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蓝皮书 | 大S周年祭,跨境复杂家庭的财富传承警示
2026.02.11 | 作者:欧阳芳菲 | 来源: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
 
 

编者按 

本文节选自即将发布的《植德观察·中国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蓝皮书(2025)》。在蓝皮书正式发布前,我们选取这一现实案例作为先行分享。值徐熙媛(大S)逝世一周年之际,围绕其所引发的跨境家庭结构、资产分布与继承安排讨论,尝试从专业视角梳理当下高净值家庭在突发风险下面临的传承困境与制度启示。时间照见人心,也放大风险缺口;而选择适宜的法律工具,正是在不确定性中为财富传承提供长期稳定机制的重要前提。

 

 

 

 

2025年2月,台湾知名艺人徐熙媛(大S)在日本旅游期间因突发疾病离世。事件发生后,围绕其两段跨境婚姻关系、未成年子女抚养、跨境资产分布以及是否存在遗嘱或信托安排等问题,引发了持续的社会关注。尽管部分媒体报道的真实性有待甄别,但事件本身已足以构成一个高度典型的财富传承情境样本。

 

该事件引起了众多高净值人士的共鸣,最为突出的是徐熙媛尚且年轻且事发突然,遗产分配是否已有安排。其次,是两段跨境婚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前一问题反映了财富传承规划常规化和年轻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中高净值家庭而言,财富规划最核心的功能是“临危不乱”。其实,除了身故这种极端情形以外,疾病、意外事故也都是可能打乱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的“黑天鹅事件”。第二个问题则折射了财富规划在跨境家庭和多婚史家庭的不可或缺。当今时代,跨境婚姻、家庭成员多国身份、家庭财富遍布全球已日渐常规。但这当中潜藏的法律冲突的巨大风险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财富传承规划“提前化、常规化”的现实必然

 
财富传承规划是一项长周期并需要不断调整的系统化工程。一份成熟的规划,可能早在意外发生前多年就已布局完成并已成功试水运行。财富规划是一份强个性化的工作,它既有与财产相关联的部分,例如财产类型、财产所在地、财产价值等;又和人紧密相关,包括当事人的意愿、家庭关系、家庭成员的身份、健康情况等。因此,提前部署一方面可以避免意外的随时发生,更重要的是留足时间和空间去调试和纠正这套机制。

 

 

二、跨境家庭的独特法律冲突风险

 

所谓“跨境家庭”,在财富传承规划语境下,一般指家庭成员具有不同的国籍、税籍或经常居住地,这一现象可能因跨境婚姻、移居移民、海外留学、境外生育等多种因素导致。个人的国籍、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是判断个人税务、家庭法和继承法等法律关系中法律适用的重要连结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对于跨境家庭来说,相较于非跨境家庭而言在处理家庭、继承和财富安排等问题上要首先考虑因法律适用差异而带来的风险或更多可能性。

 

除家庭成员身份的多法域特征外,当前高净值家庭的资产分布也日益呈现多法域分散化特征。在这些跨境资产中,在没有事先通过遗嘱、信托等方式进行筹划的前提下,不动产属地法一般优先于财产所有人的属人法而适用。

 

具体而言,试以大S家庭背景为例。大S身故时为台湾居民,如果大S未在遗嘱中就其在中国大陆的房产(如有)作出安排,中国大陆的房产将依据大陆的继承规则进行继承。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对法定继承人顺位、分配规则、特留份/必留份的规则均存在显著差异。

 

 

三、警示与启示

 

1.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相较遗嘱等传统工具的结构优势

 

为避免跨境家庭在突发风险下陷入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提升财富传承安排的确定性与可控性,除传统遗嘱工具(必不可缺)外,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正日益成为高净值家庭进行跨境财富规划的重要制度选择。

 

相较于遗嘱以“身故后启动”为核心特征,信托具有明显的前置性与持续性优势。信托一经设立即可进入运行状态,资产完成法律上的隔离与管理权转移,即便设立人突发身故、失联或丧失行为能力,信托财产仍可依既定规则持续运作并向受益人分配,从而避免因监护人缺位或监护权争夺、继承程序启动、跨境认证、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导致资产冻结或长期无法处置的风险。

 

2.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在跨境情境下的法律冲突协调价值

 

在跨境家庭语境下,信托还具备重要的法律协调功能。通过在事前对资产所在地、受托主体、适用法律及分配规则进行系统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不同法域继承制度之间的冲突影响,增强传承确定性。例如,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则的前提下将资产统一纳入信托架构中进行集中管理,并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受益顺序、比例安排及特别保障条款,有助于突破传统属地继承规则所带来的割裂式处理模式,显著提升整体财富传承的效率与稳定性。

 

从实践层面看,中国境内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近年来在涉外家庭客户群体中的应用也已逐步成熟。针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税务与法律制度的差异,市场已形成多类具有代表性的跨境信托架构方案。例如,涉及美国受益人的外国授予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 FGT,详细内容可参见《植德家事财富 | 外籍受益人信托系列之一:如何在中国设立美国外国授予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涉及加拿大受益人的非居民信托(Non-resident Trust,亦称祖母信托,详细内容可参见《家族信托百问百答 | 加拿大非居民信托(NRT)——加拿大受益人传承解决方案(问答篇)》)等架构,也可通过境内信托与境外结构的组合安排,实现合规与传承目标的协同。

 

3.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在复杂家庭中的制度适配

 

此外,信托在复杂家庭结构中亦具有天然的制度适配性。针对多段婚姻关系、未成年子女抚养、前配偶权益平衡等现实问题,信托可通过分层受益设计、条件分配机制、监护与财务管理并行安排,实现对不同家庭成员权益的精细化配置。例如,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教育与生活支出的同时,合理区分现任配偶与前婚子女的利益边界,从制度层面减少情感冲突向法律纠纷的转化。

 

举例

A女士与B先生为重组家庭。A女士婚前即累积了大量财富。A女士和B先生在结婚前,各自在前一段婚姻中均有一子女。为保障财富安全及子女传承利益,A女士设立信托,并作出以下安排:

 

  • 信托于婚前设立:避免婚前财产与婚姻期间财产发生混同。

  • B先生为生前信托利益受益人:A女士意愿保障B先生生活,但为避免自己身故后B先生再婚,同时避免B先生身故后前次婚姻子女变相继承到A女士给予B先生的财产,B先生仅于生前享有固定分配和条件分配信托利益,且不能申请大额临时分配,不享有信托终止时的剩余信托财产分配。

  • A女士子女为信托终止时剩余信托财产的唯一受益人。

 

通过上述安排,A女士既保障了婚前个人财产的安全,同时为其子女完整继承其遗产建立了安全防备机制。A女士如意外身故,其子女无论年龄大小,均可不受其生父和继父的影响,在信托下获得财产保障。

 

更为重要的是,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不仅是税务与继承工具,更是一套风险管理与家庭治理机制。通过引入专业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保护人及家族会议机制,信托可在长期运行中动态调整分配策略与资产配置,适应家庭成员身份变化、法律环境演进及财富规模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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