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九个问题


作者  舒知堂 康家昕


2017年7月,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一个新兴的以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型企业为主要目标的公司债券品种正式推出。一些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企业开始尝试这种新型融资方式,成功发行了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并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交易,更多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可能并不太了解这一债券品种。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公开资本市场团队结合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及已有的业务实操案例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分析和整理,以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决策时参考。


1. 何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简称“双创债”,是指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的公司债券,也是证监会面向创新创业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尤其是新三板创新层中的挂牌企业和创新创业中小企业,推出的一种新兴的公司债券品种。


发行“双创债”,旨在满足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需求,推动资本市场精准服务创新创业,优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成机制,有效增加创新创业金融供给,完善金融供给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 “双创债”的发展历程


201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分别单称“上交所”、“深交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出台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为市场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这一全新的债券类投资产品,包括一些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开始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当时试点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发行人门槛、审批速度等方面和其他债券品种相比优势突出,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编制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统计年鉴2016》的统计,截至2016年末,中国结算登记存管的沪深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达到1,316只,占证券总数的10%;债券面值达到人民币11,943.17亿元,占证券面值总额的9%;市值达到人民币11,440.21亿元,占证券市值总额的1%。


2015年1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发行范围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主体。

这意味着此前发行条件较宽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被公司债所覆盖,并且还简化了公司债的审核流程,使得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只要发行人和投资者达成共识即可备案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因此丧失了比较优势。


2015年5月,沪深交易所出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了此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暂行办法》。2015年10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同时废止了此前的《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正式并入一般公司债的范畴,不再单独备案。但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型企业仍需解决融资问题。


2016年3月,苏州方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普滤得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新三板挂牌创新创业型公司成功地发行了公司债券,并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这是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首次试水债券市场融资,被市场普遍认为是作为中小企业私募债2.0版本的“双创债”的首批发行。


2016年6月,证监会成立“双创债”专项小组,统筹推动“双创债”试点发展。2016年10月,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两单“双创债”成功发行,并在上交所上市。这是证监会设立“双创债”专项小组、统筹推动“双创债”债试点工作以来亮相市场的首批“双创债”。


2017年7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双创债正式步入常规发行,并纳入地方政府金融支持体系,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广试点工作。


3. “双创债”的重点支持对象


据了解,在“双创债”发行的试点初期,对于发行主体,监管层是有政策偏向的,以下类型的公司发行“双创债”,将在政策上受到青睐:


3.1  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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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已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


根据新三板于2016年5月出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新三板板创新层的准入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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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中国证监会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4. “双创债”的制度特点


4.1 实行专项审核

“双创债”受理及审核设立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上市审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4.2 鼓励承销机构

将证券公司承销“双创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双创债”专项信息统计和评估机制,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双创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支持和鼓励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积极开展“双创债”中介服务,同时加强“双创债”理论研究和业务创新。


4.3 引导公司发行“双创债”

监管层主动对接辖区地方人民政府和高新科技园区,充分研究各地区、各园区现有科技金融支持政策,做好与“双创债”政策的对接,推动“双创债”纳入地方政府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体系。


4.4 引导投资者投资“双创债”

加强“双创债”业务推广和政策培训,提升市场影响力。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双创债”。


4.5 鼓励业务创新

支持和鼓励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积极开展“双创债”中介服务,同时加强“双创债”理论研究和业务创新。包括但不限于:


4.5.1  探索“双创债”增信机制创新。拓宽抵押、质押品范围,研究以发行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双创债”提供增信等措施。


4.5.2  探索市场化手段有效防范和分散“双创债”信用风险。研究设置多样化的偿债保障条款,保持发行人偿债能力,包括控制权变更限制条款、核心资产划转限制条款、交叉违约条款、新增债务限制条款、支出限制条款等。


4.6 支持设置转股条款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只有上市公司及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双创债”则突破了这一规定,但同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发行主体方面,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下称“《起草说明》”),在试点阶段,发行私募可转债主体暂限定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在发行条件方面,《指导意见》就发行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双创债”作了三项规定:


(1)附转股条款的“双创债”需非公开发行;

(2)附转股条款的“双创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

(3)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另据沪深交易所、新三板、中国结算于2017年9月22日共同发布的《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债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除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4)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

(5)上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尽管存在这些限制,附转股条款的“双创债”非公开发行仍然不失为一项对创新创业企业及其投资者有利的制度供给。正如《起草说明》中所说:“通过设置转股条款,一方面使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实践中,因业绩、估值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创新创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与投资机构达成‘明股实债’的投资协议。通过私募可转债这一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化债券产品,可有效满足创新创业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投融资需求,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为了鼓励“双创债”非公开发行中附转股条款的交易实践,政策制定者还给出了一些政策优惠,如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的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双创债”,在转换成挂牌公司股份时,可减免股份登记费用及转换手续费。


5. “双创债”的发行条件


“双创债”的发行除须满足相关法律、规章就一般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所规定的条件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发行主体满足作为“创新创业公司”或“创业投资公司”的条件:


5.1   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创新创业公司发行“双创债”,应当就本公司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债券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


(1)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发展规划;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 [2015]28号)及相关政策文件;

(3)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

(4)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5)其他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文件。


5.2   创业投资公司,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创业投资公司发行“双创债”的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6. 公开发行“双创债”的申请及核准


“双创债”实质属于公司债券的一种特殊形式,与一般公司债券一样,可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其中公开发行又可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均需要证监会的核准,但两种略有不同,公开发行“双创债”的具体流程如下: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的规定,公开发行“双创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主体应依据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 3号)中规定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进行申请。


证监会的核准流程:


①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双创债”的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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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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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非公开发行“双创债”的项目承接、备案及交易所挂牌流程


7.1 非公开发行“双创债”的项目承接

非公开发行“双创债”,无须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但承销机构在承接“双创债”非公开发行项目时,须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对非公开发行“双创债”的发行主体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即凡存在以下各项情况的拟发行主体,承销机构都不应承接其公司债券发行项目:


(1)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8)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9)典当行。

(10)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11)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 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 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 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7.2 非公开发行“双创债”的备案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发行人相关信息;

(2)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3)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4)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

(5)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2)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

(4)受托管理协议;

(5)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7)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8)债券持有人名册;

(9)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7.3 非公开发行“双创债”的交易所挂牌申请及流程


7.3.1 交易所挂牌申请


根据沪深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司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在挂牌转让前与交易所签订转让服务协议:


(1)债券挂牌转让申请书;

(2)债券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协议、担保文件(如有)、评级报告(如有)、发行结果公告等发行文件;

(3)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4)承销机构(如有)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意见书;

(5)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所收到挂牌转让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同意挂牌转让或不予挂牌转让的决定。


7.3.2 交易所挂牌条件确认流程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中的规定为例,证券交易所就非公开发行的“双创债”进行挂牌条件确认的流程如下:


1) 接收发行人、承销机构提交的挂牌转让申请文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文件齐备的,予以受理;文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明显不符合交易所挂牌条件的,不予受理;

2) 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后,确定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审议。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并查阅相关诚信档案,提出意见,提交审议会集体讨论;

3) 审议会主要讨论审议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和其他需讨论的事项,并确定书面反馈意见;

4) 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所电子申报系统,送达发行人、承销机构,特殊情况除外;

5)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于收到交易所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所电子申报系统,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对反馈意见进行逐项回复,并由发行人、承销机构等加盖公章;回复意见涉及申请文件修改的,应当同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及修改说明;

6) 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复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回复期限届满前向交易所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发行人、承销机构对书面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需进行当面沟通的,应当在交易所办公场所进行并有两名以上交易所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8) 反馈意见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的,交易所可以出具补充的书面反馈意见;

9) 如无特殊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发行人、承销机构提交反馈意见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就反馈意见回复及申请文件修改情况,再次提交审议会集体讨论,并确定书面补充反馈意见;

10) 交易所出具书面补充反馈意见最多不超过两次;

11) 无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或补充反馈意见,或者已出具两次补充反馈意见的,由审议会作出“通过”、“有条件通过”、“不通过”3种会议意见;

12) 申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中介机构明显不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可以不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由审议会直接作出“不通过”的会议意见;

13) 审议会意见为“通过”的,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符合挂牌条件的相关文件;

14) 审议会意见为“有条件通过”的,在相关事项落实完毕后,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符合挂牌条件的相关文件;

15) 审议会意见为“不通过”的,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不符合挂牌条件的相关文件并告知理由;

16)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所相关要求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等材料原件进行封卷、归档和留存。


8. “双创债”的发行概况


截至2017年12月10日,已发行上市的“双创债”共有19只,其中非公开发行的“双创债”14只,公开发行的“双创债”5只。


发行规模最大的“双创债”为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图投资”),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2017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天图01,债券代码:143124),募集资金达人民币10亿元。证监会核准天图投资发行不超过18亿元双创债,是为“创业投资公司”类双创债试点的第一单。公司采用分期方式发行,其中首期基础规模5亿元,附不超过5亿元(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实际发行中,天图投资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最终发行规模10亿元。


发行规模最小的“双创债”为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016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德品债,债券代码:145073),募集资金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从已发行的双创债来看,发行方式以非公开发行为主,发行规模相对一般公司债普遍要少,3,000万元左右是主流,债券期限以1-2年为主;而公开发行规模则在亿元级别以上,债券期限大多在3-5年。债券票息则分化比较大,部分债券票息较低的可能和担保方资质有关。在已经发行的几单中,有部分债券引入了增信担保措施。若未来双创债的试点工作中能够引入更为完善的增信担保措施,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强双创债的吸引力。


9. 已发行的“双创债”基本信息


9.1 首批“双创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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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已发行上市的“双创债”


- 非公开发行的“双创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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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的“双创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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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收到交易所无异议函但尚未发行的“双创债”发行项目


截至2017年12月10日,有5家拟发行“双创债”的公司收到交易所无异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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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已披露预案的“双创债”发行项目


截至2017年12月10日,有29家拟发行“双创债”的公司公布了发行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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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已终止预案的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10日,有3家拟发行“双创债”的公司终止了发行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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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从证监会出台《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背景和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融资较为困难的情况下,监管层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进行债权融资的意图十分明显。相关创新创业企业应当迅速抓住政策出台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政策优势、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自身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




相关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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