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新《仲裁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仲裁法》共八章96条,全面修订了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完善涉外仲裁制度等内容。新《仲裁法》的出台,无疑将给全社会,特别是仲裁机构和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当事人带来深远影响。
植德商事仲裁团队持续跟进仲裁法的修订,为便大家更好地了解新《仲裁法》,在既往对仲裁法草案的解读基础上,结合我们的仲裁实践经验,再次第一时间对本次新《仲裁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让各位读者通过本文全面了解新《仲裁法》修订亮点。
为免疑义,我们特此就下文所涉其他简称先行说明如下:
《仲裁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9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即司法部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仲裁法草案》:即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最终于2024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
《草案二审稿》:即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7日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新《仲裁法》修订要点目录
一、一般规定
要点1:诚信仲裁
要点2:明确网络仲裁的效力
要点3:扩大仲裁协议认定方式
要点4:仲裁文书的送达
要点5:新增仲裁不公开的绝对情形
二、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相关规定
要点6:完善仲裁机构制度
要点7:全面规范仲裁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程序
要点8: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及任期、换届
要点9:完善并强调仲裁员制度
要点10:仲裁员选定、指定及信息披露要求
三、司法支持及司法监督仲裁相关规定
要点11:增加行为保全、仲裁前保全、法院及时保全等规定
要点12:请求有关方面依法协助收集证据
要点1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四、涉外仲裁相关规定
要点14: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
要点15:涉外仲裁增设“仲裁地”制度
要点16:特定涉外案件的临时仲裁制度
要点17: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合作交流,走出去引进来
要点18:涉外仲裁案件的承认与执行
五、其他规定
要点19: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的具体法律适用
要点20:明确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办理
要点1:诚信仲裁
新《仲裁法》增加了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规定,同时新增了仲裁庭应当驳回当事人仲裁请求的情形,即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并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加大对虚假仲裁的打击力度。以上关于诚信仲裁的规定,基本是采纳了《仲裁法草案》《草案二审稿》的意见。
要点2:明确网络仲裁的效力
新《仲裁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网络仲裁的效力,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对仲裁形式的新要求。我们注意到,两次草案中对网络仲裁已有规定,本次新《仲裁法》的调整旨在进一步平衡提高仲裁效率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关系。前两次草案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网络仲裁,而新《仲裁法》则是以可以采用网络仲裁为原则,仅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排除在外。由此,在尊重当事人仲裁自治的前提下,实际进一步扩大了网络仲裁的适用范围。
要点3:扩大仲裁协议认定方式
虽然《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删除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的硬性要求,将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作为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核心的观点最终未被采纳,但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仍然在原《仲裁法》的基础上,扩大了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新增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要点4:仲裁文书的送达
新《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旨在保证仲裁文书的顺利送达。第四十一条则进一步规定了仲裁文件应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仲裁规则送达要求进行。
对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可以在交易文件中提前明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同时明确约定送达地址以及未及时签收、未及时告知送达地址变更的不利后果等,降低仲裁纠纷发生时被申请人无法送达对仲裁程序的影响。
要点5:新增仲裁不公开的绝对情形
《仲裁法》以及《仲裁法草案》均仅将“涉及国家秘密”作为仲裁绝对不公开的情形,本次新《仲裁法》采纳了《草案二审稿》的意见,新《仲裁法》第五十二条将“涉及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与“涉及国家秘密”并列,共同作为仲裁绝对不公开的情形,体现了对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仲裁案件的严格保密要求。
要点6:完善仲裁机构制度
《仲裁法》主要表述为“仲裁委员会”,2021年7月《仲裁法征求意见稿》曾将“仲裁委员会”表述调整为“仲裁机构”,但该观点在后续的两次草案中均未被采纳。实践中,仲裁机构的名称除了仲裁委员会之外,也包括仲裁院等,为增强包容性,新《仲裁法》重新采纳“仲裁机构”的表述,并在附则中规定仲裁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等,同时明确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与实践情况相匹配。
除此之外,新《仲裁法》新增第十九条,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文件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以及内部监督制度;新增第二十条,要求仲裁机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完善仲裁机构制度。
要点7:全面规范仲裁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程序
新《仲裁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届时仲裁机构需严格遵守办法规定,在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机构设立登记或备案;发生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组成人员变更时进行变更登记;终止时进行注销登记,否则可能会招致相关不利后果。
司法部曾于2019年9月12日发布《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暂未正式发布最终版本。从新《仲裁法》的修订上看,上述办法的发文机关后续将可能调整为国务院后再行审议发布,以规范仲裁机构的设立、退出机制等,我们将密切关注。
要点8: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及任期、换届
新《仲裁法》第十八条新增科学技术专家为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并规定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的人数占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基本采纳了两次草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新《仲裁法》进一步采纳《草案二审稿》关于仲裁机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必须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之规定,充分保障仲裁机构独立运行,提高仲裁公信力。
要点9:完善并强调仲裁员制度
新《仲裁法》基本采纳了《草案二审稿》关于仲裁员制度的相关规定。较之《仲裁法》,新《仲裁法》第二章标题从“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调整为“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标题增加仲裁员,突出强调了仲裁员的核心作用。在仲裁员制度上,新《仲裁法》的修订要点主要如下:
1.规范担任仲裁员的条件:新《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公道正派、专业素质良好、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等品质。
2.调整并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新《仲裁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律师担任仲裁员满八年年限为“执业年限”;增加“曾任检察官满八年”可担任仲裁员的规定;仲裁员队伍进一步拓展至从事法律、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的人员,提高仲裁员队伍的多样性、专业性。
3.明确仲裁员除名情形:新《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要点10:仲裁员选定、指定及信息披露要求
新《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拓宽了首席仲裁员的选任方式,允许当事人提前约定首席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对于需要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的情形,新《仲裁法》则强调仲裁机构主任需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仲裁员。除此之外,仲裁员经选定或指定后,如存在可能影响裁决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应当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并由仲裁机构通知当事人,以确保仲裁庭组成的公正性。
要点11:增加行为保全、仲裁前保全、法院及时保全等规定
新《仲裁法》关于保全的修订亮点主要有三:一,在原有的财产保全基础上,明确增设行为保全类型;二,新增紧急情况下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仲裁前保全;三,要求法院对保全及时处理。
保全对当事人至关重要,既可能影响和谈的成败,又最终决定着胜诉当事人的回款。此前,由于仲裁前保全规定空白、当事人无法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全、仲裁委必须受理案件后转递法院保全等多方限制,仲裁保全较之诉讼保全的耗时往往会更久。此次新《仲裁法》明确规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仲裁前保全,意义重大。但是,紧急情况如何认定和举证,仍有待个案中具体观察并与保全法院沟通。
要点12:请求有关方面依法协助收集证据
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有权自行收集证据,但由于权限限制,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往往较为困难。在仲裁法修改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强化对仲裁庭收集证据的支持,以便查清事实、公正裁决。新《仲裁法》第五十五条在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增加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之规定,是司法保障仲裁的重要体现。但是,具体如何操作,包括是仲裁庭直接向有权机关调查了解情况,还是可以参考法院诉讼开具调查令由律师调取证据等,有待观察。
要点1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针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主要有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考虑到两种方式可能会重复审查浪费司法资源以及存在内部冲突等,《仲裁法征求意见稿》曾全面调整并整体上将撤销仲裁裁决作为司法监督仲裁的一半原则,但新《仲裁法》并未采纳。新《仲裁法》仍保留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形式。
就撤销仲裁裁决而言,撤销情形并未有实质性变动,主要是将申请时间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另外明确规定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言,新《仲裁法》增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要点14: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
《仲裁法》第六十五条原来将涉外仲裁的范围限定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新《仲裁法》第七十八条增加关于“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范围明显扩大,使得更多案件能够适用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要点15:涉外仲裁增设“仲裁地”制度
《仲裁法》中并无仲裁地的概念,但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地具有重要意义,是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证据规则、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司法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仲裁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增设仲裁地标准并适用于境内外裁决,以仲裁地来确定诸多事项。但是,新《仲裁法》并未采纳《仲裁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而是采用《仲裁法草案》的做法,仅在“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中新增“仲裁地”制度,明确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并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约定我国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等,这同样对吸引境外仲裁机构来华开展业务具有重大意义。
要点16:特定涉外案件的临时仲裁制度
临时仲裁作为仲裁的原始形式和国际通行惯例,在国际社会中普遍存在并被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认可。考虑到我国涉外仲裁制度与国际通行惯例的融通,新《仲裁法》第八十二条实质上有条件地引进了“临时仲裁”制度, 在适用范围上仅局限于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中国为仲裁地、由符合本法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此类仲裁应当向仲裁协会备案。此外,新《仲裁法》还规定了此类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规定(同样可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保全申请由当事人向仲裁庭递交,再由仲裁庭转递法院处理。
要点17: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合作交流,走出去引进来
新《仲裁法》在“总则”中专门增加规定,明确仲裁事业要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等。此外,新《仲裁法》第八十六条基本采纳了两次草案关于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的规定,包括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以及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要点18:涉外仲裁案件的承认与执行
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承认与执行,新《仲裁法》主要吸收了《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其中:对在我国领域内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国内,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对域外生效仲裁裁决需要境内法院承认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如以上两连接点均不在境内,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的互惠原则基础上,新《仲裁法》反向强调了对外国仲裁机构施以的限制或歧视措施,我国有关机构有权实行对等原则。
要点19: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的具体法律适用
要点20:明确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办理
新《仲裁法》第九十四条新增规定,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2017年《仲裁法》修正后,从《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到《仲裁法草案》《草案二审稿》,直至新《仲裁法》落地,历经四年多时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最终凝聚共识。本次新《仲裁法》的诸多修改,充分展现了对仲裁实践痛难点的回应,也体现了与国际仲裁接轨的理念,对于提升我国的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意义重大。植德商事仲裁团队结合对仲裁法修订的持续跟进及多年的仲裁经验,谨以此文与读者共同交流,并期待新《仲裁法》的施行。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