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资本市场观察 | 国有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不认定为国有股东的几点疑问
2025.11.07 | Author:黄彦宇 | Source: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源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的规定已经为从业者耳熟能详,具体内容不再赘述。最近笔者在经办具体业务中遇到一些疑问,并尝试进行理论分析,现汇总整理如下:

 

 

一、什么是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

 

对于法律语境下“国有”的定义散落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且名称诸如“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等等不一而足。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特点,我们能够知晓领会其中的内涵,但无法以统一的笔触进行精确表述略显遗憾。《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国有出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此处的“国有出资”应当结合整个法规的上下文来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十四条均规定了国有股东及视为国有股东的情形,如果这些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应当视为“国有出资”。

 

国资委于2020年1月印发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可以对上述分析进行很大程度地印证。

 

至于是否需要进行穿透认定,即假设A企业为国有参股公司,或A企业的股东或经穿透后的股东存在上述国有股东的情形,A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是否仍被认定为“国有出资”。从上述的分析以及基于公有制的控制力进行合理推测,应当不属于。但笔者还是建议遇到此种情形尚需与监管部门妥善沟通,就是否穿透认定达成认知默契。

 

 

二、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开篇前两条已经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而且明确符合规定的国有股东需要标注“SS”“CS”标识。因此该等规定就是为上市公司以及拟上市公司量身定制。非上市公司虽然不涉及股东性质的明确标识,但实践中依然存在股东识别的问题。

 

实践中遇到的非上市公司股东性质认定,常规依然是援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管机构也都予以认可,但其实存在不相匹配的问题,希望后续能够通过扩大适用范围(例如采取参照适用的思路)或明确相关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是否存在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中有关于另行规定的描述,经笔者进行关键词网络检索,并未发现“另行规定”的情形。笔者理解此处关于“另行规定”的表述更多是为了后续规范的预留空间。

 

经检索国务院国资委网站的问答回复,也有关于国有出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股权处置的程序问题,具体如下:

 

 

此外,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刊登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2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鉴于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进行管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依据签署的合伙协议进行约定,并非按照公司制企业根据各股东出资金额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无法简单按照32号令的原则来界定其国有性质”。因此,笔者理解,对于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处置其所持对外投资事项原则上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即可。

 

 

四、权益登记

 

根据上述分析,涉及到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认定为国有股东,但2020年1月,国资委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权益登记分为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例如:出资企业通过出资入伙、受让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当办理占有登记。相关主体要按照出资关系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完成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五、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

 

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视为国有股东,但针对国有出资部分的合伙份额转让是否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国务院国资委网站通过问答回复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具体见下述官网截图:

 

 

 

上述回复已经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转让不适用其规定,相关事宜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由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当前对于“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监管其实是针对“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特定企业组织形式的例外规定,但这种例外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管理失序甚至流失?如前所示,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刊登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29号建议的答复》中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属性认定的建议》进行了书面答复,指出“目前的制度体系涵盖产权形成、产权运营、产权流转、产权保护等产权管理全过程,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下一步工作中也强调“开展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监管相关课题研究,适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重点对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后期的份额流转以及国有实际控制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予以规范”。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更细化、更明确的指引性规定早日出台,以更好解决上述疑问,并更好指导实践。

 

 

One-stop full-range services, guaranteed with best matched expertise.

Subscribe
*
*
*
*
*
*
Click Refresh
Business areas that interest you (multiple choices)
The industry field you are interested in (multiple choices)
Reminder:
Submitting this form is considered as your request to receive industry research reports and publications from Zhi De Law Firm.
Disclaimers:
The industry research reports and publications you subscribe to do not represent the legal opinions of Zhide Law Firm on relevant issues. If you need legal advice, please consult or seek assistance from qualified professionals.
WeChat official ac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