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开幕在即,你怎能不知党建须进公司章程


作者  王伟 刘少华 周泱 贾莉莉


近日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1],包括贝莱德和富达在内,今年世界上一些大型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中国公司修订章程、给予党组织高于国企董事会的地位投了赞成票。修改章程的公司包括石油公司中石化(Sinopec), 以及中国工商银行(ICBC)在内的中国四大国有银行。“确保和监督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方针在工行得到贯彻和落实”是中国工商银行章程修订中对党委作用的描述。据报道,总市值超过一万亿美元的30多家上市国有企业今年改写了章程,把党组织的领导置于每一家集团的核心地位。


那么,究竟哪些企业需要将党建写入章程?如何协调党建工作与公司法治理的关系?我们就此组织了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并简单分析如下。


1. 哪些企业需要落实“党建进章程”?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于2017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下称“11号文”),通知规定着力抓好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稳步推进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章程工作。可见,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是这次党建工作的重点对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也要稳步推进。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发布的《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关于践行党建工作入章程工作的国有企业被划分为两类:一是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二是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鉴于国有企业的认定在实践中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必要厘清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的概念。鉴于11号文中没有明确“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的概念,我们只能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研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有关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改制重组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04]32号,现行有效)中对国有控股的表述为“(1)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股比重超过50%);(2)国有相对控股(国有股为第一大股东)。”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现行有效)第5条,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16第32号,下称“32号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a.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b. 第(a)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c. 第(a)、(b)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d.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因此,我们理解,无论是发文机关还是概念外延的角度而言,前述32号文中的(d)款中规定范围中的企业均在很大可能上将被国资管理部门认定为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


2. 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文件依据


发挥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作用,不是最近才提出的概念,而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修改,下称“《党章》”)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但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很多国有企业章程关于党建工作只是简单沿用《公司法》的有关表述,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国企章程对党建工作规定较为简单、笼统,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不明确,职能规定不具体,影响了国企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然而,近几年中央及国资管理部门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将党建写入国有企业章程以及如何发挥党组织在经济中的作用的规定正逐步变得清晰、明确及具有可执行性。


近年来,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应如何开展的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如下:

3.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入章程的要点:


3.1 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


上表所示文件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强调了要明确、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作用,在现代企业治理中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


3.2 党建工作要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公司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习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必须一以贯之。国务院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局长姚焕[2]表示,党建融入中心工作,但党组织不能直接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实际运行中既维护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又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我们理解,习总书记以及国资委领导的讲话完整地阐述了党建工作和公司治理的协调问题。


3.3 党组织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前述机制既维护了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又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4. 党组织如何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目前为止,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参考文本,根据《国有企业党建章程的通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党组织要严格审核把关,一家一家做好工作,对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提出公司章程修改指导文本,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推荐参考范本。


4.1 国有独资、全资及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党建


根据《国有企业党建章程的通知》,国有独资、全资及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党建的基本要求如下:


(1) 公司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明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写明党务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


(2) 明确党委(党组)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


(3) 应就党组织单设一章,使党建工作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充分体现;


(4) 境外上市,注意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5)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提出章程修改指导文本。


4.2 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


根据《国有企业党建章程的通知》,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党建基本要求如下:


(1) 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实际,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不同情况,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2) 注意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做好释疑解惑工作,使章程修改过程成为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


(3) 通过章程修改,推动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4)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推荐参考文本。


综上,我们可得出,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对国有独资、全资及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党建与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的要求应是不同的。党建工作将“分类推进”,国有成分越高,党参与国有企业的治理就越深入。


4.3 党建工作入章程的实践案例


十八大以来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指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特别是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更是能有效开展党建工作的前提和保障。目前已有大量国有企业依据国家及党中央的工作指示纷纷修订章程,将党建工作融入其中。首先,我们以一汽轿车(上市国有企业)修改的公司章程为例,看看实践中其是如何践行党建入章程这一工作的。



通过上表我们看到,一汽轿车是从“总则”、“董事会职权和义务”和单设“党组(党委)”一章节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其中,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在做重大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党委意见;并在公司中分设党委和纪委,明确二者职权。另外,我们的客户(一家央企)的《关于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的内容指引》,其中也是通过在“总则”、“董事会职权和义务”以及单设一章“公司党委”具体落实党建工作的。


通过对比一汽轿车案例与客户内部指引文件,我们发现对于党委(党组)的职权规定比较一致,体现在(1)董事会做重大问题前应听取党委意见;(2)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政策方针贯彻执行;(3)支持公司治理机构的工作,参与决定“三重一大”事项;(4)联系群众,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等。


5. 在《公司法》框架下,党组织该如何行使职权


5.1 职权事项的划分: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现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党组的职权与《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进行对比并简单总结如下: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经理是执行机构,监事会负责监督,彼此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党组织的职权范围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职权范围有重合之处,特别是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除了三重一大事项外,党组织职权更多侧重于企业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党风建设、反腐倡廉以及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与近几年来中共中央及相关国家政府部门出台的意见或通知内容吻合。


5.2 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及具体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7月16日颁发的“17号文”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1)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7号文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基本涵盖了《公司法》中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职权范围的主要内容,另外强调了企业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17号文规定了“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由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各司其职,集体讨论决定。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由此,可看出中央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及落实情况非常重视,责任规定严格。

值得注意的是,17号文最后明确了适用对象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5.3 党组织如何在公司法的框架下行使职权


基于上述资料及分析,我们理解在实践的具体操作中,在党建入公司章程这一工作有如下要点值得考虑:


5.3.1 党组织需通过发挥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地位把握企业发展的大局和方向。对牵涉国家经济命脉、国计民生,或对国家经济政治有重要影响的产业更要特别关注,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发展战略及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织充分研究讨论后由公司决策机构作出决定,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5.3.2 党组织职权的行使应当与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的运行充分结合。针对“三重一大”事项,
● 党组织参与研究讨论应作为前置程序,保证党组织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会议事项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此时需要注意,党组织不宜直接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而应当支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职权;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党组织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关于党组织在“三重一大”事项中的前置程序问题,17号文中规定了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其中未明确规定党组织是否对此具有一票否决权。但根据党委(党组)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地位,我们理解,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家宏观调控等关乎国家经济政治等重要问题时,不能偏离党组织的领导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5.3.3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既要通过上层领导发挥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监高,并将董监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纳入党组(党委)中。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5.3.4 明确党组织关于党风建设、反腐倡廉的地位。


另针对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入章程这一工作,区别于对国有独资、全资及过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的公司章程修订的详细规定,中央和国家政府部门在《国有企业党建章程的通知》中明确了其要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实际,区分不同情况,防止一刀切、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并未严格要求其需要体现的章程内容,我们理解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国有独资、全资及过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为参照,进行相应的章程修订。


注:
[1]《国际投资者支持把党委写入中国国企章程》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74183?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2]《国企,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深度关注·如何破解国企党建“老大难”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0620/c1001-29349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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