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修订会员管理办法,私募行业监管升级

作者:王伟

今天下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修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如年初的4号文一样,《新办法》的实施将对私募基金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就此我们组织了对基金业务熟悉的律师研读了《新办法》并简单分析如下。

《新办法》修改后共五十一条,分为总则、会员类型与权利、会员会籍申请、会员会籍管理、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会员参与治理、会员奖励与处分和附则八章,其中会员会籍申请、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会员参与治理三章为新增章节。《新办法》的主要内容为如下四点:

1.  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新办法》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而四类会员的含金量的排列顺序也是按照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1.1. 如下机构可以申请普通会员:

1.1.1.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
1.1.2. 基金托管人,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1.3.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即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一)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二)最近一年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在二十亿元以上,或者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在三亿元以上;(三)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1.1.4. 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在二十亿元以上的。
1.1.5. 获得普通会员资格并不意味是从此可以高枕无忧。根据《新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成为普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满足相应条件,应当变更为观察会员。

1.2.  对于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譬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只能成为联席会员。

1.3.  相对于普通会员,观察会员更像是“预科班”。根据《新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入协会,应当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1.4. 而特别会员主要是面向如下五类机构:(一)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基金行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的服务机构,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二)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性交易场所以及地方性社会团体;(三)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四)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五)其他对基金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机构。

2.  奖励和处分

2.1. 《新办法》的一个创新之处在于,除了处分之外还有对会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奖励。

2.2.  根据《新办法》第四十八条协会对会员及从业人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的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等诚信类措施;(二)要求限期改正、参加培训、清理违规业务等矫正类措施;(三)暂停受理业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基金从业资格等业务惩戒措施;(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取消会员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等资格惩戒措施。前款所列的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3.  我们注意到,最近GP和LP之间的争议越来越多,我们将在随后的newsletter里面分享我们对于如何解决LP对于GP的举报和投诉的建议。

3. 基金管理人为什么需要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3.1. 根据《基金法》中第108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愿加入中国基金业协会。

3.2. 但是,我们建议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仍然应该加入协会并成为普通会员。服务会员是协会服务行业的重要表现形式。协会的服务工作一些是针对全行业的,一些只是针对会员的。根据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栏目中,协会对成为会员的管理人特别标注(已交会费的)。

3.3. 我们理解,在《新办法》正式实施之后,前述规定会很快在市场上造成重大影响。首先,成为会员将根据会员的类别而享受不同的权利,譬如普通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以及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的,协会予以积极支持。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观察会员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其他业务或申请加入相关自律组织的,协会可以根据其经营情况为其出具推荐材料。

3.4.  除前述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以及基金销售业务之外,我们注意到还有其他的业务资质取得也有赖于会员身份,譬如根据2016年7月18日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八)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2. 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我们预测,证监会和协会会在后续的其他规范文件中约定成为会员是从事某项业务的条件之一。

3.5. 此外,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之前只要在协会中通过法律意见书进行了管理人登记,在募集等事宜上基本满足合规、资质的相关要求,而在《新办法》实施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的时候一定被经常被潜在投资者问一个问题,“你们是基金业协会的会员么?是普通会员还是观察会员?”。 4号文的实施把所有的基金管理人分为两类,即通过管理人登记的和未通过管理人登记的;而《新办法》进一步将通过管理人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分为三类,即普通会员、观察会员以及非会员。我们可以进一步大胆预测,以后政府引导基金、各类母基金以及其他潜在投资人会在其选择GP时会要求GP是协会会员甚至普通会员。根据协会官网所示,目前协会获得普通会员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仅有255家会员。

4. 如何申请入会

4.1. 根据《新办法》第十六条,(一)自愿加入协会,拥护《章程》及协会自律规则;(二)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三)具备法律法规和协会要求的资本金、基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记录;(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我们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前述第(二)和(三)点。

4.2. 根据《新办法》第十七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仅从事基金业务的,会员代表人应当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履行类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员除基金业务之外还从事其他业务的,会员代表人应当为基金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同一会员机构同时从事多种基金业务的,可以为每种业务指定一名负责人,参加协会活动,履行有关职责。

4.3. 根据《新办法》第二十三条,协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审核:(一)书面审核申请资料;(二)与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面谈;(三)到申请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核查;(四)要求申请人就申请材料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五)其他方式。

4.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在2016年9月8日下发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入会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基协籍字[2016]18号,下称“18号文”)。管理人在满足上述入会条件后且通过协会规定的如下三种方式的任意一个,方可成为协会的观察会员:(1)已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且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2016年02月05日,下称“4号文”)后登记为管理人的机构,协会将视同该机构选择此项入会方式核查。(2)自愿接受协会委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入会核查。选择此项入会核查方式的,需要预先缴纳入会费。(3)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通过系统自愿提交《法律意见书》。

4.5. 对于《新办法》与18号文的衔接适用协会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根据我们的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欲申请会员资格至少需要保证其符合4号文下出具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的合规标准。

4.6. 此外,根据之前北京地区的某次入会核查结果,入会核查通过率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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