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生效前最该做的一件事:一份信披合规自查清单(上)——对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条文,逐项自检您的“风险敞口”
2026.07.09 | 作者:沈纯 | 来源:投资基金

前两篇,我们谈了监管趋势、谈了责任连环。接下来两篇,我们不讲原理,只给工具。

 

距离《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新规”)9月1日生效已不到60天。与其等监管敲门,不如先自己把门内检查一遍。

 

这份自查清单围绕新规的核心要求展开,重点关注新规与过往自律规则相比发生变化或者增设义务的条款。每一项后面都标注了对应的规则出处。过去合规,不等于未来也合规。

 

(另,关于中基协2026年6月5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专项梳理。)

 

建议您打印出来,在机构内部逐条核对一遍——能打勾的打勾,打不了勾的或者犹豫的,可能就是未来的风险敞口。

 
 
一、制度建设:地基牢不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新规要求管理人、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不是简单在系统上传书面模板,而需要是一个能真实运转的信披操作体系。

 

自查项

/ 否

风险提示

1. 信披管理制度已覆盖新规全部要求?(第三十条)

根据新规更新的,制度可能形同虚设。

2. 是否建立了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泄露和利用,是独立的违规类型,与信披违规可能并行

3是否已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第三十条)

“人”的缺位意味着制度的空转。没有明确责任人,制度写得再好也无法落地。在监管检查时,“谁负责”是第一个问题。

 

重点警示: 制度建设的核心不只在于“有没有”,更在于“用没用”。新规之下,监管可能穿透核查制度是否被真实执行——培训记录、会议纪要、审批流程,缺一不可。

 

 

二、基础义务:你的信披“达标”了吗(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
 

核心原则一句话:该说的要说到,说到的要准确,不能公开的绝对不公开。

 

自查项

 / 否

风险提示

4. 对投资者披露的信息,是否同时满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项要求?(第三条)

四性缺一不可,每一项都是独立的合规标尺,且均可触发行政处罚。

5.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渠道、方式、频率进行披露?(第八条)

不按合同披露,涉及的不只是合同双方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监管问责

6. 是否向投资者明确了信披事项的咨询联络方式和应急机制?(第八条)

投资者找不到人、问不到信息,本身就是违规,同时还有违约风险

7. 是否始终按照约定的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披露信息即有无出现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第十条)

非公开是私募的底线。微信群、公众号、公开活动中的变相公开披露,同样违规。

 
 
三、自愿披露与方式:有没有踩到“营销的线”(第九条)

 

自查项

 / 否

风险提示

8. 自愿增加披露的内容,是否与法定披露相互冲突或产生误导?(第九条)

自愿不是免责。增加披露的信息如果构成了误导,同样违规。

9. 是否存在出于营销目的的临时性、选择性披露?(第九条)

报喜不报忧,是新规明确禁止的行为。选择性披露不仅在行政监管层面触发责任,也是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的常见切入点。

 

 
四、风险揭示:说清楚了吗(第十二条)

 

自查项

 / 否

风险提示

10. 是否全面、客观地揭示了风险并作出相应提示?(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不是免责声明。敷衍了事的“模版式”提示,不视为充分履行义务。

 

 

五、禁止性行为:这七条,一条都不能碰(第十七条)

 

自查项

/ 否

风险提示

11. 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七条)

这是最核心的红线。一旦触碰,将被全方位追究责任——行政处罚、自律处分、民事赔偿、刑事罪责层层叠加。

12. 是否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第十七条)

对未来的业绩做出预测性陈述,一律禁止。“大概率”“预计”“有望”等措辞均需谨慎使用。

13.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第十七条)

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承诺,均为禁止性行为,包括微信对话中的“保证”“兜底”等表述,同样会被查处。

14. 是否涉嫌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第十七条)

非公开是私募的法定边界。

15. 是否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者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第十七条)

新规对业绩展示的规范比以往更严格。“最佳”“第一”等用语需格外谨慎。

16. 是否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私募基金?(第十七条)

这条看似与信披无关,实则常出现在营销材料和路演中。在推介自家产品时贬低同业,不仅违反禁止性规定,还可能引发商业诋毁纠纷。

 

重点警示:过往处罚案例中,“保本保收益”和“虚假记载”占比最高。建议管理人重点排查所有对外宣传材料、路演PPT、微信沟通记录——任何一条擦边球的表述,都可能在监管调查中被单独列为一档违规事由。

 

 

六、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时点和内容对吗(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

 

自查项

 / 否

风险提示

17. 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是否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要求编制并披露?(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

延期报告是常见的被罚事由。新规分别明确了不同类型基金的定期报告时限,模糊空间已被压缩。

18. 发生应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后,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披露?(第二十七条)

新规对重大事件的列举范围广,不可漏报。凡是触及所列情形,无论影响大小,都应当启动临时报告程序。

19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是否向投资者说明有关原因并进行风险提示?(第二十七条)

不仅要披露重大事件,对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还要做原因解释和风险提示。若涉及争议解决,是否做了这步可能成为责任分配的关键因素。

 

重点警示:新规对“重大事件”的界定比过去更加宽泛。建议管理人对照第二十七条逐项梳理——凡是触发事件,无论影响大小,都应当启动临时报告程序。

 

 

七、委托披露和托管:不是“编外合规”(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委托披露不是免责牌,托管人的提醒更不能忽视。基金产品通常涉及托管人、销售机构等其他主体,但这不等于管理人可以把合规责任“外包”出去。

 

自查项

/ 否

风险提示

20. 委托销售机构披露信息的,是否同样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四条)

委托不是免责牌。销售机构出错,管理人同样担责。

21. 托管人出具的托管报告、复核意见是否及时取得并妥善存档?(第十四条)

托管人的复核审查是重要的独立验证。该存档而未存档的,既影响合规证明能力,也可能在争议中丧失关键证据。

22. 有无及时将托管人复核所需信息向其提供,并向投资者披露托管复核的信息?(第十五条)

 

托管人的复核审查离不开管理人提供的材料,若管理人提供的材料有问题,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3. 托管人发现信息错误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管理人是否及时处理并反馈?(第十五条)

对托管人提示置若罔闻,会加重管理人的主观过错。

 

 

八、档案与保存:从10年到20年(第三十四条)

 

自查项

/ 否

风险提示

24. 信披相关的全部文件(含审核过程记录、发送记录)保存期限是否满足20年要求?(第三十四条)

10年到20年,是本次新规的重大变化之一。保存范围包括审核过程记录、发送记录,不仅仅是最终披露文件。建议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双轨保存机制。

 

 

九、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得隐于幕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自查项

/ 否

风险提示

25. 股东、合伙人、实控人是否清楚自己的配合与告知义务,不得隐瞒、提供虚假信息、组织或指使违规?(第三十二条)

实控人的信披配合义务已被法定化。一旦违反,将承担直接法律责任。管理人的牌照可以再申请,但幕后人的自由被限制、交易被禁止、金钱被罚没,则是致命一击。

26. 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知晓:面对监管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调查本身就是独立的新违规行为。

 

打不了勾或犹豫,意味着什么

 

请注意:以上每一条都不是“建议动作”,而是新规之下被逐条拆解、可被压实的强制性行为规范。违反任一项,都可能对应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如果这份清单里有任意一项以上打不了勾或让您犹豫不决,意味着您的机构在新规生效后,处于明确的风险敞口中。

 

如何使用这份清单

 

  • 今天:打印出来,由合规负责人主持,逐条勾选第一轮。

  • 一周内:对勾选“否”或“不确定”的项目,指定专人限期整改。

  • 8月中旬前:再次复核,确保所有项目均为“是”。

  • 9月1日前:由合规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特别提醒:如果自查过程中发现了可能已经构成违规的问题——比如过去的报送信息存在不实——您需要的不仅仅是内部整改,而是尽快寻求专业评估。错误的“自我纠正”操作,反而可能让事态复杂化。

 

下篇预告

 

本文聚焦的是《信披办法》本身的法规红线。但合规不止于此——2026年6月5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在定期报告内容、穿透披露、审计标准、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自律处分与诚信档案联动等方面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

 

下篇(第4篇)将专题梳理《实施细则》的自查清单——守住法规底线之后,协会的自律关卡你过了吗?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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