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新规对跨境电商的影响
2026.02.03 | Author:张国豪 | Source: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目 录

报送新规要求及推行情况

与报送新规相关的跨境电商常见风险分析

(一)低报收入风险

(二)出口申报和退税风险

(三)赛维模式风险

(四)与外汇监管相关的风险

 
 
一、报送新规要求及推行情况

 

2025年6月,《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相继出台(以下与其他相关政策合并简称“报送新规”),明确规定境内、境外的互联网平台均应按照规定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符合报送要求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报送新规直接深入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盲区,实质性改变了电商行业的税务监管逻辑。

 

此后于7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同步精准打击业内常见的买单出口等违规操作,规定生产销售企业除了应申报其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对应的收入,还应申报其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对应的收入。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这一要求迫使电商供应链信息进一步透明化。

 

报送新规发布后,包括亚马逊在内的多家主要跨境电商平台均于10月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亚马逊同时向其平台内商家发送通知,明确将按季度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中国卖家的相关信息。当月,大量跨境电商企业收到税务局的短信提醒,因其申报的当年三季度增值税销售收入少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收入金额,被要求核实确认并及时更正。

 

2025年11月,拼多多因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被税务机关通知责令限期改正。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2026年1月,主管税务机关对拼多多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这个处罚结果与报送新规两极分化的违规罚则相关,根据报送新规,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10万元罚款已经是责令停业整顿之下的顶格惩罚了。

 

元旦后的2026年1月23日,新的《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较于原《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新规与平台报送新规相衔接,着重通过明确平台责任、强化数据共享与业务全流程追溯破解行业长期存在的虚开发票、业务不实等痛点。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已成趋势。

 

报送新规出台和半年来的落地执行情况,充分展现了大数据赋能和监管联动之下,税务机关飞速提升的综合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监管措施趋严叠加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双重压力,跨境电商的税务合规环境已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根本性转变,尤其是对于那些高度依赖互联网平台实现销售的跨境电商企业,继续使用过去行业惯用的“避税”手段,将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

 

 

二、与报送新规相关的跨境电商常见风险分析

 

(一)低报收入风险

 

本次报送新规主要影响的是以境内主体名义在境外平台注册店铺并进行商品销售的跨境电商商户。报送新规施行以前,境内税务机关不掌握这些店铺的终端销售收入等信息,因此商户的低报、不规范申报甚至不申报境外店铺收入等情形不易被发现。新规施行以后,金税系统将自动比对平台报送的店铺销售收入和企业自行申报的应税收入,并对自行申报金额低于平台报送金额的纳税主体发送短信提醒,如纳税主体收到提醒后未作合理调整,可能会被作为高风险纳税人推送至主管税务分局,从而触发后续税务核查、稽查等执法程序。

 

平台报送数据与商家自行申报数据的差异,并不全然是商家想通过瞒报收入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行为造成,也有部分是报送与申报口径不同或申报不合规等情形导致的。

 

根据报送新规,平台报送的收入总额应当包括全部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税额,不应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并不得自行剔除“刷单”收入。某些商家仅按扣除相关费用、补贴、刷单流水等等之后的回款额申报销售收入的做法明显与新规不符,其实与原有的规定也不符。《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虽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扣除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但收入、支出必须分别申报,且应当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作为扣除依据,并不得超出法定扣除上限。确属“刷单”收入且有退款、退货等相关凭证的,可以按照规定不计入收入净额,但仍然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二)出口申报和退税风险

 

不同于低保收入风险的单刀直入,本次报送新规并未直接涉及商家出口货物报关或退税的具体要求,但跨境电商的供应链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从平台报送的信息差异反向推演,想要发现商家在出口申报和退税环节的违规操作并不难。

 

中国海关为跨境电商出口设立的主流海关监管模式包括9610直邮出口/集货模式、1210保税备货模式、9710B2B线上出口模式和9810海外仓模式,四种模式按照规定均可申请出口退税。

 

由于跨境电商不同于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不是基于在先、确定的销售合同出口和收汇,大多是先完成出口以后再进行线上销售,导致跨境电商监管较长时间内无法很好的匹配既有的出口退税要求。加上此前税务机关难以获取境内商家的境外销售情况,不少商家索性选择直接以0110一般贸易模式申报出口,甚至直接买单出口。由于出入境时实际买家往往尚未确定,直接以FBA等海外仓作为收货人又容易触发税务监管,商家往往假借第三方的名义甚至虚拟主体完成货物出口和出口退税申报,相应单据显示信息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报送新规实施后,商家在境外互联网平台的实际销售数据按季度反馈至境内税务机关,实际销售数据一旦与报关数据进行比对,监管模式不符、报关金额不符、交易及收付款主体不符等出口环节违规操作的潜在风险就会显现出来。未按照规定的海关监管模式及交易的真实信息申报出口,不仅构成海关违规,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出口业务不真实或单证不合规,企业可能因此承担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处理、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及罚金等后果,甚至可能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而面临刑事责任。而在风险暴露以后,实务中协调海关删单重报的难度非常大。

 

(三)赛维模式风险

 

本次报送新规的出台还引发了业内对跨境电商赛维模式的热议。结合赛维时代上市时披露的信息,该模式的典型架构要素包括:

 

1.在境内设立多家“影子公司”,每家公司分别在境外注册多个平台店铺,但不实际享有店铺收益或承担店铺成本,即不对境外店铺收入做申报纳税;

 

2.在香港等地设立境外“核心主体”,由境内“影子公司”与核心主体签订店铺托管/代持等协议,在法律性质上确认平台店铺的权利义务实际归属于“核心主体”,在实操上由“核心主体”归集全部平台店铺的销售收入,并承担店铺的运营成本;

 

3.由境内一家或多家供应链公司以0110一般贸易模式向境外“核心主体”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境外“核心主体”以离岸贸易模式完成向境内供应链公司的采购和通过境外店铺向最终买家的销售。

 

业内的热议焦点在于,既然监管认可了赛维模式,那么赛维模式能否合理解释报送新规下境内公司收入低报和出口申报、退税环节的数据异常,从而以合规的该模式的名义合规维持原有操作?

 

植德认为,赛维模式能否被监管机构认可,至少存在以下关键点:

 

1.作为关联企业的“核心主体“是否具有存在的商业合理性,有无实际经营,有无与其承担的职能、留存收益相匹配的办公场地、人员等配置;

2.是否有能够证明确实按照合规赛维模式运营的客观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代持等协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采购/销售合同、报关单据、物流单据、账务资料、资金流水等;

3.如果相关门店的部分运营实际上由境内主体负责并承担相关成本,“核心主体“是否就境内主体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对价并签订合规的服务协议;

4.“核心主体“是否有就其收入、利润在应承担纳税义务的全部法域正常申报纳税。

 

需要提醒的是,赛维模式成为跨境电商普遍采用的经营策略,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亚马逊等主要电商平台均针对同一主体直接拥有多个账户的情况进行管控,类似赛维模式这种同一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而间接控制多个账户并开设多个网络店铺的行为是否违反平台监管规则,仍然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

 

(四)与外汇监管相关的风险

 

伴随报送新规的落地推行和CRS信息交换的深入,商家一些涉嫌违反外汇监管制度的做法,暴露的风险也在加大。比如:

 

1.交易模式涉及的境外关联主体,其股东或穿透股东为境内主体,但是没有做过ODI或37号文备案;

2.境内主体在境外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账户,但未在境内合规备案;

3.与境内主体相关的境外账户长期滞留巨额资金,未作合规备案申报;

4.境外收入通过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等,违规付入境内个人账户且未申报纳税;

5.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甚至为虚拟主体,导致被认定出口不实、骗取退税。

 

“以数治税”的时代,短短小文实难涵盖的跨境电商行业的全部风险。AI在突飞猛进,税收监管智能化、精准化已经在路上。懂得监管,适应监管,平衡监管与发展,正在成为企业成长路上重要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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