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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师在私人执业及内部法律顾问领域累积的丰富经验,涵盖以下领域的法律咨询:
- 协助一家领先的TMT集团于其上市后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就集团组织架构优化、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及重大资产收购事项提供专业意见,项目涵盖通信网络及基础设施资产的整合与战略性配置。
- 协助一家领先的TMT集团发行3亿美元零息担保票据,由德意志银行担任唯一账簿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并由Linklaters、Clifford Chance及Conyers Dill & Pearman担任境外法律顾问;
- 协助一家领先的TMT集团向机构及/或专业投资者建议发行以美元计值的优先无担保票据,本金额合共高达2亿美元,并由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担任联席唯一账簿管理人及主承销商,由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AG)、澳新银行(ANZ)及渣打银行(香港)担任联席协调人;
- 协助某TMT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总承诺资本达5亿美元的China Broadband Capital Partners III, L.P. (CBC Fund III) 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TMT行业的领先企业,包括消费者互联网、企业互联网和信息基础设施;
- 协助一家领先的TMT集团以24.3亿美元收购最大无线服务供应商的收购后交易及重组安排提供法律咨询。
- 协助 Genius Brand Limited的结构提供建议,该品牌由合资伙伴和记电讯共同出资50%/50%建立4G网络,并就后续交易涉及的额外容量和基本容量付款原则提供建议;
- 协助Genius Brand Limited参与香港2.5 / 2.6 GHz 频段无线电频谱竞投提供法律支持(HKT 持有该合营公司 50% 权益)。
- 协助处理某大型跨国企业于杭州设立的合营企业及其相关资产出售项目,实现对其非全资附属业务价值的有效变现、投资回流股东及投资收益的顺利实现。
- 协助某跨国电信集团日本分支机构的关闭及相关法律安排提供法律支持。
- 协助某领先TMT集团的附属公司完成公司注销登记事宜,该实体曾持有港币24.2亿元可换股债券,该债券已于2014年完成赎回。
- 协助Unihub Chin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CTJV)50%股权出售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 就某领先电信集团多项核心网络及数字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法律支持,包括全港最大 Wi-Fi 网络建设(逾12,000个热点)、采用 Cisco 802.11ac 的下一代 Wi-Fi 网络升级,以及香港首个整合式云端教育学习解决方案项目。
- 就某大型移动通讯运营商多项前沿通讯及金融科技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包括与香港银行合作的 NFC 移动支付系统,以及港铁沿线 4G LTE 网络基站建设工程,实现千兆光纤高速网络覆盖。
- 协助某香港主板上市公司集团处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相关牌照申请及申报事宜,并就其从事受规管活动的合规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反洗钱(AML)制度、开展证券、商品及期货交易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
- 协助香港主板上市公司集团实施认购期权(Call Option)安排,并就其附属公司股权视作出售事项,向投资者中国建设银行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hina Construction Bank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Ltd.)的全资附属公司转让权益,交易对价约为4,000万美元。
- 协助一家领先的TMT集团达成无线网络容量共享协议,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 (China Mobile HK) 订立的网络容量共享协议提供法律意见,合同总值约为5亿港元。
- 协助收购一家香港主板上市公司,交易总额达6亿港元,并就其全部已发行股份可能进行的无条件强制性全面要约(General Offer)提供法律建议。
- 为瑞银(UBS AG)在香港的IPO和国际配售提供法律服务,涉及中国最大的废金属供货商之一,市值达51.8亿港元,根据144A和S规则进行;
- 协助一家房地发展集团与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Citigroup),负责集团重组及架构重整工作,包括核心信息披露、监管沟通,并就整体披露架构提供法律意见。
- 就境外封闭型基金及人民币基金结构向普通合伙人(GP)就其投资安排提供法律咨询,以实现2亿美元资本承诺为目标;
- 代表Asset Managers Company Limited对 Eatware Global Corporation 的私募股权投资,交易金额约港币1.56亿元。
- 就Galaxy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的公司合规及 SFC牌照、大股东制度、权益披露、内幕交易、内部政策及合规制度提供法律意见。
- 就中南集团设立离岸封闭式基金(开曼有限合伙基金)及人民币基金组成的“平行基金”提供法律服务,在项目过程中与普华永道及金杜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协作,目标募集规模人民币5亿元,并就SFC持续监管提供法律意见。
- 代表一位著名电影导演及某大型传媒集团,在云南省开发涵盖房地产、酒店、服务式公寓、影视学院、影城及主题公园的综合文化旅游项目,第一期投资规模约人民币7亿元,并就其与一家马来西亚上市房地产集团的合营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协助一家私募股权公司,涉及潜在收购哈尔滨中国国有资产的大部分股权,估值达3.5亿人民币;
- 为VoDone(股票代码:82)提供法律建议,收购一家提供移动影音广播及互动视频服务的中国领先私营企业;
- 协助蒙古合资集团(北中部蒙古最大的铁矿石矿场拥有者和运营商之一)与摩根大通(JP Morgan)合作进行2亿美元可转换债券的资本融资;
- 就一家亚洲投资机构发行金额为1,280万美元的可转换债券提供法律咨询,负责起草及审阅债券文书、认购协议、可换股债券文件、个人担保、董事担保及法定声明,并协调中国律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 为中粮集团 (COFCO)(中国主要的加工农产品生产商和供货商)提供上市前安排的法律咨询;
- 为迪拜一家能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的潜在合资企业提供建议,CNOOC为中国领先的石化企业;
- 为中国工商银行 (ICBC) 向一家香港大型广播公司提供1.43亿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并在其首次公开发售前进行重组,当中涉及一项估值达7亿港元的物业转让;
- 代表摩根士丹利亚洲(Morgan Stanley Asia)就有关一家泰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调查及争议处理海外反腐败法(FCPA)的反贿赂条款事宜;
- 为多项著名私募股权基金担任代表,基金包括Axiom Asia Private Capital Fund II, L.P., 红杉资本(Sequoia Capital)、Broadline Capital LLC、Flag Capital Management, LLC、Galaxy Fund、Galaxy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Galaxy China Special Situations Fund SPC、Galaxy China Deep Value Fund和Phoenix Property Investor Funds;
- 为欧美基金机构(包括 Deka Immobilien Investment 及 Prime Income Asset)就其在中国拟收购的一系列物业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相关资产涵盖酒店、购物中心及商业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