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离岸信托的过程中,受托人通常会向设立人提供一份相对成熟、制式化的信托合同。同时,受托人往往还会建议设立人另行准备一份意愿书(Letter of Wishes)。对不少信托设立人及其财富顾问而言,这份需要自行准备的文件显得有点儿“模糊”,类似“意愿书是什么性质?是否有固定模板?是否可以先不提交,等以后再补充?”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概括而言,信托意愿书(Letter of Wishes,LOW),是由设立人(Settlor)向受托人(Trustee)出具的一份书面说明文件,用于阐述其在信托设立时或存续期间,对信托管理和分配的个人意愿、价值观和长期目标。
为了隔离和税务等考虑,离岸信托一般采取酌情信托,信托受益人、受益人利益分配等均由受托人全权酌情裁量(full discretion)。为帮助受托人行使该裁量权,设立人需要给受托人提供一套参考标准(比如给谁分、怎么分、分多少),让设立人理解其初衷、目标以及关注的要素,因此需要向受托人提供意愿书。

简言之:
在法律上,不必须。
在实务中,非常必要:
1.随着家族信托越来越多采用长期或永续信托设计,受托人很可能在几十年后仍在管理该信托,但此时设立人可能早已去世,原始家族背景、价值判断已难以还原,特别是当发生较为极端情况(比如列明的受益人均发生意外)时,信托财产的进一步归属如何确定,意愿书将给受托人提供参考依据,或者沟通机制依据(比如列明届时参考谁的意见)。
2.现代离岸信托越来越强调全权受托人(Discretionary Trustee)、弹性分配标准以及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没有LOW作为指引,受托人可能采取极度保守的分配策略,而可能无法匹配设立人的真实意愿。
3.当受益人提出分配请求(例如创业资金、海外置业、婚姻支持等)时,LOW 可以作为受托人与受益人沟通、解释分配逻辑的依据。

LOW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不是信托契约也不是遗嘱。换言之,LOW对受托人没有约束性。但是,LOW在实务中是一份具有高度说服力和证明力的文件。而且,LOW不应与信托契约、强制性法律规定、法律原则等相冲突,比如实质上限制受托人的裁量权,褫夺受益人利益,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public policy)等。

不是。二者存在本质区别。首先,遗嘱是对立遗嘱人遗产的分配处理,而信托内的财产本身不属于遗产,而且LOW并不构成对财产的处分,仅为设立人的意愿表达。其次,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遗嘱执行人(受托人)依据遗嘱执行分配;而LOW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受托人没有约束力。

一份成熟的 LOW,通常会涵盖以下几个层面:
1.信托设立的意愿、初衷和目标,比如为子孙后代提供保障、传承Inheritance、风险隔离Risk Isolation、教育Education等。
2.对受益人的原则性期待。
3.未来受益人的范围。
4.未来的保护人人选范围。
5.信托终止时的分配,以及某一受益人身故后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per stripes/ per capita)。
6.对受益人的分配节奏,比如教育阶段支持、婚姻生育、医疗、创业、重大人生事件等。
7.对特殊情形的看法和处理,比如对离婚/分居,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收养子女,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债务,税务等问题的处理。
8.家族价值观指引,比如对公益、慈善的态度,是否鼓励参与家族企业治理和经营等。

LOW经签署后可以修改,而且建议定期回顾并更新。因为伴随时间推移,当初订立LOW的客观和主观因素均可能已发生变化,包括财富规模、子孙后代的数量和情况、婚姻状态、主要家庭成员的税务居民身份和居住地等。

一般不需要法定见证要求。但实务中为避免争议,建议尽可能由1-2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签署,签署时应注意注明签署地点、日期等信息。

我们观察到,一些信托设立人不太愿意在意愿书上花时间,更希望律师直接提供一份模板,或者认为“以后再改也不迟”,于是将相关问题一再搁置。但从信托长期运作的角度看,意愿书并非可有可无。它承载的是设立人对信托分配、家族安排和未来方向的基本判断,也是受托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重要参考。缺少这份文件,或仅以模板应对,有可能会削弱信托原本希望实现的效果。
更为稳妥的做法,是在设立阶段就与律师、受托人等充分沟通,结合家族情况,形成一份高度定制化的意愿书,并在未来定期回顾、必要时加以调整。LOW是一份赋予信托生命力的文件,尽管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在完整的信托架构中,其作用不应被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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