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
- 代表某大型国有建工企业,处理其与某地产开发商关于沿海城市豪华酒店项目的施工合同纠纷。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初稿仅认定1.6亿元的不利局面下,最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造价为2.3亿元,为客户增加结算造价7000余万元。
- 代表某大型建筑集团,处理其与某全球领先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关于汽车电子扩产升级项目的工程质量与工期纠纷。争议相对方索赔4300余万元,最终生效裁决仅支持300余万元,核减率超过90%。
- 代表某建筑施工企业,处理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关联总包方关于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施工合同纠纷,成功驳回对方6500余万元工期违约金反诉;在发包人提交6.3亿元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说服法院不予认定该款项性质为工程款,最终判决发包人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 代表某大型省属国有建筑集团,处理其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地标性商业办公项目的施工合同纠纷。通过逐项比对两套图纸的结构、配筋与平面差异,成功论证固定总价的计价基础已丧失,说服法院将结算方式调整为按实结算,鉴定造价达1.83亿元、较原合同总价增加4000余万元。
- 代表某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极端不利情形下,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性质认定与优先权主张,实现工程款全额清偿。
- 代表某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处理其与总包方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大型住宅项目的施工合同纠纷。在总包方丧失偿债能力、发包人与总包方通过关联关系签署低价结算协议的不利局面下,说服法院否定该结算协议效力,并突破固定总价包干限制争取主材调差与变更费用的认定,最终获判工程款及利息8768万元,发包人在7546万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 代表某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处理其与总包方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大型文旅地产项目停工解约后的结算纠纷。一审因鉴定机构未予计取停窝工损失而驳回客户主张,二审中通过论证鉴定人越权作出法律判断、对应予推断的事项径行归零属方法错误,说服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代表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理其与某大型装饰集团关于酒店精装修工程的纠纷,发现原鉴定方式存在错误后成功争取重新鉴定,最终驳回对方全部工程款请求,并判令对方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维修费及审价费。
- 代表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理其与某市属国有路桥建设集团关于住宅小区项目的施工合同纠纷,经充分举证与抗辩,对方2.2亿元工程款诉请最终仅获支持9000余万元,核减率超过50%。
- 代表某大型房地产投资企业,处理其与两家开发主体关于中心城区重点地块项目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标的金额达15亿元,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抗诉申请,均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