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
“什么是仲裁?”“为什么选择仲裁?”“怎样进行仲裁?”这是我们实践中处理仲裁案件或者仲裁条款相关事项时来自客户的三个高频问题。每每被客户灵魂发问,常感不知从何说起,因为所涉颇广,看似简单却不易回答。这不由引发我们对仲裁发展的一些思考。
仲裁说到底是一套需要被选择的规则,讲好中国仲裁故事也好,树立中国仲裁品牌也罢,一切的一切最重要的前提是仲裁能够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选择。精妙的规则设计、有趣的案例实践,如果不能为掌握选择权的用户所了解,那么仲裁的发展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基于此,我们萌发了以用户的视角提出问题,用平实简单的语言进行回复的方式来介绍仲裁的想法。让掌握选择权的用户了解仲裁,进而选择仲裁,以实践为助推,中国仲裁的发展方得行稳致远。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25年9月12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新《仲裁法》”),共八章96条,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此新法施行的大背景,我们推出“新《仲裁法》下在中国内地仲裁:您的五十问”系列,在一问一答中,与用户一起更好地认识仲裁、了解仲裁。
本系列以仲裁过程的展开为主线,分为五个主题:仲裁的依据及成本、仲裁的类型、仲裁的主要参与方、仲裁程序及调解、裁决的执行及撤销。本系列的回复主要依据新《仲裁法》、各主要仲裁机构现行仲裁规则以及仲裁相关司法实践。
本系列面向对中国仲裁有兴趣的各国及地区用户,以中英文双语同步发布。才疏学浅,经验有限,不尽之处,望诸位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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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仲裁性
1. 哪些争议可以仲裁解决?
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需要满足两方面要求:在主体方面,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客体方面,争议必须是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有仲裁条款,若当事人的侵权行为系以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此类侵权争议也应仲裁解决。在满足前述两方面要求的基础上,仲裁协议还可以对争议事项或仲裁范围作出限制。
新《仲裁法》不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等,这些争议的仲裁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
此外,根据新《仲裁法》第九十四条,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办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2. 哪些类型的争议不可以仲裁解决?
您可能听到过“不可仲裁性”这一仲裁原则,该原则就是探讨哪些类型的争议即便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也不可以仲裁解决。这些具有不可仲裁性的争议类型主要包括:涉及身份关系及人身权益的争议,比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但是,行政协议下的争议是否具有不可仲裁性,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垄断民事纠纷,因合同签订、履行而引发的垄断纠纷,具有不可仲裁性,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已经予以明确;公司解散纠纷等。
仲裁协议
3. 对仲裁协议有哪些法定要求?
仲裁协议在形式上应当为书面形式,具体可以是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在内容上需要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
一份完整的仲裁协议,除满足前述法定要求外,还应包括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协议的适用法、仲裁员的人数、资格要求及组庭方式等。仲裁协议的起草可以在选定仲裁机构后参考该仲裁机构所推荐的模板协议。
4. 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适用法、仲裁地及仲裁语言,如何确定?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关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及条款的解释。仲裁协议适用法可由当事人选择,如果没有约定适用法,则适用仲裁地法律。
仲裁地具有法律意义,其用以确定仲裁协议及程序的适用法(若无约定)、对仲裁程序进行司法监督的管辖法院、裁决籍属等,与仅有地理意义的开庭地点不同。对于国内仲裁争议,新《仲裁法》仍将“仲裁地”的法律意义赋予“仲裁机构所在地”,即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监督。对于涉外仲裁争议,新《仲裁法》明确将“仲裁地”作为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及司法监督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
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地的,首先交由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根据仲裁规则确定,如果仲裁规则没有规定,则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例如,北仲国内规则2026版第八十条规定,“(一)本会管理的国内案件仲裁地为北京。本会或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二)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三)开庭地点与仲裁地不一致的,不影响依本规则确定的仲裁地。”同日施行的《国际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一)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的,本会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北京;北京国际仲裁院香港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当事人对仲裁地有争议的,本会或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先交由当事人协商,若无法就仲裁语言达成一致,则根据仲裁规则确定,一般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仲裁语言。例如,贸仲规则2024版第八十四条规定,“(一)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没有约定的,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在适当考虑合同所用语言在内的所有情况后决定使用一种或数种语言进行仲裁。仲裁庭组成后,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重新确定仲裁程序使用的仲裁语言。(三)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的,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四)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言译本。”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变更仲裁语言。
5. 仲裁协议在哪些情形下会被认为无效?
如果仲裁协议存在下述情形之一,会被认定为无效:
(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4)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5) 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是,如果约定“先仲裁、后诉讼”的,关于诉讼的约定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新《仲裁法》下,若您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存在仲裁协议,也就是说在仲裁程序中不提异议即视为默示仲裁协议效力。
6. 如果合同无效,合同内仲裁条款是否也会无效?
合同内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具体是指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在成立与否及其变更、效力、适用法方面都是可分的,互相独立的。
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成立,与一般合同一样,也是适用“要约-承诺”框架进行分析,但主要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就仲裁达成合意展开,确有必要时才需要考虑整个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是否成立等。
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依据的是仲裁条款的适用法,且合同的成立与否、变更、终止或者无效都不会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成立,仲裁条款的效力也不受影响,甚至对合同是否成立本身的判断还需要在仲裁中解决。
7. 如果我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如何提出异议?
若您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主管异议,也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已经先于管辖法院受理您的请求并已经作出决定,您再向管辖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会不予受理。您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应是不可逆的。
对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您可以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您可以向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新《仲裁法》下您可以向仲裁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提出异议的时间必须是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仲裁成本
8. 仲裁案件受理费如何分担的?
新《仲裁法》对仲裁费用的分担没有相关规定,仅要求裁决书中写明仲裁费用的分担。因而,首先您可以在仲裁协议就仲裁费用的分担进行约定。一般仲裁机构也会在仲裁规则中对仲裁费用的分担进行规定,例如,贸仲规则2024版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庭有权确定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的分担。原则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尽管有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仲裁庭分担比例时也会考虑双方在仲裁程序中的表现,是否存在故意拖延仲裁程序或者不配合仲裁庭的行为等这些因素。
9. 我可以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用吗?
同样地,新《仲裁法》对当事人律师费用的承担没有相关的规定。您可以在仲裁协议就律师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一般仲裁规则会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贸仲规则2024版第五十五条规定,“(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如果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您需要以仲裁请求的方式明确提出。
10. 我可以申请第三方资助仲裁吗?
新《仲裁法》并不禁止仲裁中的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资助,事实上,第三方资助已经在仲裁实践中出现,您可以向第三方申请资助仲裁。尽管如此,在仲裁中您需要根据仲裁规则对第三方资助引起的信息披露、利益冲突以及保密性等问题谨慎处理,以免触发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适用。例如,北仲国内规则2026版第六十二条、贸仲规则2024版第四十八条均对第三方资助有详细规定。
机构仲裁
11. 如何理解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
新《仲裁法》明确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当在相应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仲裁法规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组成人员的,应当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仲裁机构终止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应当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例如,北仲在其章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其设立委员会为决策机构,秘书局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同时北仲还在其章程的其他各条对其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文件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也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12. 仲裁协议中必须约定仲裁机构吗?
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二十九条从正反两面分别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其中,仲裁协议中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是其有效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要求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认定,比如仅约定适用某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即视为约定了该仲裁机构仲裁,除非仲裁规则另有规定。另外,如果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即视为选定了该仲裁机构。由此可见,法院对于仲裁基本持友好态度,不轻易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就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新《仲裁法》允许当事选择以中国内地为仲裁地,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等进行仲裁。
13. 我可以约定由外国仲裁机构管理仲裁吗?
当案件具有下述涉外因素时,您可以约定由外国仲裁机构管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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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您在上述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约定了外国仲裁机构管理仲裁,如果您约定的仲裁地是中国内地,则该案件的司法管辖法院为中国内地法院,适用中国内地程序法。
新《仲裁法》也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临时仲裁
14. 约定临时仲裁,有什么限制吗?
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您可以约定临时仲裁。但注意此类仲裁条款中需要约定明确的仲裁庭组庭方式、程序、仲裁员人数以及适用的仲裁规则等,特别地,所选的仲裁员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仲裁开始后,仲裁庭需要在组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适用的仲裁规则向仲裁协会备案。
15. 临时仲裁中,可以申请保全措施吗?
临时仲裁中,您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由仲裁庭依法将您的申请转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情况紧急的,您还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紧急仲裁
16. 如何申请紧急仲裁?
新《仲裁法》对于紧急仲裁没有明确规定,相应制度多散见于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而言,紧急仲裁是指,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启动后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即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作出相应临时措施的制度,具体程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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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紧急仲裁程序一般多长时间?
紧急仲裁程序在时间上具有紧迫性,通常,紧急仲裁员需要在接受指定后约15日内作出相关决定,例如贸仲规则(2024版)的附件三《紧急仲裁员程序》第六条第(一)款。同时,考虑到紧急仲裁员指定前的诸多程序节点(同意启动与否、交费、指定等)以及特殊情况(回避与否、重新指定等),大概还需要10-15日。因此综合看来,从当事人提交紧急仲裁程序申请开始计算,紧急仲裁程序大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临时措施
18. 我在仲裁中能申请哪些类型的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作为一项救济手段,主要分为3类,分别是,财产类、行为类以及证据类,具体可详见下表。新《仲裁法》没有采用临时措施的概念,但在第三十九条和五十八条遵循同样的分类逻辑,相应地引入了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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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怎么执行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决定?
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的可执行性,取决于该决定的实际执行地的法律是否认可仲裁庭有权作出临时措施决定。
新《仲裁法》下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等还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尽管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决定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对仲裁参与方仍具有一定说服性权威。如果该临时措施决定的实际执行地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并且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认可临时措施决定的效力,则您可通过实际执行地法院强制执行该临时措施。
20. 如果我反对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该怎么做?
根据案件所适用仲裁规则的不同,在某些条件下或规则下,您可以在收到临时措施决定后,提出撤销、修改或中止的申请。
此外,如果该临时措施决定系由紧急仲裁员作出,则由于紧急仲裁程序中的决定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您可以在仲裁庭正式组庭后申请撤销、修改或中止该临时措施决定。
仲裁庭
21. 成为仲裁员必须满足哪些法定条件或要求?
新《仲裁法》要求仲裁机构应当聘任公道正派的,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的人员为仲裁员,并要求仲裁员必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或者(二)律师执业满八年的;或者(三)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或者(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或者(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机构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境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实践中,仲裁委员会还会对其聘任的仲裁员有特别要求,比如贸仲制定的《授予仲裁员资格规定》,其中对仲裁员的要求,除法定条件外,还要求仲裁员热爱仲裁事业、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拥护贸仲章程及遵守贸仲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守则,能够保证办案时间等。
此外,在任监察官、在任法官及其他现职工作人员、在任检察官不得兼任仲裁员。如果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22. 如何组建仲裁庭?
首先要看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数量,通常为三名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多默认为独任仲裁员,根据案件情况也会相应调整;内地仲裁机构则多默认为三名仲裁员,如果适用简易或快速仲裁程序,一般都为独任仲裁员。
若仲裁庭为三名仲裁员,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若仲裁庭为独任仲裁员,一般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组庭实践中,三人仲裁庭的第三名仲裁员及独任仲裁员,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特别约定,一般都是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
需关注多方当事人参与的仲裁案中关于组建仲裁庭特殊规则,例如,贸仲规则(2024版)第二十九条,对于多方当事人参与的仲裁,若由三名仲裁员组庭的,如果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方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贸仲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则三名仲裁员都将由贸仲主任指定,并从中确定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23. 仲裁员有哪些法律义务?
仲裁员在特定情形下必须回避,并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实践中,内地各仲裁机构都会制定相应的仲裁员行为守则或者规范等,比如贸仲的《仲裁员守则》、《仲裁员培训规定》及《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2023修订)》等及北仲的《仲裁员守则》,其中要求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审理案件,保持中立、独立裁决、对可能回避事由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进行书面披露以及在仲裁过程中继续进行披露等。
24. 什么情形下仲裁员必须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上述情形(三)为兜底情形的规定,仲裁机构在其仲裁员守则或规范中对该兜底情形的具体表现作了进一步规定。如贸仲《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2023修订)》第八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主要包括:(1)事先就本案争议向当事人、代理人提供过咨询意见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3)曾担任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咨询专家的;(4)当前或两年内,与当事人、代理人曾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有雇佣关系的; (5)当前或两年内,担任当事人或当事人关联单位法律顾问、代理人的;(6)近亲属在当事人或代理人所在单位工作的;(7)仲裁员或其近亲属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可能存在追索权的;(8)仲裁员或其近亲属、所在工作单位,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9)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实践中,若是针对仲裁员披露的情形提出回避的,仲裁员多会选择主动回避(但不代表该披露的情形会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25. 仲裁员回避后,如何确定替换人选?
仲裁员回避后,通常仲裁规则规定是按照原方式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如贸仲规则(2024版)第三十三条。
新《仲裁法》下仅规定了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并未对时间作出限制。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而在仲裁员回避后替换人选时,通常给与当事人较短的时间。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当事人
26. 如果我是外国当事人,参与仲裁需要公证认证主体证明文件吗?
诉讼程序中要求境外当事人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证明文件,如公司注册登记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护照页、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而仲裁程序通常没有此类强制性的法定要求,但根据案件需要,仲裁庭可能会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外国当事人提供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证明文件。
27. 仲裁程序开始后,我能追加当事人吗?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根本和基础。因而,追加当事人首先需要仲裁协议本身能够约束到该被追加当事人。新《仲裁法》并未有追加仲裁第三人相关规定,内地主要的仲裁机构对仲裁中追加当事人都有相关的规则设计。以贸仲为例,根据其贸仲规则(2024版)第十八条,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能够表面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提出追加申请。
如果您拟追加仲裁第三人,比较恰当的时机是仲裁庭组成之前,因为如果仲裁庭已经组成,被追加当事人可能会要求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如此就需要重新组建仲裁庭。
代理人
28. 仲裁代理人是否有限制?
与诉讼代理人不同,新《仲裁法》对仲裁代理人没有限制。您可以委托律师,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您的仲裁代理人。委托律师的话,也不限制其执业区域,可以是中国律师,也可以是外国律师。您可以根据仲裁争议适用的法律和案件需要等,确定合适的仲裁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的数量也没有法定限制,取决于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同仲裁机构的规则在这方面有所不同。比如贸仲和北仲现行仲裁规则对于代理人的数量没有限制,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要求代理人数量限制在一至二名。在仲裁庭组成后,若一方新增代理人,需关注仲裁员是否可能存在回避情形。
如果您的代理人为律师且其本人还是受案仲裁机构的现任仲裁员,这可能会被认为存在利益冲突。需关注仲裁机构针对仲裁员的相关规定中是否有对该等代理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北仲《仲裁员守则》第九条明确禁止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秘书实施请客送礼或其他提供好处和利益。仲裁实践中不乏以此要求仲裁员回避以及回避不成而在裁决作出后申请撤销裁决的案件,不过当前主流观点认为律师仲裁员代理其所在仲裁机构案件并不必然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又如贸仲《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2023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员代理贸仲受理的仲裁案件的,自其代理案件之日起,在其本届聘期内不得以仲裁员身份在贸仲办理案件。
专家证人
29. 专家证人必须由仲裁庭指定吗?
专家证人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主要为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等技术性服务的,另一类为对外国法律或复杂法律问题提供解释或咨询等法律性服务的。专家证人可以为中国人或中国机构,也可以是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也可以由仲裁庭根据需要指定。
专家证人广义而言包括鉴定人,因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本身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您选定或与对方共同选定鉴定人时要注意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实践中,一些仲裁机构内部会有推荐的鉴定机构名册。
30. 专家证人参与仲裁的过程是怎样的?
专家证人应向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提交一份本人资质说明,该类声明为专家报告的一部分。
一般专家证人在接受委托后,需要在要求的合理期间内自行完成专家报告,并在专家报告完成后发送给各方当事人,由各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发表意见。
如果任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证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专家证人应当参加开庭,并在庭审中对专家报告作出解释,回答仲裁庭的问题以及经仲裁庭许可任一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等。仲裁庭也可以视情况决定举行专家证人会议,发出程序令就专家意见的提交、交换、审查与作证等作出安排。
如有必要,专家证人会在庭审结束后就相关问题提交补充专家意见。对专家证人的补充专家意见,各方当事人仍可继续发表意见。
仲裁程序
31. 提起仲裁有时间限制吗?
提起仲裁本身并无时间限制,但因为争议事项的最终胜诉权会受到时效的影响,最好还是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起仲裁。新《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适用诉讼时效,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该期间也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被中止或者中断计算。
例如,买方没有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卖方可以随时提起仲裁,要求买方按约支付货款;但如果卖方在买方明确拒绝支付货款满三年后才提起仲裁,则买方可以援引时效抗辩。
32. 如果有仲裁前置程序要求,必须遵守吗?
仲裁条款中会将协商、调解、专家评审等作为提起仲裁的前置程序,即“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此类条款设计可以促进友好解决争议及维系合作关系等。
如果不进行仲裁前置程序,则其仲裁裁决有可能会被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对于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期限的前置程序,例如仅原则性地约定了“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提起仲裁”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未履行此类前置程序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对于明确约定了具体履行程序/日期的前置程序,司法实践中既有认为未履行此类前置程序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也有相反意见。但从趋势上来看,近年来鲜有因此被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例。
部分仲裁机构也在其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除非仲裁协议有相反约定,否则未进行前置程序不影响仲裁申请和受理,以此来进一步降低前置程序对未来仲裁裁决效力的影响。例如,北仲国内规则(2026版)第十五条第(四)款、贸仲规则(2024版)第十二条第(二)款。
33. 仲裁过程一般都有哪些程序?

34. 仲裁庭都会开庭审理案件吗?
仲裁审理的原则是开庭审理,但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仲裁规则的规定,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仅通过书面完成审理环节。例如,北仲国内规则(2026版)第三十八条规定,“(四)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除非您或/和对方明确表示反对外,新《仲裁法》明确肯定在线仲裁活动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论线上或线下以及二者结合的混合模式,均属于开庭的一种类型,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规则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庭审的具体模式。例如,北仲国内规则(2026版)第三十八条规定,“(一)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开庭方式包括现场开庭和线上开庭。”
35. 仲裁开庭过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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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通常为5日)。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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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让仲裁庭迅速掌握案件背景以及己方核心观点,各方合理运用PPT等演示工具进行可视化陈述的方式较为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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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为节省庭审时间,仲裁庭会提议庭后核对证据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其可在仲裁案件秘书的监督下庭后进行证据核对。 庭审中和/或庭审后提交的证据,如果双方同意,双方可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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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庭无法回答,可征得仲裁庭同意后庭后书面补充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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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仅对举证责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对举证责任分配也是类似的原则性规定,对举证期限等会有比较具体的要求,也会有援引并入指引性的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例如贸仲的《证据指引》。
实践中,若仲裁庭的成员大部分具有中国内地法学教育或执业背景(即大陆法系),仲裁地在中国内地,仲裁案件的实体适用法律又是中国法,那大概率仲裁庭会参照中国内地诉讼法律实践并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等对双方的举证责任作合理分配。
37. 仲裁庭最晚什么时间作出仲裁裁决?
裁决通常会在庭审终结后作出,具体时间需要结合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规则予以确定。通常涉外仲裁或者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作出;国内仲裁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相应的期限会更短,一般在仲裁庭组成后2-3个月内作出。例如,北仲国内规则(2026版)第六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调解
38. 我可以在仲裁中要求调解吗?
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您可以要求调解。调解程序既可以由仲裁庭组织(仲裁庭调解),也可以由仲裁庭之外的调解员(独立调解)进行。无论您选择哪一种调解模式,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将会暂停,直至调解程序结束(调解成功或失败)。需要注意的是,独立调解需要您另行支付调解费用,仲裁庭调解则无需支付。
新《仲裁法》规定如果仲裁庭调解失败,应当及时做出裁决;如果调解成功,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合意制作裁决书,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如果一方在签收之前反悔,此时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
独立调解多散见于各家仲裁规则。例如,北仲国内规则(2026版)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的规定向本会调解中心申请由调解员进行调解。”
39. 仲裁中调解的调解员必须是仲裁员吗?
仲裁过程中,仲裁庭通常会在庭审结束后询问各方是否有调解意愿,这种情形下,若各方都有调解意愿的,自然是仲裁庭作为仲裁员进行调解。当然,争议各方也可以选择完全独立于仲裁的调解程序,此类程序中调解员就不是审理案件的仲裁员了,不少仲裁机构都有推荐调解员名册可供选择。
40. 仲裁中调解具体怎么进行?
仲裁中调解的方式和过程都比较灵活,一般仲裁庭会综合利用单方和双方会谈的方式进行沟通,比如先分别与各当事人单独沟通,再召集一起沟通等或者全程都单独沟通等,在这个过程中,充分了解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诉求。
因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已经比较充分地听取了各方意见,其作为调解员,不仅可以用合适的方式表达从仲裁员视角对各方主张当前的初步考虑,也会用其丰富的经验为各方提供一些解决方案,还会引导各方考量未来利益和合作等,总之,这样一套组合拳打下来往往都会取得比较好的定分止争的效果,仲裁实践中,有相当多的争议,在庭审当天就能调解成功。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选择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或结果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如果调解不成,则仲裁程序继续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相对方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救济渠道
41. 仲裁裁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是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需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需要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42. 如果我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有什么法律救济渠道吗?
您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在申请裁决执行案件中申请不予执行。如果您选择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如果您选择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裁决执行人没有申请执行,您是不能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在裁决执行程序中,若您申请了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管辖法院受理的,或者您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43. 如果我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我能申请重新仲裁吗?
重新仲裁是附属于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特别程序。您不能直接申请重新仲裁,但您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包括,(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实践中,为支持仲裁,重新仲裁的启动不限于前述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对超裁等情形也会倾向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以给与仲裁庭自我纠错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仲裁程序仍然是原仲裁庭审理,且仲裁庭的审理范围需围绕人民法院认定的裁决存在的瑕疵部分;当事人原则上不得增加、放弃部分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也不得撤回原来仲裁申请,除非当事人各方就此达成一致或者撤回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撤销该重新仲裁裁决。
裁决的执行
44. 我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对于中国内地的裁决,您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涉外裁决,且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内地,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境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该情形下,具体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需要根据当地法院程序法律确定。
对于外国裁决,同样地,您可以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如果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内地的,您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仲裁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以限制、歧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有权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实行对等原则。
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裁决,您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及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您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您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且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对于台湾地区的裁决,您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裁决获得认可后再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
45. 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对于中国内地的涉外裁决,由申请人提出证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一)没有仲裁协议;(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若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中国内地的非涉外裁决,由申请人提出证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一)没有仲裁协议;(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若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外国裁决,如果裁决在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人民法院主要依据纽约公约来裁定是否承认及执行,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的情形,通俗语言来讲,主要包括:(一)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二)未适当通知而没有给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三)构成超裁;(四)程序违反仲裁规则及仲裁地法律;(五)裁决不是终局的;(六)裁决的争议事项没有可仲裁性;(七)违反公共政策/利益。如果裁决不是在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则人民法院会按照互惠原则来办理。对于港澳台地区的裁决,相关的不予认可及执行的情形与纽约公约的情形大同小异。
46. 如果我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还能上诉吗?
对于中国内地的裁决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您申请复议或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您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对于外国裁决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基本原则是不予受理,但也有例外情形,比如若相关裁定作出前没有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对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定。
裁决的撤销
47. 我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您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于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涉外裁决,您可以向仲裁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48. 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会撤销仲裁裁决?
对非涉外裁决,由申请人提出证据,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形包括:(一)没有仲裁协议;(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若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以法律规定之外的情形申请撤销裁决,通常法院不会支持的。
对涉外裁决,由申请人提出证据,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形包括:(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此处应为“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此处应为“当事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若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49. 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实践中,某些对仲裁友好且经验丰富的人民法院,所需要的时间会更短。
50. 对仲裁裁决撤销的裁定,我还有什么法律救济吗?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撤销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您不能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检察机关对此类裁定提起抗诉的,法院也不会受理。
如果此类裁定确实存在错误,且裁定作出前没有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那也还是有法律救济途径的,比如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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