放在平台,可能为平台自融或资金池业务;

(2)出借人将债权自由转让投资人,出借人与投资人构成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投资人与借款人形成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平台作为超级出借人,取得借款人的债权后,最后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平台与投资人构成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投资人与借款人形成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4)平台受让债权,出借人与平台构成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平台与借款人形成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9.商品、其他金融产品、服务与平台撮合的借贷产品捆绑销售(平台与出借人、借款人构成居间法律关系,平台与出借人还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10.“资产证券化”(因出借人的债权分散,出借人先将债权转让给平台,由平台作为原始权益人,将资产收益权出售给投资人,平台与投资人可能构成资产买卖法律关系,因需要提供担保,双方还构成保证合同法律关系。若平台对外转让债权,则由新的债权人进行资产证券化)


11. 众筹(众筹的发起人与投资人,如果是股权众筹,涉及增资的,构成增资法律关系。如果是商品众筹,可能构成买卖法律关系。如果是无偿的,可能构成赠与法律关系。平台与众筹的发起人、投资人构成居间法律关系)

 

小结

    

网贷平台的业务模式很多,从合规的角度来看,根据全国网贷整治办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明确违规的业务情形有108种,但有些情形下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重合。此外,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网贷平台的诸多业务模式,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有的甚至涉嫌犯罪,可能会被司法判决否定民事行为的有效性。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