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投资 最重要法规63号文系统解读之一

作者:王 伟 朱登凯

引言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8月23发布了《关于建立国有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下称“63号文”)。 63号文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追责 制度。63号文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 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发布 。我们理解,对于从事投资业务的国有企业而言,毫无疑问,63号文将成为最重要的监 管文件之一。就此,我们组织了在国资监管以及投资并购领域的资深律师对63号文进行 了初步研究,并分为系列文章进行系统解读。

一、63号文发布的背景

审计署于2016年6月29日发布了对中石化、中海油、 东航等10家央企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根据前述公告,抽查的284项重大经 济决策中,有51项存在违规决策等问题,造成损失浪费等126.82亿元。可见,国家对于 国有企业的监管,特别是经济决策的监管,正日趋严格。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局副局长周 放生说:“现在国有企业的投资存在严重的盲目性,在成为世界500强的‘蛊惑’下一 味想做大做强,这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体制性流失”。我们理解,63号文的发布就是为了 减少及防止国有资产的交易性及体制性的流失。

63号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方面做出了如下规定:一 、明确了10大方面55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二、明确了资产损失的认定,包括直接损失 和间接损失;三、明确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四 、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二、严格的追责机制---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投 资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63号文的主要目标是在2017年底建立基本的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值得注意的是,63号文已经生效,责任倒查的时间 点至少应从2016年8月23日起算。然而,很多国有企业现在仍未建立符合国资委监管要 求的经营投资制度,例如无完善的投资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等。由于国资监管的复杂性 ,若国有企业不及时进行自查,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经营投资制度,到2017年底追责制 度基本建立时,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很有可能就其在63号文发布后实施的违规经营行为 承担责任。

就此,我们建议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根据现 行国资监管的规定及63号文,自查是否存在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 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若存在,则须及时进行整改,建立符合规定的投资决策制度。 由于国资监管的复杂性,建议经营管理人员向专业顾问进行咨询,协助国有企业建立符 合国资监管要求的经营投资制度。否则,即使建立相关的制度,不符合监管要求,亦有 被追责的可能性。

在2020年底前,国家将建立全面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 任追究工作机制。届时的追责体系一定会比2017年时更加严格和完善,而进行违规经营 投资的管理人员将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三、 55种须追究责任的情形

在63号文发布前,国资委的惯常做法是针对国有企业 的某一类违规行为发布一个规范性文件。然而,63号文却将以往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类 别及尚未规定的类别做了一个相对全面的总结归纳,涵盖了10大方面55种须追责的情形 ;其中,明确规定了9大方面54种具体的违规情形,剩余的第10个方面是个兜底性的条 款,即“违反其他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这意味着即便违规经营决策不在63号 文具体规定的情形内,但如果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则亦属于63号文须追究 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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