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信披违规,为什么不是“罚一次”那么简单——从“或者”到“并且”——信披风险的连环反应
2026.07.02 | 作者:沈纯 李翔榕 | 来源:投资基金

上一篇我们用四年数据说明了一件事:监管的浪潮在升级。

 

但数据有一个盲区。它告诉你“被罚了多少家”,却没告诉你一家机构被罚时,到底同时承受了几重打击。

 

很多管理人对处罚的想象,停留在“收到一张罚单、改正、翻篇”。这是把信披违规理解成一道单选题——在自律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之间,“或者”会落到一个。

 

现实是一道连环题。它们之间不是“或者”,而是“并且”。

 

一个最新的注脚

 

就在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闻称,深圳证监局对玖瀛资产、腾创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两家机构合计罚没5800余万元,刷新了私募行业单案处罚纪录。这是一个典型的“利益输送+信披违规”的复合型案例。

 

这张罚单里有几个信号,与本文要展开的四环逻辑高度契合。我们将在下文中逐一标注。

 
 
第一环:自律处分与行政监管,可以同时降临

 

过去,私募违规多由中基协在行业内部处理。处分手段以限期整改、公开谴责为主,力度相对温和。证监局的介入相对较少,二者之间有着较为清晰的边界。

 

但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后,这个边界正在消融。

 

自律处分与行政监管不再是替代关系,而是叠加关系。同一个信披问题,中基协可以依据行业自律规则作出纪律处分,证监局可以依据《私募条例》作出行政监管措施甚至行政处罚。一个走的是行业自律通道,一个走的是行政执法通道——两个通道互不排斥,可以并行启动。

 

更关键的是,两个体系之间自有联系机制。中基协配套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就明确,“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协会可以对外公示,并记入协会诚信档案”。协会的“红牌”和证监局的“罚单”,可以为同一件事同时亮起。两条线并行,意味着你同时要打两场仗——一场在协会,一场在证监局。两边的节奏不同、尺度不同、后果也不同。

 

玖瀛资产案印证了什么:

 

此次深圳证监局对玖瀛资产、腾创投资开出罚单的同时,中基协也将启动注销两家机构管理人登记的程序。行政处罚与自律管理同步推进——两条线不是先后关系,而是同时启动、并行落地。

 

这正是第一环“叠加”逻辑的完整兑现。更值得关注的是,两家机构并非毫无征兆。早在2025年5月,玖瀛资产就已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施自律处分,原因是“违规为相关方代持债务融资工具”。从协会处分,到证监局创纪录罚单,再到中基协注销登记,不到一年走完了从触碰红线到彻底出清的全过程。一旦进入监管视野,多个体系可能轮番介入,不留喘息空间。

 

 
第二环:机构与个人,双罚制下无人旁观
 

传统上,私募违规的处罚逻辑是“罚机构为主”。机构挨罚,个人追责较少——在2023年前的很长时间里,这是行业默认的规则。

 

但这个逻辑正在被打破。

 

从《私募条例》到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追责范围正在从机构向个人系统性延伸。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乃至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都可以成为被追责的对象。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追责对象的界定以“行为”为核心——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相关人员是否组织、指使或配合了违规行为,而非是否具有某种身份标签。

 

处罚不再止于公司账户。机构被罚的同时,签字的高管、分管的副总、经手的合规负责人,都可能被单独追责。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或配合了违规行为,同样逃不掉个人责任。

 

个人被追责的后果,远不止罚款本身。证券市场禁入意味着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在行业从业。行政处罚记录进入个人征信系统。公开谴责和警告记入个人档案,影响整个职业生涯。

 

从“罚机构”到“机构和人都罚”,从“高管担责”到“幕后控制人也逃不掉”——追责逻辑已经变了。当合规风险来临时,每一个人——从股东、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到合规负责人,再到幕后的实际控制人——都需要问自己:如果出事,我准备好了吗?

 

玖瀛资产案印证了什么:

 

本次处罚对个人责任的追究,有三个值得关注的细节:

 

第一,实控人被穿透追责。玖瀛资产与腾创投资在工商登记上并无股权关联,但深圳证监局穿透认定两家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办公场地、工作人员混同”。实控人鲍娇燕被罚款90万元,同时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和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

 

第二,执行层一并被追。投资经理、交易员各被罚款9万元。两人明知相关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仍然执行了实控人的交易决策,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意味着,即便是执行指令的人而非决策者,如果明知指令有问题仍然照办,同样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新规之下只会更严。该案处罚发生在9月1日新规生效之前,适用的是现行法律框架。新规施行后,越来越多的违规行为被纳入监管的细则和范围内,个人追责范围只会更宽。

 

 
第三环:行政与民事,证据互为引线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开的。

 

它会出现在证监局官网,被各类法律数据库和金融数据平台收录。投资者能看到,合作机构也能看到。

 

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有利证据使用。监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就是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的首要证据。监管机关查清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经法庭审理,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被法庭采信——这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的举证门槛。

 

更需警惕的是示范效应。一位投资者拿到胜诉判决,其他投资者可能集中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索赔案件常常以“系列案”的形式出现。行政罚款有法定上限,可以预算。民事赔偿以投资者实际损失为基准,金额没有法定上限。

 

行政线上的一次认定,可能在民事线上撬动远超罚款金额的赔偿请求。

 

这就形成了一个连锁反应:监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 → 认定信披违规事实 → 投资者依据该认定提起民事诉讼 → 法院以监管认定作为判决依据 → 赔偿金额远超行政罚款。在这个链条中,每一环都在加强下一环的确定性。

 

玖瀛资产案预示了什么:

 

5800余万元罚没金额是迄今为止私募行业单案最高纪录。高额罚单本身具有极强的新闻传播力,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违法事实涉及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主体输送利益,直接损害了投资者权益。后续可能出现投资者索赔的跟进,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

 

 
第四环:民事与刑事,一根引线可以牵出更大的雷

 

信息披露违规往往是后续更严重问题的“引爆点”。

 

在投资者深挖、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中,一处虚假披露可能牵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更深层的违法犯罪问题。很多最终走到刑事程序的案件,最初暴露的不过是一次“看起来不大”的信披违规。

 

刑事责任一旦触发,后果不可逆转。不仅面临财产刑,更面临人身自由的限制。即便最终未被定罪,刑事调查过程本身也足以对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正常经营和声誉造成毁灭性打击。

 

信披违规,有时不是一个独立的错误,而是一根引线。引线本身或许不长,但它连接着的,可能是更大的雷。

 

玖瀛资产案预示了什么:

 

中国证监会在官方新闻明确披露:对于该案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原则,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这意味着,行政处罚不是终点。刑事追诉的大门已经打开。

 

 
四环的真实概率:一次诚实的评估

 

以上四环,不是理论推演,而是法律责任叠加机制运转起来的真实逻辑。但它们触发的概率并不相同。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初步评估如下:

 

第一环(自律处分+行政监管并行):高概率,且仍在攀升。

 

2023年《私募条例》施行后,中基协与证监局的信息共享机制已经常态化运转。在当前环境下,一旦被其中一个体系正式启动调查,另一个体系介入的概率很高。这是四环中触发最频繁的叠加——也是机构和相关人员最需要前置防范的一环。

 

第二环(双罚制追究个人):中高概率,在重大案件中已成标配。

 

在2023年之前,私募领域对个人追责相对克制。但随着新规将“双罚制”逐档写入处罚条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乃至实际控制人同步追责,正在从“例外”走向“原则”。个人不再有安全垫——这是当前阶段最需要更新认知的一环。

 

第三环(行政处罚引发民事索赔):中等概率,但一旦触发后果严重。

 

不是每一起行政处罚都会引发民事诉讼。投资者是否起诉,取决于损失大小、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但当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明确指向“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投资者起诉的门槛被大幅降低——监管认定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此时,民事索赔的启动概率显著上升,且一案胜诉可能引发多案跟进。

 

第四环(民事或行政程序引发刑事追诉):低概率,但一旦触发即不可逆转。

 

简单的信息披露瑕疵(如定期报告内容不完整、迟延披露)通常不会触发刑事程序。但如果底层存在更严重的问题——资金挪用、职务侵占、非法集资等,刑事风险会直线上升。信披违规本身是引线,引线点燃的是底下那个雷。概率虽低,但一旦触及,后果是毁灭性的:不仅面临财产刑,更面临人身自由的限制。即便最终未被定罪,刑事调查过程本身也足以终结一家机构的正常经营。

 

 

连环,正在发生

 

连环不是危言耸听的理论推演,而是现行法律体系下已经落地的真实图景。

 

把这四环连起来看,一次信披违规走到极致将是:

 

自律处分 + 行政处罚 + 民事索赔 + 刑事责任 + 自然人双罚 + 股东、实控人追责。

 

更关键的是:这四环不是等第一环走完再启动第二环,而是几乎同步触发。当机构还在应对协会的自律调查时,证监局的行政处罚程序可能已经启动,投资者的民事起诉可能已经立案。多个程序和战线,交叉推进、互相影响。

 

应对这样的局面,需要的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反应,而是一个全局视野下的协同策略。关于这种策略如何构建,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展开。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订阅我们
*
*
*
*
*
*
单击刷新
您感兴趣的业务领域(可多选)
您感兴趣的行业领域(可多选)
温馨提示:
提交本表单视为您希望收到植德律师事务所行业研究报告、出版物。
免责声明:
您订阅的行业研究报告、出版物不代表植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请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或寻求帮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