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篇,我们谈了监管趋势、谈了责任连环。接下来两篇,我们不讲原理,只给工具。
距离《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新规”)9月1日生效已不到60天。与其等监管敲门,不如先自己把门内检查一遍。
这份自查清单围绕新规的核心要求展开,重点关注新规与过往自律规则相比发生变化或者增设义务的条款。每一项后面都标注了对应的规则出处。过去合规,不等于未来也合规。
(另,关于中基协2026年6月5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专项梳理。)
建议您打印出来,在机构内部逐条核对一遍——能打勾的打勾,打不了勾的或者犹豫的,可能就是未来的风险敞口。

新规要求管理人、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不是简单在系统上传书面模板,而需要是一个能真实运转的信披操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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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 |
是/ 否 |
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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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披管理制度已覆盖新规全部要求?(第三十一条) |
☐ |
若未根据新规更新的,制度可能形同虚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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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建立了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
☐ |
未公开信息的泄露和利用,是独立的违规类型,与信披违规可能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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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已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第三十条) |
☐ |
“人”的缺位意味着制度的空转。没有明确责任人,制度写得再好也无法落地。在监管检查时,“谁负责”是第一个问题。 |
重点警示: 制度建设的核心不只在于“有没有”,更在于“用没用”。新规之下,监管可能穿透核查制度是否被真实执行——培训记录、会议纪要、审批流程,缺一不可。

核心原则一句话:该说的要说到,说到的要准确,不能公开的绝对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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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 |
是 / 否 |
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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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投资者披露的信息,是否同时满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项要求?(第三条) |
☐ |
四性缺一不可,每一项都是独立的合规标尺,且均可触发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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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渠道、方式、频率进行披露?(第八条) |
☐ |
不按合同披露,涉及的不只是合同双方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监管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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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是否向投资者明确了信披事项的咨询联络方式和应急机制?(第八条) |
☐ |
投资者找不到人、问不到信息,本身就是违规,同时还有违约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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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是否始终按照约定的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披露信息,即有无出现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第十条) |
☐ |
非公开是私募的底线。微信群、公众号、公开活动中的变相公开披露,同样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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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 |
是 / 否 |
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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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自愿增加披露的内容,是否与法定披露相互冲突或产生误导?(第九条) |
☐ |
自愿不是免责。增加披露的信息如果构成了误导,同样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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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是否存在出于营销目的的临时性、选择性披露?(第九条) |
☐ |
报喜不报忧,是新规明确禁止的行为。选择性披露不仅在行政监管层面触发责任,也是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的常见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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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 |
是 / 否 |
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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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是否全面、客观地揭示了风险并作出相应提示?(第十二条) |
☐ |
风险揭示不是免责声明。敷衍了事的“模版式”提示,不视为充分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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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 |
是/ 否 |
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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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七条) |
☐ |
这是最核心的红线。一旦触碰,将被全方位追究责任——行政处罚、自律处分、民事赔偿、刑事罪责层层叠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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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是否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第十七条) |
☐ |
对未来的业绩做出预测性陈述,一律禁止。“大概率”“预计”“有望”等措辞均需谨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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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第十七条) |
☐ |
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承诺,均为禁止性行为,包括微信对话中的“保证”“兜底”等表述,同样会被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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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是否涉嫌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第十七条) |
☐ |
非公开是私募的法定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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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是否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者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第十七条) |
☐ |
新规对业绩展示的规范比以往更严格。“最佳”“第一”等用语需格外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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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是否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私募基金?(第十七条) |
☐ |
这条看似与信披无关,实则常出现在营销材料和路演中。在推介自家产品时贬低同业,不仅违反禁止性规定,还可能引发商业诋毁纠纷。 |
重点警示:过往处罚案例中,“保本保收益”和“虚假记载”占比最高。建议管理人重点排查所有对外宣传材料、路演PPT、微信沟通记录——任何一条擦边球的表述,都可能在监管调查中被单独列为一档违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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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 |
是 / 否 |
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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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是否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要求编制并披露?(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 |
☐ |
延期报告是常见的被罚事由。新规分别明确了不同类型基金的定期报告时限,模糊空间已被压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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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生应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后,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披露?(第二十七条) |
☐ |
新规对“重大事件”的列举范围广,不可漏报。凡是触及所列情形,无论影响大小,都应当启动临时报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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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是否向投资者说明有关原因并进行风险提示?(第二十七条) |
☐ |
不仅要披露重大事件,对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还要做原因解释和风险提示。若涉及争议解决,是否做了这步可能成为责任分配的关键因素。 |
重点警示:新规对“重大事件”的界定比过去更加宽泛。建议管理人对照第二十七条逐项梳理——凡是触发事件,无论影响大小,都应当启动临时报告程序。

委托披露不是免责牌,托管人的提醒更不能忽视。基金产品通常涉及托管人、销售机构等其他主体,但这不等于管理人可以把合规责任“外包”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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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 |
是/ 否 |
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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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委托销售机构披露信息的,是否同样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四条) |
☐ |
委托不是免责牌。销售机构出错,管理人同样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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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托管人出具的托管报告、复核意见是否及时取得并妥善存档?(第十四条) |
☐ |
托管人的复核审查是重要的独立验证。该存档而未存档的,既影响合规证明能力,也可能在争议中丧失关键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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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有无及时将托管人复核所需信息向其提供,并向投资者披露托管复核的信息?(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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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的复核审查离不开管理人提供的材料,若管理人提供的材料有问题,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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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托管人发现信息错误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管理人是否及时处理并反馈?(第十五条) |
☐ |
对托管人提示置若罔闻,会加重管理人的主观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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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 |
是/ 否 |
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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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披相关的全部文件(含审核过程记录、发送记录)保存期限是否满足20年要求?(第三十四条) |
☐ |
从10年到20年,是本次新规的重大变化之一。保存范围包括审核过程记录、发送记录,不仅仅是最终披露文件。建议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双轨保存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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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 |
是/ 否 |
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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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股东、合伙人、实控人是否清楚自己的配合与告知义务,不得隐瞒、提供虚假信息、组织或指使违规?(第三十二条) |
☐ |
实控人的信披配合义务已被法定化。一旦违反,将承担直接法律责任。管理人的牌照可以再申请,但幕后人的自由被限制、交易被禁止、金钱被罚没,则是致命一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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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知晓:面对监管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三十五条) |
☐ |
拒绝、阻碍调查本身就是独立的新违规行为。 |
打不了勾或犹豫,意味着什么
请注意:以上每一条都不是“建议动作”,而是新规之下被逐条拆解、可被压实的强制性行为规范。违反任一项,都可能对应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如果这份清单里有任意一项以上打不了勾或让您犹豫不决,意味着您的机构在新规生效后,处于明确的风险敞口中。
如何使用这份清单
今天:打印出来,由合规负责人主持,逐条勾选第一轮。
一周内:对勾选“否”或“不确定”的项目,指定专人限期整改。
8月中旬前:再次复核,确保所有项目均为“是”。
9月1日前:由合规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特别提醒:如果自查过程中发现了可能已经构成违规的问题——比如过去的报送信息存在不实——您需要的不仅仅是内部整改,而是尽快寻求专业评估。错误的“自我纠正”操作,反而可能让事态复杂化。
下篇预告
本文聚焦的是《信披办法》本身的法规红线。但合规不止于此——2026年6月5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在定期报告内容、穿透披露、审计标准、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自律处分与诚信档案联动等方面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
下篇(第4篇)将专题梳理《实施细则》的自查清单——守住法规底线之后,协会的自律关卡你过了吗?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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