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关注的18号文之初步解读

作者:王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在2016年9月8日下发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入会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基协籍字[2016]18号,下称“18号文”)。由于18号文暂时未在基金业协会的官网上公布,市场上很多人尚未意识到18号文的存在以及18号文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将产生的重要影响。

18号文的发布是为了配合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2016年07月18日实施,下称“13号文”)的监管要求。

根据我们在基金法律服务行业多年的工作经验,我们简单分析18号文对管理人的影响如下:

1. 明确了协会目前执行的管理人观察会员入会条件

根据13号文,管理人申请协会的观察会员需满足如下条件:

1.1. 管理人在协会系统中已提交经签章的《入会申请书》;

1.2. 管理人最近一年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或者管理人的实缴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正在管理的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1.3. 管理人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一年未收到监管或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

此外,对于近期确需满足13号文中“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相关会员资格要求的私募证券管理人,还可以提交近期开展“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业务的说明函。

2. 会员入会核查工作

根据18号文,管理人在满足上述入会条件后且通过协会规定的如下三种方式的任意一个,方可成为协会的观察会员:

2.1. 已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且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2016年02月05日,下称“4号文”)后登记为管理人的机构,协会将视同该机构选择此项入会方式核查。

2.2. 自愿接受协会委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入会核查。选择此项入会核查方式的,需要预先缴纳入会费。

2.3. 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通过系统自愿提交《法律意见书》。

3.对于想加入协会并成为协会会员的机构的影响

3.1. 针对在2016年02月05日前已在协会登记为管理人并且发行的基金产品已备案的管理人。

根据4号文,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法律意见书》。在18号文之前,很多人都误以为符合前述要求的管理人将不再被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而现在看来协会对于管理人的监管可以称得上疏而不漏。在18号文之后,在2016年2月5日之前就完成管理人登记并且备案基金的管理人如果想申请入会,仍然需要通过协会的核查才能入会。协会给了管理人两个选择,或者是自愿接受协会委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的核查或者是自愿提交《法律意见书》。根据我们的经验可以大胆判断,在没有专业基金律师介入前期合规整改的基础上接受协会委派的中介机构的核查,通过的难度相对较高。

我们建议管理人尽快进行自查以了解其是否符合协会对于管理人的要求,该自查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在“黑木崖法律评论”中的《2016年4号文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清单》。

3.2. 对于投顾类管理人

18号文的实施对于投顾类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根据13号文,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因此,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而言,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之一就是成为协会会员满一年。而根据18号文,其最近一年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或其实缴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正在管理的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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