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动产及权利担保登记机构一览表(2025年9月版)
2025.09.08 | 来源:植德金融部
 

基于不动产、动产及权利担保登记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现植德金融部在2021年6月版《不动产、动产及权利担保登记机构一览表》的基础上,更新推出《不动产、动产及权利担保登记机构一览表(2025年9月版)》,希望能为相关从业者的业务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抵押登记机关

 

 

质押登记机关

 

 

上述一览表方便读者在实践操作中进行参考,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目前抵/质押登记实践操作的相关规定处于新旧交替阶段,各地对于不同类型抵/质押登记的办理尚存在差异;在进行相关抵/质押登记工作前,均建议事先咨询当地登记主管部门,了解登记的具体负责窗口和所需材料,从而保障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金禹汐负责一览表的更新和整理工作。

 

 

[1]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一、 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的重要意义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组织保障,是确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顺利实施的前提。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4]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三)海域使用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5]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五条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6]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

一、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第23号

(四)登记规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的规定自主办理涉及四类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登记和查询,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过渡期内如遇制度调整的,按照新规定办理。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第二条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2022修订)》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以及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业务的当事人。统一登记系统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简称“中登网”。

第三条 【定义】本规则所指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本规则所指登记,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统一登记系统将有关动产和权利担保信息予以记载,并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的行为。

本规则所指查询,是指相关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统一登记系统通过输入“担保人名称”检索获得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登记信息的行为。正在公示的登记信息包括登记期限未届满的登记信息,以及登记注销后展示期未届满的登记信息。

第十七条 【登记业务范围】统一登记系统支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登记,融资租赁登记,应收账款转让(保理)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以及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船舶抵押登记、航空器抵押登记、债券质押登记、基金份额质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登记除外。

填表人应按照交易相关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7]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

第七十条 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修正)》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第四十七条 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

第七十条 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七十二条 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六条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1]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12] 《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五条 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之抵押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视为前款规定的登记。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五条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

二、债券质押业务是指债券持有者(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债券质押合同后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券质押登记手续、解押或质押券清偿过户等手续。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三十一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依法为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质押登记服务,对相应债券进行冻结;或依照法律法规对债券进行冻结。债券被冻结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相应债券账户内加以明确标记,以表明债券权利受到限制。

[16]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2025修订)》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证券质押,应当按照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定办理证券质押登记。证券质押合同在质押双方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证券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已办理司法冻结登记的证券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25修订)》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日日终对出质人证券持有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协议回购的债券登记结算业务。

第五条 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或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17]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

二、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18]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2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25修订)》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日日终对出质人证券持有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下同),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

[21]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穗金融〔2019〕15号)

一、 支持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在广州市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办理财产份额托管、出质登记业务(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18〕1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产份额仅指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份额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

本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

[22]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23]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24]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办理质押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第三条 会员及客户托管于交易所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可用于质押。出质人应当对出质实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质押双方须签订质押合同。交易所的职责是依据双方申请,协助办理质物转移手续。

第八条 质押双方根据签订的质押合同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分别向交易所提出质押申请,明确质押合约编号、贷款合约编号、 贷款金额、质押到期日、质押天数等基本信息,以及交割品种、仓库、标准重量等实物明细信息。质押实物涉及白银的,出质人还需明确条 块明细。系统自动配对双方填报信息。

[26]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订阅我们
*
*
*
*
*
*
单击刷新
您感兴趣的业务领域(可多选)
您感兴趣的行业领域(可多选)
温馨提示:
提交本表单视为您希望收到植德律师事务所行业研究报告、出版物。
免责声明:
您订阅的行业研究报告、出版物不代表植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请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或寻求帮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