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法律意见书您应该知道的4件事

作者:王伟

编者按: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登记公告》”)。《登记公告》的核心在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我们充分研读了《登记公告》并结合实践中针对基金管理人登记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验,提出几点思考与各位读者分享。

1.出具法律意见书不是第一次要求也不是最后的监管措施

在当年发改委监管私募基金的时候,根据2864号文,1595号文,694号文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等相关规定,就已经就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时提交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登记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我们理解,如果只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变更出法律意见书,而不对基金本身做进一步的要求,可能监管的效果并不会达到预期。因此,我们大胆判断,未来协会很可能在基金备案方面有类似的监管措施。

2.哪些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出具法律意见书

我们最近接到几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咨询电话,他们都想知道是否基金业协会有一个准入名单,即是否只有列入前述名单的律师事务所才能出具法律意见。我们理解,在2002年12月23日证监会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后,基金业协会不太可能会另行设立一个准入名单。

值得每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的是,协会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初衷在于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登记公告》的核心在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而法律意见书只是监管的一个环节。可以预见证监会和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会趋于严格规范,单单一份法律意见书是无法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日后的合规审查中独善其身的。协会已经先后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对私募行业进行监管,而且我们还预计将会出台更多的文件。任何对于协会文件的违反都将有可能承当相应的不利后果。

3.律师事务所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我们的相关经验,律师应当首先按照协会相关文件的要求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下称“尽调清单”)。一份合适的尽调清单应当是完整涵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必要内容,而且不过分增加。过少的尽调清单内容会导致律师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而过多的尽调清单内容则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加工作负担。 

在收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反馈文件之后,律师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发出补充清单或者问卷并视情况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进行访谈。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做了相应的整改并且出具了符合律师要求的确认函之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因此,我们的经验是一般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的时间大概不超过两周。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怎么配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投资其他企业做尽职调查可谓驾轻就熟,因此我们不讨论文件方面的配合。

正如我们刚才所谈,《登记公告》的核心在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而法律意见书只是一个监管环节。在配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更为重要的是借此机会对基金管理人做一个初步的合规审查。如果发现了问题不进行整改,那么律师无法出具清洁的法律意见。譬如基金管理人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我们的了解,市场上很多基金并没有建立符合协会要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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