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家事财富 | 婚后加名与父母出资购房的交叉适用——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案例观察
2026.01.29 | 作者:桂芳芳 华一楠 | 来源: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
 

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资产。“婚后加名还有没有用?”“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有关房产婚后加名、父母资助购买房屋的分割咨询明显增多,分享近期我们成功代理的一个案件,正好集中呈现了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婚后加名(第5条)和父母出资购房(第8条)相关规定交叉适用的问题。

 
 
一、案例介绍

 

男方父母在双方结婚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为男方及其父母三人共有。婚后,房屋先后经历了两次产权变更:(1)父母退出产权登记,房屋先登记至男方一人名下;(2)女方加名,房屋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婚后,男方存在明显过错,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期间,男方父母另案起诉,主张其此前将房屋“赠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破裂后请求撤销赠与。

 

一套房产,出现了两个案件,由此引出两个争议焦点:1.案涉房屋是否构成男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予?2.婚后加名的房屋,在离婚案中该如何分割?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先说结论:赠与案中,法院认为因为存在两次产权变更手续,男方父母并不直接构成对女方的赠与,经过一次开庭后,男方父母选择了撤诉。离婚案中,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房屋来源、产权变更的过程及被告在婚姻中的过错情况,判决房屋归男方,女方分得了房屋价值的35%。

 

 

二、案例分析
 

(一)房产加名不等于“赠与”

 

司法解释(二)第5条,明确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行为定性为“给予”而非“赠与”,这意味夫妻间财产给予行为已经不再适宜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则,最高院王丹法官在《夫妻间给予房产问题研究》中也写明了如此约定的原因:(1)夫妻间给予房产约定看似无偿实则“有偿”;(2)夫妻间给予房产约定具有伦理性特征;(3)婚姻家庭领域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4)比较法上多将夫妻间赠与视为特殊赠与。

 

那将房产加名定性为“给予”而非“赠与”会对案件产生什么影响呢?这在很大程度将排除房产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8条约定了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除了“任意撤销权”以外,赠与还存在“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不同,法定撤销权针对的是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如果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在婚姻家庭领域,《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的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以及第1091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下的无过错方享有的权利,均属于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这意味着在接受财物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认定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予财物一方也应当享有撤销权。

 

司法解释(二)将房产加名的行为与“赠与”相区别,这也是维持婚姻家庭稳定、实现定分止争以及减少诉累的题中之义。

 

(二)加名房产的分割比例

 

对于婚后加名的房产,双方离婚时房产分割比例是多少呢?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婚后,陈某某将婚前房产为崔某某“加名”,并登记为共同共有,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婚后给予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开销,结合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离婚时房屋价格的20%作为折价款。

 

实践中每个家庭的情况各不相同,以一刀切的方式规定固定的比例,在实践中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官需要在个案中视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处理。实务中,对于婚后加名的情况,给加名方补偿不超过 50%,实务中可能会判 20%-30%,需要结合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增酌减,确定最终比例。

 

(三)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

 

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以前,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判决方式有很多种,对于父母出资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借给夫妻一方还是双方,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始终没有定论。司法解释(二)第8条其实规避了对于款项性质的讨论,直接处理了房子如何分割的问题,简单来说:如果是夫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法院可以判决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的数额;如果是夫妻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外,需要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

 

对于条文本身有2点需要注意:

 

1.夫妻一方父母出资约定给一方的,最高院的观点是倾向于配偶方有知情权,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父母和自己子女签署单方赠与协议而对方不知情的,法院未必认可是对一方的赠与。

 

2.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就是完全按照出资比例来吗?并不是,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这些因素仍然是要考虑的。

 

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究竟属于借贷还是赠与,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将此认定为借贷关系,弊大于利,一方面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是在款项流转当时有借贷合意的意思表示,而非父母事后的意思,实践中父母在出资时往往没有明确的借贷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认定借贷关系也容易侵害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子女婚姻关系破裂后,出资父母为维护己方利益,后补借条情况在实践中很普遍,这会让子女的配偶处于随时被负债的境地。长此以往,会降低子女的配偶对婚姻及家庭的信任程度,不敢对家庭过多付出,不利于婚姻家庭安全稳定,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理念不符。

 

因此,对于购房出资的性质,法院的倾向意见是,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于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综合其他因素加以分析并根据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三、结语

 

《司法解释》(二)并未试图为“婚后加名是否还有用”“父母出资买房如何分割”提供一套简单、统一的答案。相反,它刻意回避了“一刀切”的规则设计,而是将裁判重心放回到具体的婚姻关系之中。房产的具体分割,并不仅仅取决于某一次登记行为本身,或当事人事后如何弥补地来“定性”,而是取决于房屋的来源、产权变动的背景、婚姻关系存续的状态,以及双方在婚姻中的实际付出与过错情况等,裁判结果变得更加不可预测。

 

律师能给的终极建议是,把决定权握在自己手里,能约定的事先做好约定。法律面前不占便宜,也拒绝吃亏上当。婚姻家庭中既要考虑经济付出,同时也在意情感投入。你的贡献及过错,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都将一览无余。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订阅我们
*
*
*
*
*
*
单击刷新
您感兴趣的业务领域(可多选)
您感兴趣的行业领域(可多选)
温馨提示:
提交本表单视为您希望收到植德律师事务所行业研究报告、出版物。
免责声明:
您订阅的行业研究报告、出版物不代表植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请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或寻求帮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