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否是金融机构?——PE人士应知的三大终极哲学问题

作者  王伟 郭晓兴

有个段子或许很多人都听过,“每个保安都是哲学家。他们每天都在提出哲学的三个终极问题:你是谁?你从哪里来?你到哪里去?”对于PE从业人员而言,不知道是否被问过一个直击心灵的问题,你们是金融机构么?

为此,我们研究了相关的法规并简单分析、总结如下,希望您下次再被问到这个问题时可以从容作答。

一、《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下称“363号文”)

我们理解该规范为认定金融机构的主要标准,该规范的编码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做了以下分类:



点评:363号文中虽然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表述,但该等基金管理公司仅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而不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发布,下称“309号文”)

根据该规定,金融业企业将按照以下表格分类:



点评:
1. 该规定的表述中对金融业企业和金融机构两个词语的含义和范围未作特别区分,因此该规定可作为金融机构划分的依据;
2. 该规定明确将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典当行规定为金融机构;
3. 根据309号文,仍然无法判断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下称“3号令”)

该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点评:
1. 在3号令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概念已延展为“基金管理公司”,该概念并未限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募集形式,也未限定基金的投资对象。
2.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四、《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2015年1月15日生效并实施,下称“113号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证上〔2015〕240 号,下称“240号文”)

根据113号令,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根据240 号文第九条,本办法所述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资质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点评:
1. 2015年的两个规定,即113号令与240号文,分别明确规定了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金融机构,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2. 240号文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其效力非常有限;
3. 113号令的效力为部门规章,虽然效力高于240号文,但毕竟只是由证监会一个部门制定,没有经过包括银监会在内的其他部门,就此完全认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金融机构依据尚不够充分。

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的“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规制”工作小组于2017年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尚未正式公布,仅为我们从互联网上找到的内审稿),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

点评:
1.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相关的部委对于是否认定私募投资基金为金融机构这一问题,正在采取越来越积极的观点;
2. 但是,在没有进一步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被明确认定为金融机构的法规实施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并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被认定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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