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高管面临新的核查

作者:王伟

今天早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在官网上公示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下称“《解答十二》”)。与之前的一到十一号解答不同,《解答十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的路上又杀了一个回马枪,17484家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不得不再一次对自己的合规情况,特别是高管兼职情况、是否存在挂靠等情况进行自查。如果被协会认定为不符合要求,将被要求整改,严重者甚至将协会暂停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就此,我们组织了基金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多名律师对《解答十二》进行讨论,并简单总结其四大要点如下:

一、高管的变更与兼职问题

《解答十二》对高管是否可变更及兼职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首先,协会允许高管在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但需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对该问题协会关注的焦点在于关联的私募机构如何做到业务分离、防范利益输送及内幕交易,这就需要申请机构与其外部律师对其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进行重新审视。

其次,除高管之外的一般从业人员,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协会现今也关注其兼职原因。在管理人提交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时,协会通常会要求其说明任职机构的名称、所从事的职务、该机构与管理人的关系、该机构的基本营业情况并说明如何做到相关业务在人员上的隔离。

此外,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高管,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我们理解,该等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申请机构为通过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而临时找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挂靠,使得该机构的高管配置形式上符合协会的要求,但这些所谓的高管却并不参与申请机构的运营。同时,此规定也体现了协会监管思路的转变以及监管的日益科学和严密,不再单纯关注形式而更加重视实际的运作。因此,如果某些持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频繁变更任职机构而无法给协会一个合理的解释,其有可能受到协会的关注甚至处罚。
我们建议,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须马上自查其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若不符合《解答十二》中对兼职的要求,应立即着手整改。协会下一步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二、基金从业资格证的外部人员“挂靠”的风险

协会对是否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寻求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明确给予了否定的答复。“挂靠”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将被协会视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如果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挂靠”情形,一经查实,协会将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对“挂靠”人员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三、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

首先需明确的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并不意味着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证。要取得基金业从业资格证,需先向协会申请注册。申请注册时的流程,因申请人是否任职基金行业机构而有所不同。
1.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从业人员
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2.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人员
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人员,可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待日后其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

目前协会的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主要面向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对于一般从业人员协会尚未开放系统,但协会已声明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

四、高管如何向协会的新系统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2016年9月6日后,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下称“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申请机构向协会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前,需在新系统注册一个账号,待录入信息至第八部分:高管信息时,系统将提示:本系统只能填写已经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若该高管信息尚未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从业资格或登记个人信息,请先登录“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或登记。因此,申请机构若想节省时间成本,建议在获得新系统的账户后,申请机构无需完整填写信息至高管部分,而是直接根据获得的新系统的账号,登入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为其将在法律意见书上披露的高管填写信息。最后,高管信息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或登记成功后,第T+1日更新至新系统,届时再在新系统中填写高管信息后提交法律意见书。

五、初步结论

从《解答十二》中,我们可看出协会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将更加重视实质而非形式。对于形式上满足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而通过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机构,协会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其后续的监管力度,淘汰那些实质上不符要求的机构。而对于新设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也将对其进行更全面及严格的审查。因此,我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协会最新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审视自己的业务,做到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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