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金融观察 | 银保监会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作者:植德金融部


2023年1月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三个办法一个规定自2009/2010年发布以来首次系统修订。其中,三个办法一直是暂行规定,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此前是指引性规范(因此这四个文件此前称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都发生了变化,此次修订非常及时和必要。


本文基于作者多年从事银行金融法律实务的经验,对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供监管机关和市场从业者参考。


一、整体评价

整体而言,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改动不大,实质性修改不多,主要是对原规定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了明确,对一些规定进行了优化和补充,并考虑了一些新的场景,支持大数据和非现场技术。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个人贷款业务贷款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这可以更好契合融资实际。


征求意见稿对三大类主要的信贷业务做了系统性整合梳理,提高制度的系统性。征求意见稿规定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信贷业务包括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互联网贷款等等,这些业务有其自身特点,但都具有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实际上,一笔信贷业务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分类,这种情况如何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规范对象——银行金融机构

征求意见稿统一规定三个规定一个办法适用的银行金融机构范围为: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各政策性银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这样的规定和行为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行为监管原则)不一致。根据行为监管原则,从事同一金融行为适用同一监管标准,而不是根据不同行为主体有区别地监管。另外,征求意见稿中使用“可参照执行”不够严谨,这意味着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不参照执行。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中有些相对严格地要求(例如贷款期限、受托支付),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不执行的话,会形成对需要遵守这些规定的银行金融机构竞争优势,不利于信贷市场公平竞争。


三、贷款期限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贷款期限和展期期限的要求。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展期时,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固定资产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银保监会的答记者问,明确贷款期限要求是为了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优化贷款结构。值得关注的是项目融资的期限,征求意见稿中没有规定,但是项目融资往往也是固定资产贷款,我们理解需要遵守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规定。


四、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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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融资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本金分期偿还,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二次,首次还本日期应不晚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项目融资和固定资产贷款一致,但如果项目经营现金流主要体现为按年整体一次性流入的,还本频率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


上述规定强调分期付款,强调还款频次,是市场上风险管理好的银行普遍采用的规则。这一良好市场操作的总结推广有助于国内中小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


五、贷款受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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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征求意见稿要求以下情况采用受托支付:固定资产贷款中,借款人向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原标准是项目总投资5%或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中,借款人向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个人贷款中,单次提款金额超过30万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50万的个人经营贷款。


受托支付的本意是为了防止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但实际上效果并不好。如果借款人想挪用贷款,即使采用了受托支付也可以很容易做到。而且从贷款人的角度,由于其满足了受托支付的形式要求,反而会放松对贷款用途的监督。在网络发达的当下,借助互联网科技对贷款用途进行监管并不难。就监管效率而言,采用受托支付这种形式监管不如采用行为结果处罚,对违规使用贷款的结果进行严厉处罚可以更好地防止违规使用贷款。


六、资金回笼账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对资金回笼账户有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原规定未做修改。根据这一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可以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进行管理。


资金回笼账户在项目融资中比较常见,国际项目融资时间中银行往往会对借款人的所有账户进行全面监管。在流动资金贷款中监管资金回笼账户不是很现实。一些信用状况好的大型企业往往有统一的收款账户,一般开在基本账户行,非基本账户行在给其授信时要求对基本账户进行监管往往难度很大。因此,我们建议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删除资金回笼账户的规定,可以在项目融资管理办法中进行指引性规定。


*本文由植德金融部合伙人任谷龙律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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