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知产说 | 智能语音唤醒词的法律保护
2026.05.28 | 作者:王亭入 | 来源:知识产权部

 

智能语音唤醒词(voice wake-up words),是用户口头说出就能触发智能设备 / 语音助手启动并响应指令的特定固定词汇或短句。智能语音唤醒词的核心特征为固定不变、简洁顺口、辨识度高,适配语音识别技术以降低误触发概率。

 

智能语音唤醒词作为智能终端与用户交互的核心入口,是企业构建品牌认知、沉淀用户心智的关键标识,兼具品牌价值、用户价值与商业价值三重核心意义,是企业在智能时代抢占用户注意力、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无形资产。因此,智能语音唤醒词对企业而言,具有很高的IP价值,但是其法律保护并不容易。

 

 
一、智能语音唤醒词的常用领域

 

唤醒词常见形态分三类:叠词型(小度小度、小艺小艺)、称呼型(小爱同学、小魏同学)、句式型(Hey Siri、你好小迪),还有少量企业使用诸如“天猫精灵”这种与“唤醒”或“称呼”并无天然关系的词汇作为唤醒词。
 

应用领域

代表品牌

常用唤醒词

智能手机

苹果

Hey Siri

华为

小艺小艺

小米

小爱同学

OPPO

小布小布

智能汽车/车机

 

比亚迪

你好小迪

蔚来

Hi NOMI

小鹏

你好小P

魏牌

小魏同学

智能音箱

 

百度

小度小度

小米

小爱同学

阿里巴巴

天猫精灵

智能家居

米家

小爱同学

海尔智家

小优小优

穿戴设备

苹果

Hey Siri

华为

小艺小艺

小米

小爱同学

智能家电

格力空调

格力格力

方太厨电

你好方太

办公设备

MAXHUB

你好MAXHUB

得力

你好得力

 
 
二、智能语音唤醒词的法律保护
 

1.唤醒词不享有著作权保护

 

智能语音唤醒词篇幅过短,组成方式相对固定而缺乏独创性,无法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且从技术需求来看,企业也不会设计长篇唤醒词,故著作权保护路径不成立。

 

2.唤醒词通过注册商标保护存在不足之处

 

2.1 唤醒词商标布局样本

 

本文选取一些国内外企业智能语音唤醒词,对他们商标布局情况略作整理。

 

品牌

唤醒词

唤醒词商标布局

关联商标布局

小米

小爱同学

45品类

1.“小爱”商标布局多(45)

2.拼音“xiaoai”商标有布局(9/28/35/38/41/42

3.未发现拼音“xiaoaitongxue”商标

百度

小度小度

第9、3842

1.“小度”商标布局多(全45类)

2.拼音“xiaodu”商标布局多(03/06/07/08/09/11/12/14/15/16/18/20/21/22/23/24/25/26/27/28/29/30/35/37/39/40/42/44

3.未发现拼音“xiaoduxiaodu”商标

华为

小艺小艺

935394243

1.“小艺”商标布局多

2.未发现拼音商标

苹果

Hey Siri

以“嘿SIRI”形式进行商标布局

Siri”有大量商标布局

天猫

天猫精灵

03050708091011121415161820212228313538414245

1.“天猫”商标布局广

2.“精灵”未发现商标

魏牌

小魏同学

9类和第12

1.未发现“小魏”商标

2.未发现拼音商标

比亚迪

你好小迪

未布局

1.未发现“小迪”商标

2.未发现拼音商标

小鹏

你好小 P

未布局

1.未发现“小p”商标

2.未发现拼音商标

蔚来

HiNOMI

未布局

NOMI”有大量商标布局

特斯拉

Hey Tesla

未布局

Tesla”有大量商标布局

现代

Hi Hyundai

未布局

Hyundai”有大量商标布局

丰田

Hey Toyota

未布局

Toyota”有大量商标布局

 

通过这些样本可知:

 

1.唤醒词本身商标布局不容乐观,50%的企业未对唤醒词进行商标布局,布局的企业中,只有“小爱同学”和“天猫精灵”商标布局较广,其他唤醒词布局较窄。对于没有做好唤醒词布局的企业而言,存在侵权风险或者抢注风险。本文检索发现,有大量的第三方已经注册了与唤醒词相同的商标。

 

2.唤醒词中的核心部分一般都有商标布局,这可能是企业对唤醒词本身没有额外布局的重要原因。

 

3.唤醒词的拼音表达非常重要,但是没有一家企业对唤醒词本身的拼音表达进行商标布局,只有“小爱同学“对核心拼音“xiaoai”和“小度小度”对核心拼音“xiaodu”进行了商标布局。由于汉语同音不同字极为常见,对唤醒词的拼音表达,无论是唤醒词本身还是唤醒词中的核心部分,都有必要进行商标布局。

 

4.关于商标布局的品类建议,参见本文第三部分的内容。

 

2.2 唤醒词的固有显著性影响商标注册

 

语音唤醒词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存在一定的争议。

 

具有固有显著性观点:唤醒词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就是普通的文字商标。

 

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观点:唤醒词是一种技术指令,相关公众对唤醒词的认知并不是品牌认知。有人也许会争辩,相关公众看到或听到“你好小迪”,就能联想到比亚迪。因此,“你好小迪”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这里其实发生了概念混淆,即商标是能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但是不能反过来说用于识别来源的标志全部都是商标。比如广告语、企业名称、域名等都可以识别商品来源,但是因为相关公众不将其认知为品牌,而不具有显著性,此时商标驳回适用的条款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如果相关公众看到或听到“你好小迪”,明确识别出来这是唤醒词,那么相关公众其实就没有将其作为商标/品牌看待,理论上使用在任何商品上都缺乏显著性。

 

本文对于唤醒词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的观点是:

 

1.智能语音唤醒词是一个新生事物,相关公众的认知会不断加深和变化,现在具有固定显著性,不代表未来不会丧失固有显著性。假如有一天,智能语音唤醒词真的变得格式极为固定且广为人知,比如就是“你好**”和“**同学”这两种,那么智能语音唤醒词就不再具有固有显著性,彼时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与广告语没有任何差别。

 

2.就目前阶段而言,智能语音唤醒词的相关公众认知程度,还远远达不到广告语的程度。相关公众看到广告语时,能直接辨识出其广告语属性,也正因这种明确的属性指向,广告语标识易被判定为缺乏商标应有的固有显著性。但智能语音唤醒词虽存在一定的表述规律,如“你好**”和“**+同学”的句式,或是“小布小布”、“小艺小艺”这类叠词形式,却无法让观者在看到该表述的第一时间,就直接识别出其智能语音唤醒词的功能属性。因此,要根据语音唤醒词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判断固有显著性。

 

3.从商标检索的结果来看,目前智能语音唤醒词没有遇到缺乏显著性的问题。其实这一点很好理解,叠词型(小度小度、格力格力)和称呼型(小爱同学、小魏同学)很容易被认定具有固有显著性,只有句式型(Hey Siri、你好小迪)这种或许会存在争议。至于“天猫精灵”这种不常见的组词形式的唤醒词,自然具有固有显著性。

 

2.3 唤醒词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存在争议

 

唤醒词使用的客观场景,实际上创造了一个尴尬的法律地位,即作为唤醒词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有人认为不构成商标使用[1],理由是“对于实际使用的用户来说,在通过使用唤醒词唤醒智能终端这样一种操作过程中,唤醒词实际上是一种技术功能指代符号,类似于一种虚拟开关。此时,用户看到唤醒词,只会联想到其是一把打开智能终端的虚拟钥匙,除此之外,别无它意。退一步讲,即使用户误将唤醒词作为产品名称呼叫,也不会改变唤醒词的使用意义,关键在于唤醒词当作什么使用而不在于被当作什么去呼叫...若连商标使用之形都不具备,可果断排除在商标使用行为之外,毫无讨论之必要。唤醒词的使用即属此类。因为两者在使用行为中的意义截然不同,唤醒词是一种技术功能符号,商标是一种商业标记符号,唤醒使用行为难以认定为商标使用。”

 

有人认为构成商标使用[2],理由是“智能语音唤醒词在使用场景中确实服务消费者认知商品,产生了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智能设备如此普及的今天,绝大多数用户可以通过语音唤醒词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产生联系,如看到“Hey Siri”便可联想到苹果公司,听到“小艺小艺”便可与华为智能产品产生联系。因此,语音唤醒词已经完全超越简单的符号指代,而产生建立符号与商品之间的联系作用,只是这种符号是通过人的语音输出的方式在传递,但其背后的文字是确定的。”

 

本文赞同第一种理由,认为智能语音唤醒词的使用方式,不构成商标使用。如前文所述,第二种观点发生了概念混淆,即商标是能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但是不能反过来说用于识别来源的标志全部都是商标。比如广告语、企业名称、域名等都可以识别商品来源,但是这些因为消费者不将其认知为品牌,而不具有显著性,此时商标驳回适用的条款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将唤醒词“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和“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这两个都具有争议性的话题结合起来理解,就会发现试图通过商标注册保护唤醒词给权利人创造了一些难题:

 

1.按照目前的审查标准,唤醒词能够获得商标注册(即具有固有显著性),但是注册毕竟是在具体的某些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唤醒词的企业又不太可能真的推出以唤醒词作为品牌的产品或服务,而仅仅是将唤醒词用作唤醒设备的控制指令。那么,企业的注册商标就面临着“撤三”的风险。

 

2.如果唤醒词具有固有显著性,同时公众熟知的唤醒词使用方式构成商标使用,那么注册商标时,其准确的“商品或服务描述”是什么?即便是不考虑规范商品还是不规范商品的问题,单纯的在45个类别中,找到一个类别能包含唤醒词使用方式在内恐怕都很困难。最接近的也许是第42类的第4220群组。

 

2.4 唤醒词注册商标后维权存在弊端

 

针对智能语音唤醒词“商标侵权”场景一般包括两种:

 

1.在某种具体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词语。比如在白酒上使用“小爱同学”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标。

 

2.在某种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唤醒词,比如智能马桶的唤醒词出厂设定为“小爱同学”。

 

对于第一种场景的维权,如果从商标侵权角度入手,理论上有两种办法:

 

一是主张跨类驰名商标保护。此时要面临的问题是,“小爱同学”究竟在什么产品或服务上驰名?基于前文所述,如果唤醒词都不构成商标使用,何谈驰名?即便是构成商标使用,那么是在哪一种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遑论这种商品或服务是否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商标注册申报)?企业会发现,根本无法完成驰名商标的举证责任。

 

一种是主张注册商标的混淆保护,此时权利人在白酒上注册了“小爱同学”商标,自然可以主张混淆侵权。但是从常识出发,白酒上注册的“小爱同学”商标缺乏实际使用,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权利人就面临两个难题,第一个是被告抗辩原告不使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难题;第二个是被告提出“撤三”反击,导致白酒上注册的“小爱同学”商标被撤销注册的难题。

 

对于第二种场景的维权,首先还是要界定是否构成商标使用的问题。如上所述,如果智能语音唤醒词的使用都不构成商标使用,那么按照目前主流的“不构成商标使用,就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逻辑,自然就不成立商标侵权。其次,即便构成商标使用,“小爱同学”对第二种场景的维权,无非还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和普通商标混淆侵权两种,分析结论与第一种场景相同。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通过注册商标对智能语音唤醒词进行维权,从法律上来说存在天然的障碍。

 

3.唤醒词通过不正当竞争维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2025年修改为第七条)提供了两种可能的权益:第一项规定的“商品名称”和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四项是兜底条款,并没有定义一个准确的名称,但是其所保护的权益是真实存在的。唤醒词显然不构成第一项的商品名称,因为唤醒词的使用方式是“指令”,商品名称“另有其人”,相关公众不会将唤醒词当成是某个商品的名称来看待。因此,只有第四项保护的权益才是唤醒词的法律属性的准确归属。

 

在杜丫丫学习机xiaoduxiaodu语音唤醒案件中[3]判决对于语音唤醒词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界定,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保护的权益(而非第一项的“商品名称”)。2019年,百度在线公司发现,子乐公司生产、销售与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杜丫丫学习机的屏幕贴膜、产品说明书及网页宣传中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同时使用与“xiaodu xiaodu”相同的语音指令对其产品进行唤醒和操作。判决指出,“尽管人机交互过程中的语音指令,并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予以列明,但从该条文义来看,其目的在于制止混淆行为,避免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尽管语音指令作为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较之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等出现得较晚,在类型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别,但只要其能够与该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应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权益保护范围之内。擅自将他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语音指令进行使用,属于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首先,无论是将小度智能音箱从待机状态唤醒,还是执行某一具体操作,均须呼叫“xiaodu xiaodu”。可见,“xiaodu xiaodu”已成为用户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的语音指令,已与该产品的人机交互等功能和服务建立起密不可分的联系。其次,众多媒体报道显示,百度在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2017年起已开始将“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用于其智能音箱产品,以实现设备的唤醒和操作,并在随后进行了大量、广泛、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无论是在产品介绍、公开演示还是前述晚会、综艺节目等相关内容中,向小度智能音箱发出“xiaodu xiaodu”(文字表述为“小度小度”)这一语音指令,都是其中的重点和亮点。由此可见,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xiaodu xiaodu”所指向的是小度智能音箱所提供的相应服务,即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而相关媒体报道和宣传推广的证据,也足以证明“xiaodu xiaodu”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综上,结合百度在线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共同出具的《权利归属及使用证明书》,本院认定百度在线公司就“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享有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保护。”

 

该案判决认定不正当竞争成立,理由是“百度在线公司此前已将“小度”和“xiaodu xiaodu”作为产品名称和语音指令进行了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使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应属同类产品。在此情况下,子乐公司仍使用与“小度”音同字不同的“小杜”作为名称指代其涉案产品,同时使用与百度在线公司的“xiaodu xiaodu”完全相同的语音指令对其产品进行唤醒和操作,在主观上难谓不具恶意,在客观上也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即误认为杜丫丫学习机与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尽管子乐公司的“小杜”与“小度”存在一字之差,且其在相关文字中将“xiaodu xiaodu”表述为“小杜小杜”,但用户有关使用感受的文章内容以及向双方产品同时发出“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后得到相同反馈等事实,均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差异并不足以避免混淆、误认的后果,亦不能改变被诉行为的法律性质。”

 

在马桶使用“小爱小爱”唤醒词案中[4],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原告自2017年起在小米音箱、智能家居用品等产品上使用“小爱同学”作为唤醒及操作指令,该语音指令系用户在唤醒、操作前述产品时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已与两原告及其产品建立起明确、稳定的联系,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权益保护范畴。其次,被诉侵权语音指令“小爱小爱”的主要识别部分系“小爱”,与两原告“小爱同学”中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被诉侵权商品与两原告经营的智能家居商品在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亦存在关联性。被告某某公司1在其生产、销售的马桶商品使用“小爱小爱”作为语音唤醒和操作指令,并在商品销售页面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马桶商品与两原告的相关产品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或可接入两原告的智能家居服务系统,导致混淆。

 

 

三、律师建议

1.商标布局

 

从实务工作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出发,尽管注册商标保护唤醒词存在不足之处,但是我国给予注册商标强保护,企业仍应当首选通过注册商标保护唤醒词,实际用途包括:

 

(1)商标注册后,能够无形之中阻挡搭便车的企图。比如第三方如果注册小爱同学商标在漱口水上,就可以推出小爱同学漱口水,权利人维权就非常难,还需要先通过无效宣告撤销小爱同学在漱口水上的注册。

 

(2)针对在产品上使用唤醒词作为商标的,权利人如果通过注册商标途径进行维权,无论是线上投诉还是线下投诉,都是最快的维权路径。

 

(3)如果第三方使用相同的唤醒词作为唤醒词,权利人通过注册商标途径维权并不有效。

 

企业在进行商标布局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唤醒词本身应当进行商标布局。企业对唤醒词中的核心部分已经进行了商标布局,就忽略唤醒词本身的布局会给维权工作带来困难。

 

(2)唤醒词本身的拼音和唤醒词的核心部分拼音应当进行商标布局。“唤醒”是语音指令,拼音甚至比唤醒词的文字更具有保护的价值和必要性。

 

(3)唤醒词布局品类要侧重智能领域,例如:

 

第9类:软件、智能设备(眼镜、手表、机器人、手机、音箱、电视)

第10类:医疗器械

第11类:智能灯、智能冰箱

第12类:汽车及配件

第28类:智能玩具

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

第38类:信息传送

第39类:运输、线上打车、汽车出租

第41类:娱乐、在线视频、在线游戏

第42类:SAAS,PAAS,计算机软件开发和咨询、人工智能即服务(AIaaS)

第43类:餐饮住宿

第45类:在线社交

 

2.尽快胜诉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唤醒词提供法律保护的精准依据,其与商标权保护的核心区别在于,商标权依托注册取得,而唤醒词依据该法所获的竞争法层面权益,以实际商业使用为核心要件。从实务角度出发,企业面对唤醒词相关侵权行为时,应坚决采取维权措施,尽快通过司法程序取得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胜诉民事判决,该生效判决将成为企业后续开展唤醒词维权工作的关键支撑。若仅依靠注册商标进行维权,易陷入“投鼠忌器”的被动局面,难以全面、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1] 何经纬,用他人商标作为唤醒词的法律性质辨析,中华商标,2019(2),第75-77页

[2] 潘天怡,冯庆康,智能语音唤醒词《商标法》保护路径研究,中华商标,2024(3),第41-44页

[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民事判决

[4]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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