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新出海时代 | 境外光伏工程涉诉案件中鉴定的可行性与经济性:评“一带一路典型案例”晓程科技与江苏中环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11.06 | Author:金哲远 | Source: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最高人民法院将“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遴选为“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中的创新思维与务实立场。该案不仅妥善解决了个案争议,更在程序规则和诉讼成本控制方面树立了具有指导意义的标杆,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经验。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境外工程项目引发的国内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晓程科技”)向被告江苏中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中环”)采购光伏组件,用于晓程科技在加纳承建的光伏发电电力工程项目。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晓程科技主张江苏中环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在加纳的工程被迫整改,从而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该问题与晓程科技在加纳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认定原告向被告索赔是否成立的关键。这必然涉及到对远在加纳的设备和工程状况进行专业判定,从而将“境外鉴定”这一程序性难题摆在了法庭面前。

 

 

一、 境外工程案件可进行鉴定:打破程序壁垒

 

在传统的涉外民事诉讼中,对于发生在境外的案件事实,尤其是需要专业鉴定的技术问题,往往面临举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当事人可能需要通过复杂的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程序,或者依赖境外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其过程漫长、成本高昂且结果不易被国内法院直接采信。

 

本案的突破性在于,审理法院明确支持并组织实施了对境外标的物(即已安装在加纳的电力设备)进行司法鉴定。法院通过司法技术部门,依法委托了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并协调各方当事人及鉴定专家赴加纳现场进行勘查、检测。这一做法打破了程序壁垒,确立了“境外事实同样可以在中国法院的主导下通过司法鉴定程序予以查明”的原则。它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中国企业因“一带一路”项目在境外产生的纠纷,其事实查明不会因地域限制而陷入僵局,中国司法机关有能力、也有决心通过法定程序查清事实,维护公平。权益受损的当事人,不会因为无法通过鉴定进行取证而回避诉讼,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履约时也将不再无所顾忌地提供有瑕疵的货物与服务。

 

不可忽视的一点是,目前有相当数量的跨境工程采取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而仲裁(尤其是在我国境内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对于跨境鉴定仍采取保守态度。本案虽并不直接构成对仲裁机构的指令或指导,但其确立的原则实为仲裁机构采取合适的方法开展跨境仲裁开了好头。

 

需要注意的是,若目标国与中国之间存在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或者目标国对于在本国开展鉴定、取证等司法行为有限制性规定的,需要加以研究和采取对策。例如,我国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若目标国也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或与我国存在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在目标国开展诉讼过程中的鉴定这一司法程序需考虑双方之间的允许范围。在“晓程科技与江苏中环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恰恰由于中国与加纳共和国之间不存在该等双边条约,北京四中院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赴海外现场开展境外鉴定成为了最优选择。

 

 

二、 境外鉴定的成本需要加以考量

 

尽管境外鉴定在程序上具有可行性,但其高昂的成本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派遣鉴定专家团队出国,涉及国际旅费、住宿、当地交通、翻译、安保以及高昂的鉴定劳务费等,其费用远高于国内鉴定。

 

本案中,诉讼各方为了查清可能存在质量瑕疵的8099块光伏组件(每块发电功率250W)的归责原因、损失大小,申请进行了两阶段鉴定。鉴定机构的收费方案考虑了向境外派出了鉴定人员的成本要素,以及鉴定人员参与庭审的要素,总共发生了鉴定所涉及的货款人民币4,318,940元。同时,原告方聘请了专家辅助人参与鉴定与庭审过程,产生了464984.13元费用,以及翻译费、内部人员差旅费费用等,总计产生了约500万元的广义鉴定成本费用。

 

考虑到最终判决结果中,被告方对光伏组件质量瑕疵承担部分责任,故对鉴定费用进行了小部分的分摊(约130万元),原告方最终承担的广义鉴定成本费用高达370万元左右。和本案判决结果中原告方最终得到的索赔1093585.47元相比,本案的鉴定成本支出,从经济上看原告是得不偿失的。当然,被告方面除了分摊鉴定费用外,也发生了大量的内部差旅费用,也构成了对本案推进的沉没成本。

 

实践中,法院在推进鉴定程序时,也不会忽视对这一成本的考量,这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法院的考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要性审查,即鉴定是否为解决争议不可或缺的环节。在本案中,设备质量是核心争议,无法通过书面证据或专家辅助人意见完全替代,因此启动鉴定具有必要性。二是成本与诉讼标的的平衡。如果鉴定费用可能远超诉讼标的额,那么启动鉴定程序将得不偿失,法院可能会引导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方案。本案的处理方式提示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对潜在的境外鉴定成本有清醒的认识和预估,避免因程序性行动导致“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局面。

 

 

三、 通过精心设计诉讼方案以控制司法成本

 

本案对“走出去”企业的最大启示在于,必须通过精心设计诉讼方案,主动控制和管理司法成本。在涉及境外工程的复杂纠纷中,企业不应被动地等待法院安排,而应在诉前和诉中积极谋划。

 

首先,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引入完善的争议解决条款。例如,约定由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进行装船前检验(PSI)或到货检验,并明确其报告在后续诉讼或仲裁中的证明力,这可以在源头上减少对事后鉴定的依赖。

 

其次,在诉讼策略上,应评估多种事实查明方案的优劣。除了正式的司法鉴定,还可以考虑运用公证、录像、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并签署纪要、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机构先行检测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在某些情况下,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已有的书面证据(如境外工程监理报告、业主方出具的证明等)进行专业分析,可能是一种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替代方案。

 

本案在起诉阶段,原告方提出的诉求(争议标的额)总额达到约1.2亿元,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方拟对全部所有一万块光伏组件进行质量鉴定;即便是审理阶段原告方调低了诉求金额至约1亿元,将诉争范围限缩至项目现场反馈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形的8099块光伏组件,也诉请范围——相较于后续通过鉴定明确的质量瑕疵范围——仍属过大,这也是本案产生高昂的诉讼费用与鉴定费用的原因之一,也进一步导致了原告方在本案中支出了相较于胜诉金额过大的案件成本。因此,在设计案件争议标的、争议范围的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对保守和谨慎的策略,从而控制涉及境外鉴定的案件成本。

 

最后,涉及境外鉴定的案件,应注意积极与法院沟通,共同寻求成本可控的方案。当事人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关于鉴定范围、鉴定方法、甚至推荐具备跨国服务能力的鉴定机构等建议,协助法院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最具成本效益的事实查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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