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资本市场观察 | 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的表决权放弃安排
2025.09.11 | Author:曹亚娟 曲湘意 | Source: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前言

Preface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9月24日发布了《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并购六条”),明确提出“鼓励引导头部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完善股份锁定期等政策规定,支持非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的同行业、上下游吸收合并,以及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支持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并购同行业或上下游资产,加大资源整合,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促进产业整合为目的依法收购上市公司”。2025年以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活跃度持续提升,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作为并购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也呈现出明显的活跃态势。通过对近期并购交易案例的调研,我们发现,基于表决权放弃安排具有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其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方案中逐渐被广泛采用。本文旨在通过梳理表决权放弃安排的理论基础和多重功能等事项,并结合对2025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案例的调研分析,以期可以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这一控制权交易辅助工具。

 

 

一、表决权放弃安排概述

 

(一)表决权放弃安排的理论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公司法》”),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表决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一项重要权利,一般指股东通过出席股东会并对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方式来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表决权放弃则是指股东可以自主选择在特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表决权放弃与股东弃权不同,股东弃权是一种明示的意思表示,即股东仍参与公司决策并作出表决,但对决议事项不支持也不反对,弃权票数仍计入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而表决权放弃则是股东自主选择不参与公司决策程序,其放弃的股份将不计入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股东放弃表决权做出明确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且一些法律、法规更是为股东放弃表决权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根据前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并且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自主地放弃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未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限制股东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外),但并未限制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自主选择放弃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收购管理办法》”)则间接明确了股东放弃表决权的合法性,其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表决权放弃安排的多重功能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表决权放弃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多为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放弃其所持部分或全部股份中除收益权、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一般包括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且股东不得将上述权利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通过此种安排,被放弃表决权的股份将不再纳入股东会表决基数的计算范围,从而间接提高了收购方所持股份的表决权重,以实现收购方取得并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

 

近一年来,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的模式被广泛应用,主要源于该交易模式所具有的多重功能:

 

1.解决原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问题

 

从过往案例情况来看,为确保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一般会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保持在20%至30%之间,但目前部分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常常超过50%,甚至在60%以上。在股权集中度过高的情况下,收购方若要想取得控制权,则需要从上市公司股东中收购相当比例的股份,不仅交易规模较大,而且交易难度较高。

 

表决权放弃安排则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收购方无需收购大量股份成为绝对控股股东,而是通过原控股股东放弃表决权的方式,使收购方以相对较小的持股比例就能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此外,对于希望逐步退出、降低影响但仍保留部分股权的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言,表决权放弃安排可以使其通过后续逐步减持实现财富变现,而不必一次性出售全部股权。同时,对于收购方而言,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持一定比例的持股也有利于借助原控股股东的影响力,实现控制权的平稳过渡。

 

2.避免触及30%的要约收购红线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协议安排、间接收购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30%股份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30%股份时,除符合《收购管理办法》中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外,应当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对于收购方而言,一旦触发全面要约,往往会极大增加收购成本和交易复杂性。

从过往案例情况来看,收购方一般先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取得一部分上市公司股份(通常低于30%),同时原控股股东放弃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使收购方实际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在未达到30%的情况下,就能够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与其他股东拉开表决权比例的差距。通过表决权放弃安排,收购方可以控制其实际拥有权益的表决权比例,避免触发要约收购。

 

3.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表决权放弃安排能够显著降低控制权交易的多方面成本:

 

在资金成本方面,收购方无需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而购买大量股份,有效减少资金投入;同时,对于原控股股东而言,通过表决权放弃安排,原控股股东能够分阶段减持股份,从而避免一次性转让股份带来的高额税负。

 

在时间成本上,表决权放弃安排本质上属于股东自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原则,股东有权依法自由处分其股权及附属权利,包括表决权的行使与放弃。交易真实、合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表决权放弃安排原则上不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核程序(除非涉及国资等特殊主体),各方达成协议后,通常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控制权变更。相比传统的全面要约收购,极大节省了时间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表决权放弃安排完全不受监管约束。交易双方需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及时、充分地披露交易详情、表决权放弃安排以及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此外,表决权放弃安排能够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和相关风险成本,如因要约收购结果不确定带来的风险等。

 

4.满足限售要求

 

从监管规则层面而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均应当遵守相关限售规定及其做出的限售承诺,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这些限售规定使收购方无法通过一次性协议转让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而表决权放弃安排则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转让方在持有大量限售股不能立即转让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先行放弃部分股份表决权的方式,使收购方能够先通过获取部分流通股获得控制权,待限售股解禁后,再逐步完成股份的实际转让。这种交易方案的设计既遵守了限售相关规则,又能够实现控制权的平稳过渡。

 

5.有利于上市公司后续整合

 

从公司治理角度上看,表决权放弃安排能够为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整合管理提供便利,即收购方能够在成为控股股东后迅速推进公司战略调整和业务整合,避免因股权结构分散或收购方与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意见分歧而导致的决策效率低下问题。

具体而言,原控股股东保留股权但不参与决策的特殊安排,有利于保持公司过渡期的稳定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变更后尽快形成有效的决策和执行机制,避免出现公司僵局,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保障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表决权委托与表决权放弃的差异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案例中,对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而言,收购方除采取表决权放弃安排巩固控制权外,相关案例中也有采用表决权委托作为辅助工具。虽表决权委托和表决权放弃同属表决权安排,且均能够帮助收购方以较低的成本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但其在操作方式、实施目的及法律性质等方面上存在本质差异,具体如下:

 

 

 

二、最近一年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案例中表决权放弃安排概述

 

根据wind数据库统计,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20日期间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并购重组案例共109个。从交易方式来看,协议转让是最为常见的交易方式,共75个,其他交易方式包括吸收合并、股份拍卖、司法裁定、要约收购、继承等:

 

 

在涉及协议转让的75个控制权交易案例中,有28家上市公司已经发布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公告。从上述28家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上市公司案例来看,有13个涉及表决权放弃安排的案例,即在前述期间内,表决权放弃已经超越了表决权委托,成为目前较为常用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辅助工具:

 

 

 
三、2025年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表决权放弃安排典型案例分析

 

为达成本文分析之目的,本文在2025年度已发布股份过户公告且运用表决权放弃安排的13个控制权交易案例中,选取典型案例分析如下:

 

(一)超达装备(301186.SZ)——原实际控制人高持股比例情况下的控制权转移

 

2025年2月26日,超达装备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建军拟通过协议转让和表决权放弃的方式将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给南京友旭。

 

1.基本概况

 

 

2.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超达装备实际控制人冯建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冯峰(冯建军之子)、南京友旭、济南泉兴和青岛海青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注:上表数据源于上市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发布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比例系上市公司以2025年2月7日上市公司总股本进行计算)

 

3.交易方案

 

 

  • 协议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冯建军分别与南京友旭、济南泉兴、青岛海青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南京友旭、济南泉兴和青岛海青分别协议收购冯建军持有的超达装备股份中的23,300,000股股份、5,425,845股股份和4,703,755股股份,收购股份数量占超达装备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29.32%、6.83%和5.92%。

  • 表决权放弃:公司控股股东冯建军与南京友旭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自冯建军与南京友旭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冯建军将放弃其合法持有的全部剩余公司股份(共计11,570,4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 本次交易后,南京友旭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友旭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存友、陈浩、陈娇、倪香莲成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4.表决权放弃安排

 

2025年2月25日,南京友旭与冯建军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冯建军在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间内将放弃其合法持有的全部剩余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内容如下:

 

 

(二)*ST太和(605081.SH)——收购方受让股份较少情况下的控制权转移

 

2025年4月8日,*ST太和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文辉拟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和表决权放弃的方式将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给北京欣欣。

 

1.基本概况

 

 

2.权益变动情况

 

 

(注:上表数据源于上市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发布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3.交易方案

 

 

  • 协议转让:何文辉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北京欣欣转让太和水无限售流通股13,589,6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00%。

  • 表决权委托:自本次股份转让相应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何文辉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794,8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0%)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北京欣欣行使。

  • 表决权放弃:自本次股份转让相应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永久放弃行使持有的剩余5,169,094股上市公司股份(即持有的全部剩余上市公司股份减去协议约定的委托表决权股份数的差额,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56%)所拥有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

  •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何文辉变更为收购方北京欣欣,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北京欣欣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何凡、蒋利顺、董津

 

4.表决权放弃安排

 

2025年4月7日,何文辉与北京欣欣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及放弃协议》,约定何文辉永久放弃行使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具体内容如下:

 

 

(三)孚能科技(688567.SH)——国有股东通过多个主体取得控制权

 

2025年1月4日,孚能科技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香港孚能拟通过协议转让和表决权放弃等方式将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给工控集团。

 

1.基本概况

 

 

2.权益变动情况

 

 

(注:上表数据源于上市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发布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3.交易方案

 

 

 

(注:工控集团与工控资本、广州创兴因控制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恒健工控新能源于2025年1月与工控集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其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工控集团行使,在委托期限内恒健工控新能源与工控集团为一致行动人。因此,工控集团、工控资本、广州创兴与恒健工控新能源四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 协议转让:公司控股股东香港孚能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孚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孚创”)、公司实际控制人YUWANG、KeithD.Kepler和恒健工控新能源、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控集团”)签署了《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合计持有的孚能科技5%股份。其中,香港孚能转让其持有的公司56,822,5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5%给恒健工控新能源;赣州孚创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282,6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5%给恒健工控新能源。

  • 表决权放弃:自股份交割日起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届时公司总股本5.3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若香港孚能日后分拆、重组或存在针对前述放弃表决权的总股本5.34%股份进行的任何权益安排等,香港孚能、YU WANG、Keith D. Kepler应确保其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遵守前述表决权放弃的约定;针对依据《股份转让协议》中选举或改选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相关事项,香港孚能不放弃表决权。

  • 其他安排:深圳安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工控资本”)及广州创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创兴”),转让数量为24,442,0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工控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4.表决权放弃安排

 

2025年1月3日,香港孚能、YU WANG、Keith D. Kepler向工控集团出具了《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综合前述控制权交易案例来看,表决权放弃安排凭借其独特优势为传统的控制权交易注入了新的活力,不仅显著增强了交易的灵活性,还大幅提升了交易效率,有力推动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整合。需要注意的是,鉴于每项控制权交易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目的,在具体交易场景中,是否引入表决权放弃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需与其他交易安排协同配合,均无法一概而论,交易双方应依据个案实际情况审慎决策,并在交易文件中对相关机制予以明确,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One-stop full-range services, guaranteed with best matched expertise.

Subscribe
*
*
*
*
*
*
Click Refresh
Business areas that interest you (multiple choices)
The industry field you are interested in (multiple choices)
Reminder:
Submitting this form is considered as your request to receive industry research reports and publications from Zhi De Law Firm.
Disclaimers:
The industry research reports and publications you subscribe to do not represent the legal opinions of Zhide Law Firm on relevant issues. If you need legal advice, please consult or seek assistance from qualified professionals.
WeChat official ac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