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3月17日“北京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宣讲会”7大要点解读

编者按: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在201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4号文”)。4号文对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运作提出了包括法律意见书在内的更高要求,但由于4号文高度概括的特点,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照4号文进行整改时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疑问。基于此,协会于3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宣讲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受邀参会,并与大家分享本次宣讲会的要点。

本次宣讲会于2016年3月17日在协会举办。此次宣讲会一共对4号文相关的上百个问题进行了补充及释疑。我们对其中的重点、难点及需要注意的细节性问题总结如下,供各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

1.自律管理基础下的信息披露

协会表示,登记备案只是第一步,管理人还应当进行季度、年度以及重大事项的报告。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私募证券内部交易、操纵股价以及私募股权非法集资,导致整个私募基金行业非常混乱。4号文的出台,既是为了从外部监管的方面加强整个行业的规范程度,更是为了从内部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意识。

对于保壳和倒壳的行为,协会明确表示不支持甚至是反对,并指出备案并非“一备了之”,登记之后的机构应当履行持续报告的义务(4号文有相对细致要求),并且要持续遵守协会的一系列规则,协会认为“这是保证持续合规的基础”。同时,协会表示将陆续发布一系列的规则,配合4号文,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

2.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作为4号文中明确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协会再次强调,该法律意见书旨在通过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背书,同时,也是协会反对保壳、倒壳的体现。

协会对法律意见书提出了诸多要求,包括“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认定的证据和理由”、“对每个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要对管理人登记是否符合协会相关要求发表整体性意见”等;同时要求保存尽职调查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如果没有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和论证理由,该法律意见书将不被接受。

关于法律意见书,协会目前关注的要点还包括:(a) 系统填报数据和法律意见书要一致(这是目前最大的问题,不一致的,应当特别说明,一旦因信息不一致被驳回,则需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专门说明);(b) 意见书需要证据支撑;和(c) 法律意见书指代要正确。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审阅、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向行政、司法、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询证、网络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等。

协会将对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包括约谈高管、现场检查及向证监局、证监会等机构咨询等),并视情况在登记或者重大变更的反馈意见中进一步询问,并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者出具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果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将无法登记,同时协会将披露该律所及律师的名字,并严肃追责。

如果法律意见书不清洁(即出具保留意见),很难通过备案,必须整改之后才能出具。目前大量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协会要求,我们将紧密跟进最新的动态及协会最新的要求。

鉴于每个机构都不一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价格无法进行标准化,也不存在官方的法律意见书版本,但协会近期将进行问答,并对法律意见书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对于已登记且备案产品的管理人,协会将在之后的监管中,视具体情形要求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

3.风控和内控尽职调查的要求

协会对风控制度提出了三点要求:”是否有制度“、”制度是否符合《内控指引》“及”制度是否具有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譬如, 是否与组织架构和人员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

协会鼓励选择在协会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实现风控和内控目标。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风控负责人。

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协会表示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是合法的从业机构即可。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参照“问答7”,协会鼓励名称中使用“私募”,但不做硬性要求。

外贸、商贸、制造之类的营业范围都属于禁止性范围。“投资咨询”是卖方业务,将被重点关注,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不符合要先整改才能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交审核。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一个区域, 律师应当如实陈述,并保证真实存在。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金

尽管对资本金的数额没有强制要求,但协会对实缴资本一项十分重视,并且如果实缴为“0”或者仅达到注册资本的25%,协会将会特别提示,同时要求律师对其进行合理解释。

如果管理人已经登记满一年,则必须提交财务报告,不满一年的,不强制要求提交。对于募集规模,需要银行或会计师等第三方出具证明。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

某些基金管理人为了规避合格投资人的限制,在某些基金产品中以非员工冒充员工,造成存在大量假冒员工的情况,这属于协会的关注事项。协会可能会要求提供在职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甚至需要核查相关人员的社保。

协会不限制高管的兼职,但是应该是合理兼职。

7.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

备案的时点是首轮募集之后就要备案。如果分支机构过多(譬如“易租宝”),协会将重点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4号文之后基金的登记和备案仍然在进行,并没有暂停, 登记流程和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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