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投资荷兰指南

作者:王伟

编者按:在国家“一带一路”的伟大战略背景下,中国企业掀起了又一轮“走出去”的高潮。我们联合多家境外知名律所,精心准备了“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投资系列指南。继“投资俄罗斯”之后,今天,编者为大家带来系列文章的第二期——荷兰投资指南。

荷兰(Holland),本称尼德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因其荷兰省最为出名,故多被世界称为荷兰。荷兰位于欧洲西偏北部,是著名的亚欧大陆桥的欧洲始发点,也是欧盟和北约创始国之一,还是申根公约、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成员。

如今提到荷兰,或许大家都会自然地联想到在风车下那醉人的郁金花香,以及流畅华美的荷兰足球。但同时,荷兰素来还以经济开放程度高而闻名,在国际投资方面,荷兰不划分国界或地区界线,她非常欢迎外国企业在其境内开展各种类型的商务活动。

那么,中国企业如何在荷兰进行投资?投资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登凯律师和王伟律师邀请荷兰AKD Prinsen Van Wijmen律师事务所Jeroen Pop律师就以上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简述如下:
外资准入限制

荷兰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并没有具体的关于外商投资的法规,但作为一个开放的经济体,荷兰不存在对于中国投资的限制。

同时,荷兰政府确定了九个经济发展尤为强劲的行业(包括化学、创意、生命科学与健康、清洁能源与环境技术、水管理技术、高科技、物流、农业与食品、园艺等),在实践中,有关农业、医药产业和清洁能源方面的投资尤其受欢迎。这些行业在中国同样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为中荷两国在贸易及经济合作领域提供了互利机遇。

荷兰的商业法律中有一项重要特色,就是本地公司法完全不划分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荷兰均享受国民待遇,即使是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也都可以在荷兰自由经营,例如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参于合作并建立法人机构。


投资荷兰的方式


一、法律组织形式

在荷兰较常见的有两种法律组织形式有: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V.)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
在荷兰的大多数外国投资者以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的形式开展业务。对于计划通过公开募股来筹集资本的企业,则采用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V.)的形式。BV和NV有以下共同点:两种机构都是独立实体,具有担任原告、被告、合同当事人及交易当事人的能力,股东责任依据出资金额的比例。不过BV的股份转让受到诸多限制,包括必须以公证契约为依据,并且须符合公司规章,而公司规章往往对股份转让有多项限制。
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通过分公司形式在荷兰开展业务,在运营上可以说是完全自由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均可担任荷兰合资企业的股东,亦可和荷兰企业及个人订立商业契约。

二、投资形式

除了在荷兰直接新设公司之外,外国投资者在荷兰开展业务还有两种特殊形式:一种是与荷兰企业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另一种则是并购当地公司。合资公司无论采取合伙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经营均可,但如何选择合作伙伴、建立完善的公司运营体系以及遵守荷兰公平竞争法的各种规定,这决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此有必要聘请中国及荷兰当地的律师进行协助。但无论是选择何种形式,均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退出限制。
新设立公司法人可以通过现金或非现金(例如技术等无形资产)形式出资。在资本的最低要求方面,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V.)的最低资本是45,000欧元;私人有限责任公司(B.V.)则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


投资荷兰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税收

荷兰在企业并购和外商直接投资中没有特殊的税制。
通常,荷兰当地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都是应纳税的,一般企业所得税为20%-25%(低于许多欧洲国家)。
荷兰不对企业支付的利息、版权费、手续费或类似的费用征收预提税。股息征收的预提税是15%(法定税率),然而通过适用的税收协定或荷兰的法律,这个税率经常获得实质性减少(甚至是零)。通常,如果股息预提税率在适用的税收协定下未减免到零,则可以考虑所谓的“荷兰联营模式”(Dutch cooperative)的模式,在荷兰,如果联营模式满足了相应的条件,则其股息分派不会被征收预提税。
荷兰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此外,在欧盟的环境下,荷兰企业可通过适用欧盟指令而免除股息、利息和版税的预提税。
基于《荷兰企业所得税法案》,荷兰参与免税(Dutch participation exemption)可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参与行为所产生的股息和资本收益。此外,基于“创新盒”(innovation box)体制,来源于自主开发的知识产权的收入实际上可以适用5%的税率。

二、劳动雇佣

在荷兰雇佣员工有这样几种可选方案:招募当地人员、聘用外籍人员,或者同时雇佣当地和外籍人员。这三种方案都各有利弊,最终还是取决于投资人的业务目标、投资规划、现有人力资源、客户需求等因素。
对于中国人在荷兰直接投资和并购中最常见的是高科技移民签证,没有欧盟居民身份的管理人员和雇员都可以申请。同时,荷兰也有许多招聘中介,如Egon Zehnder、Michael Page等,他们可以帮助投资人选择和聘用合适的人员。

三、反垄断

《荷兰竞争法案(1998)》规定了关于荷兰境内竞争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该竞争法案主要是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并购控制的行为。
消费者和市场部门(The Authority for Consumers & Markets,“ACM”)是荷兰当地独立的管理市场竞争的部门,如果一个商业行为违反了竞争法,其他公司或个人可以向ACM投诉,ACM将会调查企业是否存在垄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行为。ACM是唯一能够审查并购案件的部门,在某些情形下,想要进行并购的公司,需事先取得ACM的同意才可以实施并购行为。同时,ACM有权利对违反竞争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争议解决

与欧盟其他成员国家一样,荷兰对于民事和商事问题中审判权和执行权需遵守理事会条例(No.44/2001)。因此,欧盟成员国的法院判决在其他成员国容易执行。其他未与荷兰缔约执行条约的国家做出的判决(其中包括中国)是不能在荷兰被认可和执行的,原则上案件需要在荷兰法院重新审理,然而如果国外判决满足了某些最低要求,该国外判决在荷兰能够被认可和执行而无需荷兰法院针对案件特点重新审理。
各方不一定需要通过法院解决争议,他们也可以选择仲裁,荷兰和中国及其他国家一样,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签署国,因此中国的仲裁裁决能够在荷兰执行,反之亦然。

综述

当然,在投资荷兰时,中国企业仍然需要考虑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的中国法律有关规定,遵守禁止性规定,履行相应的备案或核准手续等。
投资荷兰有太多的理由,欧洲的战略要地、发达的交通与通信基础设施、先进的物流体系、领先的国际化工业、开放的投资政策和商业法律、前沿的科技水平等等。然而,如何最大程度地利用这些优势,以实现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我们需要不断思考和深化的问题。
声明:本文部分内容参考荷兰外商投资局(NFIA)的网站(http://www.nfia-china.com)所载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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