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金融监管观察 | 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短线交易规则


作者 植德金融部


一、短线交易的立法


(一)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二)立法目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证券法》的释义,大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有较多的表决权,属于《证券法》定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优势地位,通过频繁地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而影响该种股票的价格,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证券法》作出了关于短线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三)违规后果


根据《证券法》第189条的规定,大股东违反《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资产管理及其他机构投资领域的豁免


(一)豁免的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44条在上述限制性规定之外,还给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针对特定情形给予豁免的授权。


(二)豁免的规则


中国证监会就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在特定情况(而非所有情况)下的短线交易豁免作了规定。


1. 公募基金的豁免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所制定的关于公募基金举牌与短线交易的监管规则,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几只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是否披露,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选择;鉴于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要约收购的功能,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不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此类披露。同时,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披露集中持股的行为引导市场操作股票。


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一只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则需要依法披露,并应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2. 社保基金的豁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证监函[2002]201号)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


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委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时,则应严格遵循《证券法》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三)未被豁免的资管业务领域


中国证监会未针对公募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以及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等施行上述豁免政策。


三、境外投资者是否有豁免?


(一)经典案例


在南宁糖业(上市公司)诉马丁居里投资公司(QFII)违反《证券法》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一案中,双方历时两年多最终在南宁市中院的协调下签署了《和解协议》。


根据《和解协议》,马丁居里同意一次性向南宁糖业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的等值美元作为和解款项,但《和解协议》约定:《和解协议》的签署并不代表马丁居里承认其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或者其它任何中国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也不代表南宁糖业承认马丁居里未违反前述规定。


(二)监管现况


无论沪港通、深港通还是QFII/RQFII渠道的A股投资,中国证监会均未针对境外投资者的A股投资给予任何关于短线交易的豁免。


(三)政策进展


2022年10月16日,多家媒体报道称,从监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外资投资A股的便利性,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外资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政策。


具体而言,措施为:在短线交易的问题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参照境内公募基金,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不需要合并计算。


考虑到大股东短线交易规则与大股东举牌规则密切相关,中国证监会针对境外公募基金的举牌规则可能也会有同步的政策。


四、短线交易规则的若干注意事项


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则,魔鬼出现细节中。实操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远不限于上述原则性规定,例如:


  • 短线交易主体的认定(是否参照举牌规则执行“实际持有”标准?)


  • 买入和卖出行为的认定(协议转让、认购定增股份等情形适用?)


  • 短线交易客体的认定(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具体范畴,包括存托凭证和可转债?)


  • 是否有其他豁免情形(公募基金持股被动超标的情况下为了遵守双10%的投资限制而采取的减持措施可否豁免遵守短线交易规则?)


  • 六个月的起算时点(以最后一笔为基准起算?)


  • 收益的计算(最高价减最低价?)



往期回顾:

1.《植德金融监管观察 | 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外汇监管合规》

2.《Regulatory Issues on Onshore Guarantee for Offshore Loans》

3.《植德金融监管观察 | 信托业转型新时代已开启——《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上)》

4.《植德金融监管观察 | 信托业转型新时代已开启——《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中)》

5.《植德金融监管观察 | 信托业转型新时代已开启——《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下)》


*本文由植德金融部邹野律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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