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蓝皮书 | 从上海邓女士及蒋女士事件看独身人士疾病、养老及传承挑战
2026.03.10 | Author:欧阳芳菲 | Source: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编者按 

本文节选自即将发布的《植德观察·中国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蓝皮书(2025)》。在蓝皮书正式发布前,我们选取近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独身监护及继承”案例作为先行分享。随着中国家庭结构小型化与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越来越多的个体面临“无配偶、无子女、独居养老”的现实情境。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提前安排监护、医疗决策及财产管理机制,已逐渐成为个人财富规划与养老保障的重要议题。

 

 

 

 

近日,上海53岁邓女士独居倒地直至房东发现,而后就医无人签字导致延误治疗时机的事件,再次引发对独居人士监护等问题的讨论。就在邓女士事件发生前不久,同样是在上海,46岁独身女子蒋女士不幸离世,因其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故且长期独居,引发公众对“无人继承遗产如何管理”“身后事由谁办理”等问题的广泛讨论。邓女士和蒋女士的不幸遭遇集中暴露了缺乏养老规划可能导致的医疗决策真空、财产处置失控、身后事安排失语等系统性风险。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国“一人户”家庭已从2010年的5800万增至2020年的1.25亿,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25.4%。上海作为超大城市,“一人户”家庭占比已超过30%。这意味着,面临“孤独离世”风险的潜在人群规模庞大。

 

 

一、无遗嘱、无法定继承人情形下的遗产管理人和遗产归属

 

在被继承人身故后,首先进入遗产管理程序。被继承人可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指定,由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蒋女士案件中出现申请确认虹口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况。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报告遗产情况、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管理人并无义务办理丧葬事务。《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死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

 

遗产管理人在清理确认遗产并清偿债务后,应将遗产向继承人分配。根据《民法典》,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一规定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基础上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虽有亲戚但无法定继承权的情形,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处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例如2025年北京一未婚未育女子去世后,多位亲戚起诉要求分割全部遗产,法院最终根据亲戚对死者的帮扶比例,将100万元现金分配给他们,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

 

其实,无人继承案件不仅发生在独身人士身上。近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 中,甘某突发疾病去世,三个女儿全部表示放弃继承权,使甘某的遗产在法律上陷入无人继承也无人管理的状态。

 

目前我国对全民订立遗嘱情况尚无官方统计数据。近年来无人继承案件的增加源于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如独生子女、丁克家庭、空巢老人)以及传统社会观念导致的遗嘱订立意愿不足等。同时,现行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权责界定、报酬机制与实操流程上尚存断层,进一步加剧了处理此类遗产的难度。目前处理无人继承遗产多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等承担,缺乏市场化、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介入。

 

 

二、无亲属情况下的监护人制度

 

《民法典》构建了多层次的监护体系,以应对无近亲属的情形。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事先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若未作意定监护或意定监护无法实施,则成年人监护人一般按法定顺位依次为配偶、父母与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如对监护人确定发生争议,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且在正式指定前如人身或财产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可由相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若确无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则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备条件的也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村)民委员会担任,形成“意定优先—法定补充—争议指定—公职兜底”的制度闭环。

 

根据植德律师在过往处理的案件中的经验,即使是在有子女亲人的情况下,通过意定监护提前确定监护人及其权限也极具必要。相关安排可以避免监护人之间意见不一致、互相推脱、争夺监护权等纠纷而使得监护权无法有效行使,最终损害被监护人利益。而对于无亲属独身人士,提前确定监护人,可避免依法确定流程过长而导致的长时间监护人缺位。如相关当事人在中国境外有财产或在中国境外居住、就医等,还应注意有必要同时在不同法域依据其法律设立财产、生命健康等事宜的代理人。

 

 

三、通过意定监护+养老信托,构建独身人士养老及传承保障

 

1.意定监护制度:事先确定意外情况下的监护人

 

根据意定监护制度,当事人在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协议、合同、委托等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履行人身照顾、医疗救护、财产保护、权益维护、死亡丧葬等一系列的责任。一般而言,意定监护制度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委托人生前护理、医学治疗的决策权(事务管理权),另一方面是代委托人管理、处分名下的财产的权利(财产管理权)。也正因“事权+财权”可能集中于同一监护人,并且现行法律制度缺少对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意定监护在民间运行的核心难点和纠纷之一即为:事务管理与财产管理缺乏分离与制衡,监督机制不足,存在监护人滥用职权、侵害委托人权益的风险。

 

2.养老信托+直付功能:实现监护人事务管理权与财产管理权的分离与制衡

 

养老服务信托匹配意定监护,通过结构分工实现“权责拆分”:意定监护人负责照护与决策,受托人(信托公司)负责账户管理、资金结算、支付执行与留痕监督。这一思路的核心价值在于,将意定监护的“事权”保留给监护人,同时把“财权”放入信托制度框架中,形成可控资金运用路径。

 

具体做法上,委托人在具备行为能力时设立养老信托交付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相隔离,意定监护人无权支配信托财产;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与意定监护协议的约定,按规则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监护报酬及养老、医疗等费用。在此基础上,信托文件还可进一步细化费用支出规则与信息披露安排(例如:支付场景、频率、明细、报告机制),降低争议空间。

 

信托直付则解决了委托人一旦发生意外而无法直接支付费用时的困境,受托人可按约定直接向养老机构、护理机构、医疗机构等支付费用,避免监护人或第三方经手资金导致挪用、侵占,确保委托人事先规划的财产能专项用于个人养老目的。

 

自植德律师于2021年末服务完成了国内首单信托直付养老信托至今,“保险+信托+养老”模式已在境内财富管理服务领域日趋成熟,多家信托公司、助老和养老机构等均已打通服务流程。

 

对于类似蒋女士的独身人士,如能在身体健康时借助专业机构提前设计安排养老信托结构,可有效解决重病或年老失能等无法自理场景下的医疗、康养费用支付等问题,同时保障个人财产安全、专人打理。百年后,信托财产可定向传承或用于慈善目的,而无需经过法定继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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