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
私募基金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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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常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2022年4月29日,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常州市商务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常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常州QFLP试点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5月12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于2022年4月12日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南沙QFLP试点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5月13日正式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通知》”)。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基金业协会发布发布《基金仲裁典型案例》

2022年5月,基金业协会与相关仲裁机构共同遴选出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仲裁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以案析理,引导行业守法合规,坚守信义底线,提示投资者依法理性维权,不断凝聚行业共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推动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

2022年5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23项政策举措,以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加快恢复发展。

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

022年5月1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规定》”),在充分整合吸收过往资格管理相关碎片式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资格管理类基本规则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

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

2022年5月13日,为规范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支持证券公司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履行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指引》”)。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管理人办法》”)。

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服务的问答》

2022年5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服务的问答》(“《问答》”),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业务开展做出调整和衔接安排,优化自律管理与服务方式,积极支持地方防疫及复工复产。

上海市国资委发布《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备案工作指引(试行)》(草案)

2022年5月18日,上海市国资委发布《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备案工作指引(试行)》(草案)(“《工作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有国资评估管理政策中,对基金份额评估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指引》的制定,将填补这部分的政策空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流程审批、完善项目评估程序、明确报告审核要求。

基金业协会更新异常经营机构、疑似失联机构、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机构公告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5月6日发布注销29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

基金业协会分别于5月13日、5月16日和5月23日公布了对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北京征和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中投骏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其高管、深圳前海实盈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高管、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字〔2022〕4、5、6、7、8、9、10、11、12、13、14、15、16、17、18、21、22号)。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

北京证监局分别于5月7日、5月1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北京金谷信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对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涉诉案例分析

2021年5月31日,上海市金融法院作出(2020)沪74民终461号二审民事判决,明确在管理人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未对基金产品进行过风险评级,未认定产品与客户相互匹配的情形下,应认定管理人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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