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大对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证监会修订了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定,并正式发布。
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与此同时,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与信托业务实践已不完全适应,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角色定位冲突和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为完善信托业务分类体系,银保监会起草了《通知》,对信托业务进行重新分类并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旨在促进各类信托业务规范发展,积极防控风险和巩固乱象治理成果,引领信托业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有效创新,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摆脱传统发展路径依赖,加快转型,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细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外债管理,支持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系统梳理总结外债管理实践、深入开展专题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体系,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更名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并起草配套指引,现就相关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创新活动日趋活跃,有效满足了资产保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同时,我国金融投资业务和托管市场进一步发展成熟,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出更高要求和新的需求。银保监会在认真总结国内实践和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形成了《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管理工作政治性和人民性最直接的体现,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强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完善监督管理规则、及时惩处违法违规现象等方面,建立了行为监管框架,全方位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水平,银保监会制定出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印发后,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经商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就下一步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有关事项发布进一步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等规范,银登中心修订印发了最新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并废止了原试行业务规则。
为促进我国理财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序规范理财市场相关行为惯例,12月3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切实发挥理财行业自律管理职责。
以营业信托纠纷为样本,进一步对类型化争议问题分类研究,以期形成可参考借鉴的裁判思路和尺度;梳理目前监管规则在信托类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适用争议,明确适用路径和参考尺度;在“大信托格局”背景下,逐步审视各类资管计划中的争议及问题,力争实现“大信托格局”下司法观点的融合和统一。
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地银保监局、养老保险公司下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
12月27日,慈善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与现行慈善法相比,修订草案主要在体现慈善功能新定位、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充实慈善信托新制度等方面作了修改。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案议案的答复,其中对于《关于明确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等规则的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关于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能否保全问题,目前缺乏法律规定,执行实务领域存在不同做法,理论研究存在认识分歧。将及时对包括企业基本账户保全问题在内的所涉疑难执行问题研究出台规范性意见,为全国法院对涉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有关部门起草了《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行动方案》,拟重点推进21项工作任务,引导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回归安全区间,推动行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其中包括设立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市场化参与行业重组并购,加快风险出清。
《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刊登了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的作品:《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
这是三个办法一个规定自2009/2010年发布以来首次系统修订。其中,三个办法一直是暂行规定,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此前是指引性规范。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都发生了变化,此次修订非常及时和必要。本文基于作者多年从事银行金融法律实务的经验,对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供监管机关和市场从业者参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近期在官网公开了关于保险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监管下的公募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管公司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进行境外投资相关问题的问答。问答从若干方面澄清了相关监管规则,尤其是这一交易模式是否适用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即“保险QDII”)的监管规则。不过,由于这一交易模式同时涉及两个金融监管机构(即银保监会、证监会)、多类监管规则(即保险资金运用、私募资管产品投资)以及跨境业务监管(即QDII、沪港通、深港通),相对比较复杂,实操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仍有很多,需谨慎处理。
修规修改之处颇多,其实除了媒体报道中多提及的“松绑”之外,也有不少收紧的规定,并且有些“松绑”之处仍需留意遵守相关限定。本文将从“监管原则”、“一般私募资管业务监管”、“债券业务监管”、“PE业务监管”以及“过渡安排”五个维度带您了解新规的重大修订及其内涵、潜在影响和实务问题。
这是自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2044号文”)实施以来首次对外债管理模式进行修订,将备案登记制将变更为审核登记制,并将规范的效力从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外债新规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系统整合和细化,对部分规定做了修订,并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本文从外债新规和2044号文比较的角度,梳理外债新规的主要变化,并简要分析其对跨境融资可能带来的影响。
从几年前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到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立法层级的提升(从行业自律规则到部门规章)足见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运作的重视程度。本文不针对征求意见稿做全面的归纳、介绍,仅就笔者在服务各类资管机构、托管机构过程中经常处理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且期待一些尚存的疑难问题未来会得到方方面面更多、更深入的思考并最终得以解决。